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六節防火間隔 - 六法全書- myw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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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條, 防火構造建築物,除基地鄰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或深度六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側外,依左列規定: 一、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未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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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目錄 ->  內政法規 ->  營建目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民國103年11月26日
法規名稱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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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用語定義 §+++1+++
第二章一般設計通則 §+++2+++
第一節建築基地 §+++2+++
第二節牆面線、建築物突出部份 §+++7+++
第三節建築物高度 §++11+++
第四節建蔽率 §++25+++
第五節容積率 §++30+++
第六節地板、天花板 §++31+++
第七節樓梯、欄杆、坡道 §++33+++
第八節日照、採光、通風、節約能源 §++40+++
第九節防音 §++46+++
第一○節廁所、污水處理設施 §++47+++
第一一節煙囟 §++52+++
第一二節昇降及垃圾排除設備 §++55+++
第一三節騎樓、無遮簷人行道 §++57+++
第一四節停車空間 §++59+++
第三章建築物之防火 §++63+++
第一節適用範圍 §++63+++
第二節雜項工作物之防火限制 §++66+++
第三節防火構造 §++69+++
第四節防火區劃 §++79+++
第五節內部裝修限制 §++88+++
第四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89+++
第一節出入口、走廊、樓梯 §++89+++
第二節排煙設備 §+100+++
第三節緊急照明設備 §+104+++
第四節緊急用昇降機 §+106+++
第五節緊急進口 §+108+++
第六節防火間隔 §+110+++
第七節消防設備 §+113+++
第四章之一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 §+116-+1
第五章特定建築物及其限制 §+117+++
第一節通則 §+117+++
第二節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及集會 §+121+++
第三節商場、餐廳、市場 §+129+++
第四節學校 §+133+++
第五節車庫、車輛修理場所、洗車站房、汽車商場(包括出租汽車及計程車營業站) §+135+++
第六章防空避難設備 §+140+++
第一節通則 §+140+++
第二節設計及構造概要 §+144+++
第七章雜項工作物 §+145+++
第八章施工安全措施 §+150+++
第一節通則 §+150+++
第二節防護範圍 §+152+++
第三節擋土設備安全措施 §+154+++
第四節施工架、工作台、走道 §+155+++
第五節按裝及材料之堆積 §+158+++
第九章容積設計 §+160+++
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 §+167+++
第一一章地下建築物 §+178+++
第一節一般設計通則 §+178+++
第二節建築構造 §+195+++
第三節建築物之防火 §+201+++
第四節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207+++
第五節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 §+218+++
第六節環境衛生及其它 §+225+++
第一二章高層建築物 §+227+++
第一節一般設計通則 §+227+++
第二節建築構造 §+234+++
第三節防火避難設施 §+241+++
第四節建築設備 §+245+++
第一三章山坡地建築 §+260+++
第一節山坡地基地不得開發建築認定基準 §+260+++
第二節設計原則 §+263+++
第一四章工廠類建築物 §+269+++
第一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 §+281+++
第一六章老人住宅 §+293+++
第一七章綠建築基準 §+298+++
第一節一般設計通則 §+298+++
第二節建築基地綠化 §+302+++
第三節建築基地保水 §+305+++
第四節建築物節約能源 §+308+++
第五節建築物雨水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 §+316+++
第六節綠建材 §+320+++
第110條防火構造建築物,除基地鄰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或深度六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側外,依左列規定:一、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未達一.五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牆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或固定式防火窗等防火設備。
二、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在一.五公尺以上未達三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牆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
但同一居室開口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下,且以具半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不包括裝設於該牆壁上之門窗)與樓板區劃分隔者,其外牆之開口不在此限。
三、一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之防火間隔未達三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牆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或固定式防火窗等防火設備。
四、一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之防火間隔在三公尺以上未達六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牆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
但同一居室開口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下,且以具半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不包括裝設於該牆壁上之門窗)與樓板區劃分隔者,其外牆之開口不在此限。
五、建築物配合本編第九十條規定之避難層出入口,應在基地內留設淨寬一.五公尺之避難用通路自出入口接通至道路,避難用通路得兼作防火間隔。
臨接避難用通路之建築物外牆開口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六、市地重劃地區,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整體性防火間隔,其淨寬應在三公尺以上,並應接通道路。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1)
第110-1條非防火構造建築物,除基地鄰接寬度六公尺以上道路或深度六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側外,建築物應自基地境界線(後側及兩側)退縮留設淨寬一.五公尺以上之防火間隔。
一基地內兩幢建築物間應留設淨寬三公尺以上之防火間隔。
前項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六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及一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留設之防火間隔超過十二公尺之建築物外牆與屋頂部分,得不受本編第八十四條之一應以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之限制。
第110-2條(刪除)
第111條(刪除)。
第112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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