106台上2288判決-相續共同正犯之後行為者責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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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理上所稱 相續共同正犯,係指後行為者於先行為者之行為接續或繼續進行中,以合同的意思,參與分擔實行,其對於介入前先行為者之行為,茍有就既成的條件 ... 關閉廣告 駱克刑法 跳到主文 歡迎光臨駱克在痞客邦的刑法小天地 也歡迎到臉書「駱克刑法」粉專(http://goo.gl/RWimA0) 部落格全站分類:職場甘苦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Jul26Wed201711:51 【導讀最新實務-106台上2288判決-相續共同正犯之後行為者責任範圍】 【導讀最新實務-106台上2288判決-相續共同正犯之後行為者責任範圍】   關鍵字:實務必考熱區、相續共同正犯、合同意思、利用既成條件、先行為者、後行為者、全部責任   最高法院於106年7月13日作成106台上2288判決,此判決對於何謂相續共同正犯?後行為者之責任範圍為何?有所闡釋,簡述如下:   Qoute:「…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係因正犯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分擔實行犯罪行為,其一部實行者,即應同負全部責任。

學理上所稱相續共同正犯,係指後行為者於先行為者之行為接續或繼續進行中,以合同的意思,參與分擔實行,其對於介入前先行為者之行為,茍有就既成的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行為的意思,當應負共同正犯之全部責任。

…」 106台上2288判決闡釋關於相續共同正犯: 意義:後行為者於先行為者之行為接續或繼續進行中,以合同的意思,參與分擔實行。

後行為者之責任範圍:後行為者如果有就既成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意思,應負共同正犯之全部責任,亦即對於其參與前由先行為者所為之前行為亦應負責。

  考試爭點「後行為者是否應負全部責任」?學說上有不同見解。

此外,考試爭點「前行為人之責任範圍為何」?可參駱克,《實務必考熱區-刑法總則》,頁6-46至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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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harer-space.com.tw/9da06/ 判決連結: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Na8ojsmbRUVbqbA93rjxBHWk%2bE4rjrul5QYOe6hrmmE%3d 備註:這是一篇刑法總則解析文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駱克 駱克刑法 駱克發表在痞客邦留言(0)人氣() E-mail轉寄 全站分類:進修深造個人分類:正犯與共犯此分類下一篇:【最新裁判時報-111台上判決1395-收受、藏放、攜帶等作為是否構成持有之共同正犯?】 上一篇:【解讀最新期刊-月旦裁判時報58期(106年4月)-傳聞同意之恆定效力與詰問權】 下一篇:【導讀最新時事、實務—106台上2374判決-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top 留言列表 發表留言 文章分類 刑法—總則(6) 構成要件(3)犯罪競合(2)刑罰論(4)正犯與共犯(3)沒收(7)過失犯(1) 刑法—分則(13) 侵害生命身體犯罪(2)妨害名譽罪(1)竊盜罪(1)搶奪及強盜罪(1)妨害性自主罪(2)詐欺罪(3)重利罪(1)恐嚇及擄人勒贖罪(3)公共危險罪(4)偽造罪(3)妨害公務罪(1)偽證及誣告罪(2)其他罪(2) 刑事訴訟法(10) 訴訟主體(6)辯護制度(0)強制處分(4)證據(13)偵查程序(3)審判程序(3)一般救濟程序(1)特別救濟程序(1)自訴程序(2)訴訟關係(1) 刑事特別法(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0) 期刊、時事(2) 時事導讀(18)最新期刊(3) 大法官解釋(1) 大法官解釋(2) 歷屆考古題(1) 106年司法四等(1) 判解、函釋(1) 第271條—普通殺人罪(3) 爭點整理(0) 熱門文章 最新文章 月曆 « 五月2022 »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回到頁首 回到主文 免費註冊 客服中心 痞客邦首頁 ©2003-2022PIXNET 關閉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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