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第5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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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有關傳染病防治事項,國民及社區、醫師、醫療(事) 機構應遵守下列事宜: 一、國民應維持良好之個人衛生習慣,維持家戶及社區環境衛生,以預防傳染病發生;如有疫情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傳染病防治法 ( 民國93年01月07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5條 本法有關傳染病防治事項,國民及社區、醫師、醫療(事)機構應遵守下 列事宜: 一、國民應維持良好之個人衛生習慣,維持家戶及社區環境衛生,以預防 傳染病發生;如有疫情發生,應即配合接受檢查、治療,共同改善社 區衛生狀況,以消除傳染病之病原。

二、醫師應依規定報告及採檢、轉介傳染病病人,防範感染擴大,並配合 各項公共衛生措施施行,以善盡社會責任。

三、醫療(事)機構對傳染病病人應善盡照顧之責任,防範機構內感染發 生,並不得拒絕提供醫療(事)服務;其經主管機關指定收容傳染病 病人者,不得拒絕收容。

四、於疫情期間,病人對中央及地方衛生機關或其指定之醫療機構接受一 定格式之病史詢問,有詳盡回答之義務,不得隱瞞。

若病情需要施行 學理及病理檢查、治療等醫療行為時,病人應全力配合。

檢視現行法條 第11條 有疫情發生時,地方主管機關應立即動員所屬各相關機關(構)及人員處 理。

前項情形,地方主管機關除應本諸權責採行適當之防治措施外,並應依中 央主管機關之指示辦理,以發揮整體防治效果。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相關機關成立疫情處理中心,統籌調集各 級政府相關人員及設備,並直接指揮、監督地方主管機關,進行防治措施 。

檢視現行法條 第24條 傳染病發生時,地方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採行下列措 施︰ 一限制或禁止上課、集會、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

二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並限制其容納人數。

三管制疫區交通之一部或全部。

前項措施,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直接指示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地方 主管機關不得拒絕。

檢視現行法條 第25條 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地方主管機關對有關地區之農漁、畜牧、游 泳或飲用水,得予以限制、禁止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前項污染源之處理,地方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報請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予以協助。

檢視現行法條 第26條 傳染病發生時,各級主管機關得施行檢疫;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設臨 時檢疫機構。

檢視現行法條 第34條 地方主管機關接到傳染病報告或通知後,應迅速檢驗診斷,調查傳染病來 源,施行適當處置,並報告上級主管機關。

傳染病病人及相關人員對於前項之檢驗診斷、調查及處置,不得拒絕、規 避或妨礙。

明知自己感染本法所定傳染病之病人,故意致傳染於人者,應依相關法律 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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