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台上2288判決-相續共同正犯之後行為者責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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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理上所稱 相續共同正犯,係指後行為者於先行為者之行為接續或繼續進行中,以合同的意思,參與分擔實行,其對於介入前先行為者之行為,茍有就既成的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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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26Wed201711:51
【導讀最新實務-106台上2288判決-相續共同正犯之後行為者責任範圍】
【導讀最新實務-106台上2288判決-相續共同正犯之後行為者責任範圍】
關鍵字:實務必考熱區、相續共同正犯、合同意思、利用既成條件、先行為者、後行為者、全部責任
最高法院於106年7月13日作成106台上2288判決,此判決對於何謂相續共同正犯?後行為者之責任範圍為何?有所闡釋,簡述如下:
Qoute:「…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係因正犯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分擔實行犯罪行為,其一部實行者,即應同負全部責任。
學理上所稱相續共同正犯,係指後行為者於先行為者之行為接續或繼續進行中,以合同的意思,參與分擔實行,其對於介入前先行為者之行為,茍有就既成的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行為的意思,當應負共同正犯之全部責任。
…」
106台上2288判決闡釋關於相續共同正犯:
意義:後行為者於先行為者之行為接續或繼續進行中,以合同的意思,參與分擔實行。
後行為者之責任範圍:後行為者如果有就既成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意思,應負共同正犯之全部責任,亦即對於其參與前由先行為者所為之前行為亦應負責。
考試爭點「後行為者是否應負全部責任」?學說上有不同見解。
此外,考試爭點「前行為人之責任範圍為何」?可參駱克,《實務必考熱區-刑法總則》,頁6-46至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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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書目:
駱克,《實務必考熱區-刑法總則》,頁6-46至6-52。
http://www.sharer-space.com.tw/9da06/
判決連結: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Na8ojsmbRUVbqbA93rjxBHWk%2bE4rjrul5QYOe6hrmmE%3d
備註:這是一篇刑法總則解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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