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正犯-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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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的本质为功能支配,即通过多数行为人分工协作,以共同故意共同实现不法构成要件者。

目录. 1 本質; 2 故意與間接故意; 3 法律效果; 4 參見; 5 參考文獻 ... 共同正犯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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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法律聲明。

共同正犯的本质为功能支配,即通过多数行为人分工协作,以共同故意共同实现不法构成要件者。

目录 1本質 2故意與間接故意 3法律效果 4參見 5參考文獻 本質[编辑] 关于共同正犯“共同”之本质,结果无价值论者採「犯罪共同说」。

依此,数行为人实现不同构成要件则无从成立共同正犯;行为无价值论者采「行为共同说」,只要行为事实共同即使构成要件不同亦可成立共同正犯。

通说採折衷之「部分犯罪共同说」。

本說认為,虽所实现不法构成要件不尽相同,在重合范围内亦可成立共同正犯。

如甲以杀人之故意、乙以伤害之故意,共同施暴行于丙,在伤害罪范围内二人系共同正犯。

故意與間接故意[编辑]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101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共同正犯在主觀上須有共同犯罪之意思,客觀上須為共同犯罪行為之實行。

所謂共同犯罪之意思,係指基於共同犯罪之認識,互相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犯罪目的之意思;共同正犯因有此意思之聯絡,其行為在法律上應作合一的觀察而為責任之共擔。

至於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彼此間犯罪故意之態樣相同為必要,蓋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雖分別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前者為直接故意,後者為間接故意,惟不論「明知」或「預見」,僅認識程度之差別,間接故意應具備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與直接故意並無不同。

除犯罪構成事實以「明知」為要件,行為人須具有直接故意外,共同正犯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既已「明知」或「預見」,其認識完全無缺,進而基此共同之認識「使其發生」或「容認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彼此間在意思上自得合而為一,形成犯罪意思之聯絡。

故行為人分別基於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實行犯罪行為,自可成立共同正犯。

」[1][永久失效連結] 法律效果[编辑] 由于存在功能支配,共同正犯的法律效果奉行「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即各行为人皆需对所有行为人之行为及结果负责。

比如甲乙共同开枪杀丙,甲击中要害,乙未击中,二人皆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甲、乙共同犯下侵入住宅盗窃,甲窃得100元,乙窃得500元,二人以盗窃600元论。

參見[编辑] 間接正犯 參考文獻[编辑] 林山田,《刑法通論》(增訂六版),台大法律系 大冢仁,《刑法概說》(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韋塞爾斯,《德國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共同正犯&oldid=69881565” 分类:​刑事實體法理論隐藏分类:​包含法律声明的条目自2019年11月带有失效链接的条目条目有永久失效的外部链接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没有登录讨论贡献创建账号登录 命名空间 条目讨论 不转换 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 查看 阅读编辑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分类索引特色内容新闻动态最近更改随机条目资助维基百科 帮助 帮助维基社群方针与指引互助客栈知识问答字词转换IRC即时聊天联络我们关于维基百科 工具 链入页面相关更改上传文件特殊页面固定链接页面信息引用本页维基数据项目 打印/导出 下载为PDF打印页面 其他语言 日本語한국어 编辑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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