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難消費者的「檢舉制度」 台北市衛生局將食安法的尚方寶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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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第2項規定,不實之食品廣告「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 台北市衛生局真的行政敷衍一堆廣告違規都是那種愛理不理的處理態度看就不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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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初,消基會工作人員先就有線、無線電視台進行不定時廣告內容的側錄與調查,從60多則廣告中,篩檢出最可能違反「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的5則廣告,以個人身份向台北市政府衛生局進行檢舉。
(請見附表一、二)8月7日,消基會收到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的覆函(請見附件三),該局表示:有關「諾得清體素、德國專利卡油纖維、M2美兔動不動膠囊、健鴕敏捷動力鴕鳥精關鍵經萃飲、肽醣軍」等產品廣告,相同產品廣告,本局已監錄在案。
另查,刊登者分別係屬苗栗縣、桃園市、嘉義縣、台南市衛生局管轄,依據相關法令規定暨調查事實與證據之必要,並撙節行政資源及避免公文往返費時,建議您可直接備妥具體違規之物、事證,逕向權管衛生局反映。
以利後續查辦事宜。
有關「M2美兔動不動膠囊」產品,經查刊登者為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管轄,本案業依行政程序移請該局依權責調查處辦,並請該局將查處結果回復您。
有關檢舉獎金一事,依本市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案件獎勵辦法,於檢舉前機關已發覺者或涉違規廠商係屬外縣市轄管,不符合發放檢舉獎金之要件。
二、台北市衛生局違法之處消基會認為,這樣的回復函,是對熱心檢舉不實廣告民眾施以「超強冷水柱」,打擊熱心檢舉民眾的舉措。
因為:1.漠視「按次處罰」縱容違法,已經涉及圖利廠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第2項規定,不實之食品廣告「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然台北市政府居然以之前廣告內容相同,監錄在案即可,對此不予以按次處罰,顯然有縱容違法,圖利廠商之違法。
「按次處罰」是食安法賦予主管機關裁罰的尚方寶劍,每次播出的不實廣告都可以處罰,只有按次處罰才能有效遏止不實食品廣告,但是台北市衛生局居然把食安法的尚方寶劍當鹹魚,棄而不用,認為以前有監錄即可,而不按次處罰,已經涉及圖利不法廠商。
2.曲解管轄規定涉及行政怠惰依照行政罰法第29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由行為地、結果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管轄。
是以刊登不實食品廣告除刊登者之住居所縣市政府有管轄權外,廣告播出之收視地其為「結果地」,亦屬行政罰之有管轄權縣市政府,然台北政府竟然認為要由刊登者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管轄,漠視台北市民為不實廣告結果地之受害者,顯然涉及行政怠惰。
台北市衛生局將5個檢舉案都分別「轉包」給其他衛生局處,消基會試問:在台北市住居地的家中,電視上看到這些廣告,難道不屬台北市衛生局所管轄的範圍?以法律角度來說,結果地在台北市,這不屬台北市衛生局所管轄,什麼才是台北市衛生局所管轄的業務?! 3.民眾是無法得知廣告刊登者係屬那個縣市轄管若是商品具有完整標示,消費者還可藉由商品標示內容得知廠商的公司地址,找到正確的反映縣市局處,而這封復函卻是要民眾自己找到業者廣告刊登者的管轄縣市局處才能檢舉,真是太為難民眾了?! 4.檢舉網路不實食品廣告居然不予以獎勵檢舉獎金是以罰鍰實收數之一定比例為獎金,因此獎金來自於實收罰鍰,並不會增加政府支出,反而可增加政府罰鍰收入。
網購已經成為最大交易市場,眾所皆知網路購物充斥不實食品廣告,但依照「台北市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案件獎勵辦法」第7條,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之內容,係網際網路、資訊軟體之廣告、購物型錄,「不予以獎勵」。
何以容任對於網路不實廣告,排除不予以獎勵。
此外,台北市衛生局對於本案檢舉又認為,於檢舉前機關已發覺者,不符合發放檢舉獎金之要件。
消基會認為,每一次的廣告刊登都是可獨立裁罰的行為,因此,案件查察和檢舉獎金之核發,都應是以獨立裁罰行為為認定基準,否則如何對別有用心的企業產生嚇阻作用,如何消滅不實廣告的蹤跡呢! 三、廣告費用遠高於裁罰金額,罰鍰當零頭支出 消基會指出,放眼有線、無線電視台的商業性廣告,以食品、藥品廣告居多,播放時間與次數形同洗腦,不斷播放,這樣的廣告刊播費用,依台北市廣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於2016-2017年所公開的「有線電視台廣告刊價表」,若都以「新聞台」進行檢視:(收費級數是按不同時段、節目進行分類)頻道名稱10″/net(萬元)檔數以「苦瓜胜汰」試算一檔廣告費(萬元)年代家族壹新聞2.5515三立家族新聞台2.5415東森家族新聞台2.64~3.2515.84~19.2中天家族新聞台4~4.5424~27民視新聞新聞台1.5~4.43~89~26.4就以調查期間,消基會工作人員的觀察,同一檔廣告,是採取各電視台、各節目輪播,且同一節目在一個小時內,也有多次的輪播,所以,各檔廣告的月刊播費用,推估少則數十萬,多則上百萬。
因此,以「苦瓜胜汰」廣告來看,一檔次廣告是57秒,廣告費用就在9~27萬之間,業者若鋪天蓋地的播放,而倘若播放媒介又不限於電視,擴及到網路入口網站(Yahoo、Google……)、社群媒體(臉書、LINE…等),那麼廣告的總播放經費應是相當驚人的。
想想,廣告經費這樣的投入,要賣多少數量才能打平?若無驚人的銷售量,業主怎會這樣的投入廣告量與經費呢?利之所趨,不實廣告業主必然是有龐大銷售量,才能支應如此鋪天蓋地的廣告量,主管機關怎能坐視不實廣告亂象迭起,讓收視民眾暴露在這樣惡劣的不實廣告充斥環境呢?!罰則過輕,罰鍰充當「規費」;賣得多,業者就罰不怕讓我們再來看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相關罰則。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食品……,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第2項:「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其處分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違反第28條第1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28條第3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四、消基會的呼籲因此,消基會指出,要打斷不實廣告的刊播鏈,保護消費者不受不實廣告的影響或傷害,唯有落實食安法的「按次處罰」,才能讓不實廣告銷聲匿跡,消費者才能得以免受不實廣告的負面影響。
否則,不法業者拼命每天、各台輪播打廣告促銷商品,微薄的4萬元罰鍰充當行政「規費」繳交完事,業者又可以繼續刊播、繼續銷售,消費者被一再洗腦,萬一「腦波弱、手刀快」,下手購買這些廣告不實的商品,受影響的就是消費者權益了。
針對這起「為難消費者的檢舉制度」,消基會呼籲: (一)應落實「按次處罰」的法律規定,才能有效遏阻不實廣告的氾濫,具體違法檢舉時不予裁罰,行政機關不僅有行政怠惰,已經涉及圖利廠商。
(二)檢舉案的立案,應以民眾方便的方式,如看到該起廣告的地方是屬於結果地,結果地的縣市政府當然有管轄權,依法均可立案查察。
(三)此外網購已經成為最重要交易市場,也是不實食品廣告最嚴重的地方之一,不應排除檢舉獎勵。
為鼓勵民眾加入不實廣告檢舉,各縣市主管機關應加強宣傳,鼓勵民眾擔任「消費義警」,以杜絕違法、不實廣告的氾濫。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附件:檢舉文件、法規與回函更多摔傷、夾傷案件頻傳消基會呼籲正視公車意外正戕害消費者安全8月2日晚間,台中一名女大生搭乘304號公車,在刷卡下車時,突遭關起的車門夾住脖子無法動彈,約10多秒後車門才打開,讓女大生飽受驚嚇。
※※※ ※※※ ※※※
6月11日晚間,台大物理系闕教授欲搭乘台北市公車907路回家,剛踏上車,司機就關門將車子開走,闕教授右腳被車門夾住,一路從台大體育館站被拖行至新生南、和平東路口,後因轉彎車速變慢,闕教授才掙脫被送進台大醫院救治。
※※※ ※※※ ※※※
台北市近年推出1280月票補貼、敬老卡鼓勵長者搭乘,公車使用率逐步提升,但乘客摔傷事件卻也年年成長,平均3天摔2人,4年半更累積達926名乘客受傷。
據公運處統計,高達4成傷者為65歲以上的高齡長者,而肇事主因為乘客在車輛行駛中移動和駕駛急踩煞車造成。
※※※ ※※※ ※※※
消基會指出,短短未滿2個月的時間,國內即發生2起重大公車夾傷人事件,而台北市政府公共運輸處於今(2020)7月15日統計出,台北市4年半累積達926名乘客搭公車受傷。
公運處表示,高達4成傷者為65歲以上的高齡長者,而肇事主因為乘客在車輛行駛中移動和駕駛急踩煞車造成。
讓人不禁懷疑消費者(尤其是銀髮族消費者)所倚賴的公車是否足夠安全?!
近年來,公車意外事件屢見不鮮。
檢視官方所公布的公車肇事紀錄和傷亡統計數據(自台北、新北、台中和高雄交通局網站蒐集,統整時間為104~108年;請詳見表一),以及從媒體耙梳近5年搭公車傷亡事件(為全國性資訊,請詳見表二),消基會發現搭乘公車致傷案件數委實不低,顯見其問題之嚴重性和普遍性。
首先,根據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和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所公布官方公車肇事與傷亡人數,統計起來有3612人次的死亡和受傷事件。
以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公布司機肇事的原因包括超速失控、酒後駕車、未保持行車安全間距、未依規定讓車、行駛疏忽、違反號誌管制、違反標誌標線、逆向行駛、轉彎不當、搶越行人穿越道、機件故障等因素。
再者,統整過往公車致傷事件的媒體報導,消基會發現103至109年6年間,消費者因為搭乘公車受傷,且上新聞者,共計有44件,受傷人數為998人;這份資料涵蓋範圍為全國,也包括市政府所發佈的新聞。
此外,據107年間消基會進行北中南高等都會區的公車服務品質調查可知:台北市的駕駛有車速過快的問題,台中地區的司機有猛踩煞車和未注意上下車安全的問題,台南地區的駕駛與乘客間的溝通親切度,以及高雄地區的駕駛對長輩或身障人士的耐心有加油空間。
由上述資料來看,公車作為日常生活中普遍的大眾運輸工具,卻頻繁導致消費者危害甚至傷亡,造成消費者生活中的痛苦與擔憂。
再加上,現代社會逐漸高齡化,搭乘公車以年長者居多,公車環境及公車司機的不當舉措與行為,致使長者在車廂內陷於危險,無法站穩而致摔跤。
消基會認為,這些數據和案例都一再證明中央主管機關必須正視公車肇事的原因,及應積極設法降低公車肇事率,提供消費者安全搭車的消費環境。
此外,到站時駕駛員應確定乘客已經上、下車完畢,才能關車門,並等候乘客確實坐好才起駛。
目前許多乘客會在車快到站時離開座位,提前到車門前等候下車,完全是因為以往駕駛員到站都急急忙忙的駛離,未給乘客足夠的上、下車時間所致;也常因駕駛到站,未停在車牌位置附近,甚至在快車道即讓乘客上下車,讓搭乘消費者陷於險境,因此,發生了非常多的乘客受傷事件。
另,乘客快到站時離開座位,當發生緊急路況,公車駕駛急踩煞車造成乘客摔傷時,常常將相關意外賠償責任轉嫁到其他車輛駕駛身上,事實上,消基會認為,應訂定更能保護消費的乘客乘載規約,若乘客未抓牢或坐穩,即行駛車輛造成傷亡,公車業者應負完全的賠償責任。
消基會指出,以首善之區的台北市交通局每年均會針對公車運輸公司進行評鑑。
觀察評鑑指標(以108年第二期為例):共分成五大類二十六項指標:
1.「場站設施與服務指標」(包括A1場站檢查指標、A2行車前確實開啟公車動態車機設備及設定正確路線指標、A3站牌資訊正確性);
2.「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指標」(包括B1舒適與噪音指標、B2公車資訊服務設施指標、B3車輛環保品質指標、B4行車肇事率指標、B5車輛安全設施檢查指標、B6裝置監視錄影器妥善率);
3.「旅客服務品質與駕駛員管理指標」(包括C1發車準點性指標、C2過站不停比率指標、C3駕駛平穩性指標、C4駕駛員遵循路線指標、C5駕駛員行車中吸菸、吃檳榔指標、C6駕駛員服務態度與儀容指標、C7駕駛員健康管理指標);
4.「無障礙之場站設施、服務、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包括D1低地板公車比例、D2拒載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指標;
5.「公司經營與管理指標」(包括E1查核回覆指標、E2重大違規指標、E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指標、E4行車安全業務檢查指標、E5自主創新與發展指標、E6配合政府政策指標、E7改善行動指標、E8行人穿越道碰撞行人指標)。
若以消費者角度檢視,跟安全和消費者權益相關的指標僅有3項,比例相當低,而評鑑出來的結果與消費者感受差異相當大,難怪學者專家和民意代表認為,這些評鑑結果均未直指公車安全的問題核心,有粉飾太平之虞。
因此,消基會強烈呼籲,應重新檢視各縣市政府所執行公車服務品質的評鑑項目,並落實加大對於各路公車之客運公司及從業人員(駕駛)的管理力度和罰則,落實「以安全為上」的行車文化和應有的交通秩序;並應在行車獎金制度的設計中,加入服務水準的評估項目(例如無肇事獎金或獲得消費者表揚件數給予獎金),避免全以營運績效為評估項目,忽略了提供消費者應有的乘客安全及服務水準。
另,從本次調查中顯示,六都中,以台北市政府交通局所公開公車安全相關資料最為完整,自「公車評鑑成果報告」、「申訴公車服務品質優缺失成案數統計」,到「公車肇事率和傷亡統計資料」完整公開;而桃園、台南政府對於肇事/傷亡資料付之闕如;台中市政府交通局則是需要在「道路交通事故分析及交通安全策進作為」報告中翻找,資料不易檢視。
建議各縣市交通局應完整公開與品質、安全相關的公車服務品質,讓消費者擁有完整的「知道真相」的權益。
消基會指出,交通運輸服務業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
因此,倘若消費者因搭乘公車而受害,建議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主張合理合法權益。
大眾運輸成功的契機,其實就在「人」,駕駛精湛的駕駛技術和親切、熱誠的服務態度,是吸引乘客喜歡搭乘公車的重要因素,也是台灣運輸環境裡最美好的風景,因此,消基會提出以下呼籲:
對政府單位的建議
督促公車業者設立專屬申訴、陳情的APP平台,讓乘客可以隨時拍照、上傳有時間、地點、車號的行車狀況或於公車內「前、中、後段」廣設服務品質反應單,讓乘客方便表揚表現好或舉發表現不好的駕駛員,並將該等資訊公開透明化,政府應督導建立安全可靠的公車搭乘環境。
強制落實執行行車限速制度,並加強稽核與處罰。
落實資訊公開,建議各縣市交通局完整公開各公車公司與品質和安全相關的資訊,讓消費者可以擁有「知」與「選擇」的權益。
對業者的建議
駕駛員應確定乘客已上、下車完畢才能關閉車門;等候乘客確實坐好才能起駛。
應訂定更能保護消費的乘客乘載規約,若乘客未抓牢或坐穩即行駛車輛造成傷亡,公車業者應負完全的賠償責任。
對駕駛員進行專業的在職訓練。
公車司機的服務態度、服務儀容,以及駕駛的安全度(有無急踩煞車、平穩停車、停妥車牌位置才開門放下乘客、乘客坐穩才起駛、乘客上下車後檢查再關門…等行為),都是消費者搭乘公車舒適度以及滿意度的指標來源,業者如能提昇司機的服務品質,多多賦予司機乘客導向的服務觀念,才能給予乘客賓至如歸的感受。
定期針對車窗、車廂、座椅、扶手、吊環等進行維修、清潔及評鑑獎懲,確保乘客可使用乾淨舒適的交通工具。
對駕駛員進行行車安全的自我管理與榮譽表揚,增加消費者搭乘公車的意願及安全保障。
對消費者的建議
搭車時要有風險意識,上下車時要特別小心,甚至出聲提醒司機;在車上要隨時站穩抓牢,以防司機突然減速、煞車。
切莫在車輛未靠站停妥時離開坐位,並提前到車門前等候下車;上車後要求駕駛員在自身坐好或扶好時,始得起駛。
搭乘公車玩手機,還是需要注意車行狀況,切勿急忙趕下車,突生意外。
如有任何有關搭車不愉快的經驗,可記下車號、司機號碼、班車路線,以及所搭乘公車的時間,將事實及經過具體陳述給該公司的乘客服務中心,也可向縣市政府的交通主管單位投訴。
如果無法獲得滿意的處理結果,也可透過消基會申訴處理。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一:公車肇事與傷亡人數之官方紀錄
資料來源:台北、新北、台中、高市政府交通局統計資料
市政府交通局
公車肇事件數
傷亡人數統計(死亡/受傷)
台北市政府
105
570
338
106
366
289
107
464
353
108
497
329
新北市政府
105
387
268
106
394
335
107
395
144
108
343
137
台中市政府
104
1501
472
105
1414
460
高雄市政府
105
359
129
106
337
154
107
316
105
108
336
99
總計
3612人
表二:搭乘公車,消費者受傷記事簿(下載點)
把關中藥用藥安全中醫師全聯會補助重金屬檢驗 近日,台中市盛唐中醫診所自費中藥遭檢出使用含硃砂或鉛丹禁藥,造成市議員張彥彤家中4名成員及3名患者重金屬超標,時隔不到一週,九褔中醫診所就診民眾也相繼驗出體內重金屬超標情事,且曾在該兩家診所就醫而出現身體健康受損及重金屬中毒的民眾陸續增加中,目前共191件中藥檢體送驗,而前往醫院檢查的民眾人數已超過92人,這兩起備受矚目的自費中藥用藥安全事件,業經檢察官依《醫療法》、《醫師法》、《藥事法》對涉案醫師及藥材商進行偵查中,並經法官對涉案醫師、藥材裁准收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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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件造成服藥民眾鉛含量超標的主因,係因盛唐中醫診所開立的自費藥粉中含有禁藥硃砂。
然硃砂為傳統中藥,具鎮靜安神功效,但其毒性強,過往曾發生因含汞、鉛曾造成內服中毒事件,因此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早在2005年即禁止中藥用硃砂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2010年再禁止硃砂用於中藥製劑當中,含有硃砂的中藥藥品許可證都必須下架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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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分成製劑及中藥材2大類,針對中藥用藥安全,衛福部訂定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品質管理規範,目前中醫醫療院所使用的中藥製劑係為合格GMP藥廠產製的濃縮中藥,符合衛福部的管制標準,各中藥濃縮製劑亦需符合政府公告的重金屬、農藥殘留及異常物質限量檢驗標準。
另,中藥材的安全管控,衛福部目前施行中藥材的邊境查驗,採逐年抽驗市售中藥、中醫醫療機構、中藥販賣業及中藥廠之中藥材及中藥製劑,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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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師全聯會提供民眾申請中藥藥材重金屬檢驗半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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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本事件造成民眾對中藥用藥的不安疑慮升級為恐慌,即日起消費者委託消基會檢驗之中藥含重金屬(鉛、汞、鎘),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提供50%的費用補助。
凡屬台灣合格中醫醫療院所所開立的中藥,併同醫療院所藥袋影本或者就診收據影本,以及中藥藥量30公克(詳見附件),呼籲消費者可多加利用。
對於本次中藥被添加違法禁藥造成部分民眾健康受損的重大藥品安全事件,雖屬個案,但突顯主管機關對於自費中藥含禁藥的監管出現漏洞,而涉案的中醫診所醫師係屬備受民眾信賴的醫事人員,為免此為單一事件而影響廣大民眾用藥的信心及權益,本會呼籲主管機關應全面稽查中藥販售業、抽驗市售中藥,並加強中藥房及中醫醫療院所禁藥查緝,儘早公布結果,並落實毒劇藥的管制。
按此了解中藥重金屬檢驗專案補助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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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不用駕照卻堪比機車4成電動自行車速度過快 不是自行車,也不是機車,以電力為動力的電動自行車因為具備免考駕照、免掛車牌、免牌照稅與燃料稅、電費成本低廉等優點,雖在使用上確有其方便之處,但在是否違反交通法規及如何方便取締違規上卻有模糊空間。
為了解電動自行車的消費生態及其衍生的相關問題,消基會於7月中特別抽查6個拍賣、購物平台,每個平台2樣商品,共12樣;此外消基會於6/23-7/13以小規模網路問卷調查使用者對電動自行車規範的認知、使用經驗等,共蒐集220份問卷,扣除重複後共218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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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電動自行車的數量快速增加,依據交通部統計處調查,推估106年時國內民眾擁有46萬輛電動自行車及14萬輛電動輔助自行車,時至今日,數量應更多。
然而隨著使用量增長,肇事件數亦逐年攀升,依據警政署108年第28週警政統計通報,電動自行車事故數由103年至107年增加了1.82倍(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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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依法最高時速上限皆為每小時25公里以下,然而本次調查的12家中,竟有5家電動自行車行駛速度可超過25公里(編號1號、編號2號、編號3號、編號5號、編號11號),其中編號1號及編號3號最高速更可達時速60公里以上,幾乎已與50cc的機車無異,若發生車禍後果不堪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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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商家的電動自行車,有1家疑似超速(編號6號);有3家頁面中無標示最高時速(編號4號、編號9號、編號12號);速限符合法令規定者僅3家(編號7號、編號8號、編號10號),且這3家也是此次調查中少數有標示合格標章的商品。
電動自行車之速限規範是為了保障駕駛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市面上確有許多不符合限速的「電動自行車」產品;且於網路也會搜尋到「電動自行車改車」的廣告文字,且出現許多教學文章、影片,甚至販售改車套件,讓有心人非常輕易的經由改造,而即可突破25公里的時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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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行駛電動自行車一旦超速將會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消費者不可不慎。
政府亦應加強管理違法的電動自行車商品,並加強查緝改裝車輛,別讓電動自行車成為另一種市虎,而危險的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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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販賣中的電動自行車亂象並不只是速限問題而已,許多商家為了提升SEO(搜尋引擎最佳化)排序,會將多種關鍵字放入商品標題中。
本次調查中發現編號1號、編號3號、編號4號及編號11號電動自行車的產品標題中,竟標有「摩托車」、「機車」等字樣的混淆奇怪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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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是產品名稱,此次調查中的車款,許多外觀也與機車無異。
為了解一般民眾對電動自行車的認知,本會對一般消費者進行問卷調查,問卷中第一題為「下列哪些可能是『電動自行車』?(複選)」
填答者多數認為A(73.6%)、B(74.5%)才可能是電動自行車,勾選C者僅26.8%,選擇D者更只有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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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B、C、D均為網路上搜尋出的「電動自行車」商品,A則為「電動輔助自行車」。
可看出民眾對電動自行車定義的混淆與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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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費者問卷中,共設計了8題電動車法規測驗,包含:是否需要駕照、牌照?是否需戴安全帽?有無年齡限制?是否須投保強制險?最高時速限制、可否載人以及酒駕是否會有罰則,8題中完全答對者僅10份,您不妨也試試看能獲得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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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到電動自行車在街頭出現,但對於有關規範民眾卻不甚了解,平均分數僅60.4分勉強及格,其中有45.5%的填答者在問卷中至少一題選擇了「不知道」。
若再以「是否有電動自行車騎乘經驗」細分,有騎乘經驗者平均分數為66.6分,無騎乘經驗者平均分數為58.6分,儘管有實際使用經驗者分數較高,但分數仍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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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了解法規並非全然是消費者的錯,因為法律的規範確實複雜難辨,例如「電動自行車是否可載人」一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2條:
「慢車之裝載,應依下列規定:一、自行車不得附載坐人。
但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依規定附載一名幼童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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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自行車與電動輔助自行車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承載幼童,但是電動自行車並不在此列。
本次調查中有3家業者(編號5號、編號6號、編號12號)在販售業面都提到了「接送小孩」、「雙人」等暗示可載人的用語,可見這樣的規範可能連業者都不了解。
政府應加強宣導並釐清相關法規,降低因不知道、錯誤理解而生的爭議,以維護用路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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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對電動自行車法規不盡了解,但對於電動自行車仍抱持的正面的態度者仍有39%,超過持負面態度的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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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的原因包含方便、環保、省力等,反對原因則有危險、法規模糊、易威脅到行人等,例如儘管大部份人都知道騎乘電動自行車要戴安全帽,實際在路上確常能看到未戴安全帽的駕駛,在本次調查中也有3家廠商(編號1號、編號2號、編號9號)在販售頁面的試騎影片中,做出未戴安全帽的壞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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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介於自行車與機車之間,對於其法令規範民眾不甚了解、業者亦不清楚,騎乘電動自行車的駕駛中許多為長者、青少年或移工,直接把它當成門檻較低的機車使用,但許多電動自行車產品幾乎已達到與機車相近的性能與價格,若是以機車的規範觀點來看,目前的法規足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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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呼籲政府應加緊檢討對電動自行車的監理政策,包含是否應投保強制險、需具有牌照等,是否需考領駕照,或至少需通過等同汽機車駕照的筆試考驗,才能確保使用者充分了解交通規則,以維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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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針對電動自行車相關法規宣導的力道明顯不足,消費者未了解法規便上路,可能造成自己或他人生命財產損失;不僅針對消費者,也要使業者充分了解,於販售前、販售後提供消費者正確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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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若欲購買電動自行車,需認明合格閃電標章,並且切勿自行改裝,因為除了會受罰外,也可能讓自己暴露於危險中,若真的想要速度快一點,還是騎機車吧!
附件:調查表
(圖片來源:WikimediaCommons,https://www.flaticon.com)
黃瑽寧醫師遭冒名詐騙一頁式廣告+農場文受害眾多待解決 日前,消基會接到一則特殊受害人申訴(寄件人:黃富源;刑事告發人:黃瑽寧)。
告發人知名小兒科醫師黃瑽寧醫師表示,網路平台有數個「一頁式廣告」盜用黃醫師和其父親(黃富源醫師,曾任衛生署副署長,是第四屆台灣兒童醫療貢獻獎終身貢獻得主)的照片,在網路上販售「三降茶」,號稱可以治療所有糖尿病。
三降茶結合「一頁式廣告」和「內容農場」故事行銷詐欺消費者
黃瑽寧醫師表示:他和父親都不是糖尿病患,也並非治療糖尿病的專家,而在這些一頁式廣告卻大量盜用黃富源和黃瑽寧醫師的照片,甚至將黃瑽寧醫師的姓名改為「黃一寧醫師」,以規避「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的刑事責任。
事實上,消基會指出,該類冒用照片的詐術,不僅涉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刑責外,亦侵害攝影著作權。
消基會表示,這類似的「詐騙」案情,通常會過度放大「病情」,如廣告說:「10年前的冬天,父親的腿被暖氣片燙傷,傷口不大,但是因為血糖高,傷口潰爛流膿,……醫師說,可能要截肢…」,配上令人觸目驚心的病肢。
很有「驚嚇效果」。
而在廣告中,亦陳述:「抗糖名人:黃一寧,是中華民國糖尿病學會理事、馬偕醫院醫師、台北醫學大學醫學系教授、好醫師主持人。
他從事糖尿病研究多年……為了老父親的糖尿病放棄出國深造機會,潛心研究糖尿病,研究三降茶,讓億萬糖友們吃上了飽飯。
…」
資料中還顯示,病患因為罹患糖尿病,不僅可能截肢,還得了視網膜黃斑病變,右眼快失明了,…此一張張照片,配上感人文字「能不能發明能讓病人吃了,沒有副作用的產品,胰島素降糖藥,我們真吃怕了,多久沒吃飽飯了」,牽動病友的心情,…。
於是,「黃一寧醫師」花了5年的時間研究糖尿病,研究糖尿病最安全、快速的產品。
在這齣以糖尿病患以及黃醫師所演出的「內容農場(又稱農場文)」,最後上演高潮迭起的勵志劇情,「我(黃一寧醫師)只有一個信念,一定要研發一款真正快速有效的產品,讓糖尿病患能夠吃飽,不再忍飢挨餓,把血糖、血壓、血脂都能控制住,讓併發症不要出現;而我真做到了,現在通過吃我的『三降茶』,受益的糖尿病患已經有好幾十萬人;我的父親血糖也正常了,現在和我一起從返崗位。
」
「內容農場」文字經常出現在臉書、LINE等社交軟體,以杜撰、帶有低潮、受苦,再翻轉劇情的文字,吸引民眾深入故事。
而「三降茶」廣告,不僅盜用照片,又結合「內容農場」編撰感人肺腑的故事,再塑造「黃一寧」醫師的英雄事蹟,拯救幾十萬病友可以吃飽飯,從糖尿病中解脫。
黃瑽寧醫師表示,本案中警察單位亦表示有無奈之處,比如這個三降茶,網頁伺服器在新加坡,email位置設於中國大陸,所有產品都從中國海外寄送,所以台灣境內找不到犯罪人,基本上無「法」可管。
消基會表示,「三降茶」的廣告宣稱,事實上已涉及刑事詐欺,更涉及療效,已經違反「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等相關規定;在本案的情況,業者所稱之「三降茶」應屬食品性質,卻不當宣稱有治療糖尿病的療效,有可能一併構成違反「藥事法」第69條,依第91條可以處60~2500萬元罰鍰;藥物廣告未經核准或與核准內容不符,依違反「藥事法」第66規定可處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因此,本案雖屬跨境犯罪,但只要受害人在台灣,廣告通路商在台灣有分公司,衛福部除了發布新聞,提出警示外,應考慮針對廣告平台加強開罰,並協調檢調單位查辦,將不法之徒繩之以法,避免消費者繼續受害。
根據國民健康署統計,全國約有200多萬名糖尿病的病友,且每年以25,000名的速度持續增加;台灣的糖尿病學會與糖尿病衛教學會,整理國內健保資料庫的糖尿病病患資料,出版台灣2019糖尿病年鑑顯示,國內糖尿病患正式突破220萬人。
在台灣,去年糖尿病排名國人十大死因第5位,不過因為照護進步,死亡率逐年下降,但最新統計也發現,20歲以下族群病患增加4成,因此,消基會建議民眾防治疾病應由醫師確診,遵從醫囑運動、調整飲食,早期治療,及早得到控制和治療,才是維護健康的重點。
一頁式廣告隨處可見 政府缺乏強力掃蕩與取締
由於「一頁式廣告」氾濫於臉書、LINE,甚至各大網站平台,警政署刑事局也特別提出「一頁式詐騙廣告的9大特徵」:
1.網頁上沒有公司地址、客服電話,或没人接聽,只留下電子信箱或加LINE私下交易:經常刷卡消費或確認訂單之後,消費者拿到商品與相片不符時,就會被對方封鎖,求償無門。
2.售價明顯低於市場行情。
3.常以限時特價搶購或倒數方式銷售以吸引民眾。
4.號稱免運費、7天鑑賞期、可拆箱驗貨、不滿意包退等:等實際拿到商品,想要驗貨時,宅配人員卻表示已和賣家簽有「不可驗貨的約定」,拒絕消費者驗貨。
5.廣告相關留言都是正評、沒有負評。
6.只能使用貨到付款或信用卡刷卡付款,信用卡刷卡頁面多為歹徒虛設,將有被盜刷風險。
7.網頁偶會夾雜簡體字或中國大陸用語,例如激光、直邮、邮费等,且網頁大多粗糙不精美。
8.頁面有檢驗合格資料、專利證書、得獎的獎狀、頒獎照片、醫師或專家推薦:為培養您對於廣告的鑑別力,建議消費者可用附表二的查證管道,探究廣告的事實與真相。
9.食品宣傳療效,或藥品誇大療效:以本次討論的「三降茶」就是典型宣稱療效的違法廣告。
課責廣告刊登平台,或可大幅降低一頁式廣告詐騙機率
2019年7月,台北市衛生局曾針對Facebook、Instagram、YouTube、Line等新興網站、社群媒體,行文各媒體之台灣分公司,務必善盡企業責任針對所屬網站進行自主管理,於廣告刊登前應嚴謹審查,並自行定期審視網站平台內刊登之訊息及內容是否符合規定,然而,就消基會近一個月的關注,發現上述網站、社群媒體的一頁式廣告依然猖獗,恐繼續危害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指出,一頁式廣告仍是廣告,因此公平會仍有管理之職責,只是實務上,有關醫藥、食品方面的違規廣告,依行政協調,主要是由食藥署和各地衛生局處理。
如果有涉及詐欺事件受害者,衛生局除了對業者做行政裁處,也可能會告發、移送檢調單位。
由於事涉多個單位管轄,消基會認為,有相當高比例的一頁式廣告屬於詐騙,應屬警政署權責,另「法務部高檢署偵查經濟犯罪中心」當然也是權責單位之一,上開違法情事,行政主管機關,不管是衛福部還是公平會,更應依法開罰;至於涉犯犯罪偵防部分,則應協調司法、調查單位加強查辦,以防止民眾上當、受騙機會。
為徹底解決「一頁式廣告」危害的狀態,消基會認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一頁式廣告刊登平台(如臉書、Google、各大入口網站)提供廣告服務時,應可合理期待業者具基本之廣告審查機制,確認廣告主及廣告內容之真實性,避免消費者受害。
廣告刊登平台放任一頁式不實廣告持續侵害消費者權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3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5項規定、公平法第30條和31條等都有相關管理與賠償的責任。
消基會認為,跨境爭議容或有法律管轄問題,但建立課責機制於廣告刊登平台,或許是有效杜絕不實、詐騙廣告,以避免民眾權益受損的積極作為。
(相關條款請見附件一)
消基會呼籲行政院應整合行政、司法等相關主管與檢調單位,將「一頁式廣告」完整納管,並給予刊登平台廣告審查機制與責任,以確保消費者合理權益。
由於國內食品、藥品、化妝品、不動產、日用品(例如家電)等食衣住行各項消費商品與服務不實廣告之猖獗,消基會憂心不已,為有效遏止這股歪風,減少受害消費者健康與財務的損失,消基會呼籲全民和消基會一起對抗消費商品與服務的不實廣告亂象。
即日起,消基會已經在官網設立「不實廣告蒐集站」(網址:https://www.consumers.org.tw/false-ad-collection.html),邀請您一同蒐集各平台的不實廣告,不論是滑手機、看新聞、搭捷運還是路上傳單看到都可以隨時隨地上傳,和消基會一起打擊不實廣告,端正不實廣告歪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表一:
(一)課責廣告刊登平台之相關條文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一頁式廣告刊登平台(如臉書、Google、各大入口網站)提供廣告服務時,應可合理期待業者具基本之廣告審查機制,確認廣告主及廣告內容之真實性,避免消費者受害。
「消費者保護法」第23條:「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5項規定:「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公平法第30條:「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公平法第31條:「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
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等相關條文,都是建立課責機制於廣告刊登平台,以杜絕不實、詐騙廣告損害民眾權益的積極作為。
(二)一頁式醫療效能廣告之規範法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2項,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處分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
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第五點:「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認定為情節重大,應命違反廣告規定者,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違規廣告產品,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一)違規廣告宣稱醫療效能,經衛生主管機關裁處仍未停止刊播。
(二)違規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生人體健康之實害或致人於死。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影響消費者權益之程度與前二款情節相當者。
藥事法
「藥事法」第2條: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藥事法」第65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
「藥事法」第91條:「違反第六十五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
」
「藥事法」第66條:「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
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
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
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或經令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而尚未改善之藥物廣告。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名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藥事法」第92條第4項,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藥事法」第95條:「傳播業者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而仍繼續刊播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傳播業者違反第六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
」
「藥事法」第24條:「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
」
「藥事法」第69條:「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
「藥事法」第70條:「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
」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以下簡稱認定準則)
網址:https://reurl.cc/AqVlkY
第四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食品及相關產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一、與事實不符。
二、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
三、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
四、引用機關公文書字號或類似意義詞句。
但依法令規定應標示之核准公文書字號,不在此限。
第五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
一、涉及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
二、涉及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
三、涉及中藥材效能。
附表二:不實保健食品廣告查證方法
違規食品藥物化粧品廣告民眾查詢系統
專利查詢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全球專利檢索系統(包含美、日、歐、韓、中國專利):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華民國專利檢索系統:
澳洲專利檢索系統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商、藥品和醫療器材許可證查詢)
藥商藥廠資料查詢
西藥、醫療器材、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查詢
健康食品認證查詢(健康食品查詢)
保健食品可廣告的功效:調節血脂、胃腸功能改善、護肝、免疫調節、骨質保健、不易形成體脂肪、抗疲勞、輔助調整過敏體質、調節血糖、延緩衰老、牙齒保健、促進鐵吸收、輔助調節血壓。
食品藥物管理署認證實驗室查詢
暐凱國際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心資訊大平台
SGS認證檢驗報告查詢
藥品優良製造證明書(GMP藥廠查詢)
藥品優良製造證明書是我國衛生福利部允許國內符合GMP(藥品優良製造作業規範)的製藥工廠或是製藥工廠製造、加工、分裝符合『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得以申請藥品優良製造證明書。
因此藥品優良製造證明書代表該藥品於製造時符合特定的標準,但並不等同該產品具有療效。
溯源餐廳推動難?消基會調查不到2成餐廳為「溯源餐廳」 隨著食品安全意識抬頭,外食族群對於餐廳食材的「來源」與「安全性」越來越重視,消費者開始會刻意在菜單上注意食材的來源,是否可溯源,以瞭解提供餐飲業者取材來源的安全程度。
因應時代趨勢以及消費者重視食安相關議題,農委會於2013開始推行溯源餐廳計畫,只要餐廳業者認同照護消費者健康權益以及環境永續的理念,在供應的餐點中盡可能採購「產銷履歷透明」的食材,並標示於菜單、餐廳官網和餐廳明顯處,就是一個擁有「食材溯源」的餐廳,這是自願性參與的活動。
目前全國擁有溯源餐廳標章的餐廳店數已達255家(部分餐廳為連鎖店家)。
對於消費者來說,每一入口的食材,能夠從原料、養殖或種植、處理、加工、製造、流通、運輸等銷售前的所有階段、歷程,看到相關處置的記錄,包括:除草、施肥、採收,甚至生過什麼病、用過什麼藥等等,資訊清楚揭露者,都是具有產品履歷的農產品;讓消費者可以在購買的同時,向上下游追溯並且查詢產品或加工品的來源及製程,無疑可以培養出消費者對生產者、加工者和運輸者的信賴度,更可以對產品產生信心。
由於溯源餐廳制度已經推動7年之久,對於重視食安、鼓勵溯源和減少碳足跡等多重理念的落實,國際扶輪3521地區特別成立食安計畫委員會,與消基會合作,進行「溯源餐廳」調查,發動北區扶輪社、首都扶輪社、仰德扶輪社、華岡扶輪社及華朋扶輪社社友和消基會總會志工團伙伴共同針對餐廳的食材是否有產銷履歷,是否為溯源餐廳進行調查和詢問,藉以激勵餐廳多多採用可以回溯產銷履歷的食材,為提升台灣的食安盡一份心意。
調查時間:2019年10月01日~2020年1月31日。
調查地點:大台北地區,共計115家餐廳。
調查結果:
一、調查對象是否為「溯源餐廳」?
農委會推動溯源餐廳係自2012年起便委託全國認證基金會指導餐飲業者試辦「溯源餐廳」,讓食材從產地一路到客人口中,都有資訊能讓消費者看見,並能從中辨別食材安全性;2013年正式推動「溯源餐廳」。
在大台北地區抽樣的115家餐廳裡,調查人員僅發現22家是「溯源餐廳」,另外的93家(占81%)並不是「溯源餐廳」。
其中,一般餐廳、飯店未參與溯源餐廳的比例高達90%,速食店有80%,反倒是連鎖餐廳參與度較高(31%),但也有69%未參與。
大台北地區為首善之區,亦是政經活動熱區,為何餐廳參與「溯源餐廳」推動活動是如此低落?是宣傳不夠?還是餐廳業者另有考量呢?
讓我們先回溯瞭解「食品溯源」、「食品履歷」制度的緣起。
有完整的「食品履歷制度」,才有可信賴的「溯源制度」
食物的溯源制度,起於「食品履歷制度」。
2000年後,世界各國發生一連串的食安事件,尤其是鄰近的日本,飽受諸如雪印牛肉偽裝標示事件,O157食物中毒事件,BSE牛隻海綿狀腦症(狂牛症)、進口蔬菜農藥殘留等。
為根本解決這些問題,歐盟及日韓等國相繼導入食品生產履歷制度(TraceabilitySystems),尤其日本在牛肉等農產品上,於2003年6月通過「為了牛隻個體識別之有關情報管理及傳達的特別措施法」,這是牛隻及牛肉生產履歷的立法,於同年12月1日起開始實施;後又於2004年12月立法實施牛肉以外的食品生產履歷制度。
於是,各國相繼推動食品履歷制度,標榜食物生產過程的「可溯源」,舉凡食物的生產歷程,從產地(出生地)到收割(屠宰),在到餐桌,所有食材經歷生病、治療、搬遷…直到消費者的餐桌上,履歷呈現出透明、完整、可近和信賴的效應,獲得許多消費者的信賴。
農委會於2004年選擇幾個示範點,像嘉義斗南鎮農會外銷日本的牛蒡、馬鈴薯、胡蘿蔔等根莖類蔬菜及花蓮富里銀川的有機米,試行生產履歷管理制度。
而消基會在2005年後數度赴日考察,更是大力呼籲政府趕緊正式推動食品履歷制度,為當時食安事件頻傳而頭疼不已的主管機關提供解方。
因此,消基會認為,農委會是非常有心地推動可溯源、具履歷的「溯源餐廳」,實應聯手有共識的盟友和具有行銷能力的年輕農友和餐廳經營者大力推動政策宣導,方能有長足進展。
鑑於「食品履歷」制度推動後備受國內專家學者及消保團體的支持,農委會提供的資源不算少,以可以爬梳到的資料顯示,2015年(550萬元)、2016年(1000萬元)、2018年(500萬元)、2019年(400萬元)、2020年(300萬元),總體投入資源相當多。
那為什麼參加「溯源餐廳」的比例偏低呢?
二、為何沒有加入「溯源餐廳」?
原因
家數
不知道有溯源餐廳制度
41(44%)
宣稱食材安全/有履歷,但未標示/加入
23(25%)
其他或無法取得答案
19(20%)
不願意參加
5(5%)
不知如何溯源
2(2%)
研擬加入中
2(2%)
不知道如何加入
1(1%)
總計
93
消基會調查人員接著詢問餐廳工作人員,為何沒有加入「溯源餐廳的行列,得到的答覆是:41家(44%)餐廳不知道「溯源餐廳」的制度;23家(25%)餐廳的食材宣稱安全(採用具有產銷履歷的食材),但未標示於菜單、餐廳官網和餐廳明顯處,亦未加入「溯源餐廳」的申請;5家(5%)不願意加入;2家(2%)不知如何溯源;2家(2%)正研擬加入申請;另外19家老闆不在,無法得到相關意見。
由這些答案可以觀察,農政單位推動「溯源餐廳」的時間超過7年,但還是有許多餐廳和消費者並不知曉。
「溯源餐廳」制度的推動應更重公信力
資料來源:台灣農業跨領域發展協會(AMOT) 目前提供「溯源餐廳」認證的服務系統有「台灣農業跨領域發展協會(AMOT)」與「有心肉舖子」,讓有心成為食材可溯源餐廳經營者的協力者。
資料來源:有心肉舖子
然而,消基會調查人員仔細檢視「台灣農業跨領域發展協會(AMOT)」與「有心肉舖子」所提方案,站在消費者角度思考後認為,這兩家認證服務協力者仍有部分問題存在:
1. 球員兼裁判:機構內既提供認證,又兼售履歷食材,立場是否不夠超然?
2. 溯源餐廳的星級授予和消費者的期待有段差距:消費者進入標榜食材可溯源的餐廳,總是認為這家餐廳所提供的食材是可溯源,是令人安心的,但仔細看過餐牌,才發現一星餐廳裡僅有一個食材是可查詢履歷,這樣的結果與消費者的期待有段不小的差距。
因此,消基會指出,一個政策的良善美意,還需要找到適切點徹底落實執行,以「溯源餐廳」的推動,7年累積下來的經費不下2千萬元,而調查的結果卻平均僅有19%可以標示為「溯源餐廳」,有44%餐廳經營或服務提供者不知道「溯源餐廳」制度的存在,這樣的推動成效實不算好,因此,溯源餐廳的推動,教育和宣傳工作應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三、使用的「溯源食材」包含下列哪幾類?
使用的「溯源食材」包含下列哪幾類?
食材種類
家數
主食(米、麵)
13
蔬菜
12
肉類海鮮
8
蛋奶製品
6
水果
3
辛香調味
2
從調查資料可以觀察,飲食的食材包括:主食(米、麵)、蔬菜、肉類、海鮮、蛋奶製品、水果和辛香調味都有產銷履歷。
對餐廳來說,足以製作豐富的菜色,對消費者而言,選擇性亦很多。
結論
「食品履歷」、「溯源餐廳」制度是為提升食品安全而推動的制度,消基會樂見制度的成功,讓消費者可以享有更多的「知」和「選擇」的權益,亦有助於創造生產者、服務提供者和消費者三方的信賴關係,營造更優質的餐飲環境。
消基會這次特別連同國際扶輪3521地區(發動北區扶輪社、首都扶輪社、仰德扶輪社、華岡扶輪社及華朋扶輪社)一起進行「溯源餐廳」調查,其目的是為讓消費者知悉國內餐飲服務的進步,推薦消費者可以多多和更有理念的生產者、餐飲供應者一起促進飲食文化的提升,確保消費環境安全與衛生。
然而,這次的調查毋寧是失望的結果,消基會呼籲農委會依據這次的調查結果和業者反應,適時調整「溯源餐廳」制度的推動方式,加強教育和宣傳,讓良法美意得以落實,更期待餐飲經營者在資訊設備和技術的提升,讓消費端可以直接掃描QR-Code,進入食材溯源的領域,對食材有深入的理解和信任。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溯源餐廳」的規範和義務 資料來源:農委會109.04.14
農委會對於「溯源餐廳」定義的規範是:溯源餐廳平台必須自農委會產銷履歷資訊系統接收、農友出貨資訊,再由餐廳端確認收貨,藉產銷履歷嚴謹的批次、總量管理機制,確認餐廳使用產銷履歷食材品項與數量;溯源餐廳還得明確標註,餐廳中哪一道餐點使用何項產銷履歷食材。
溯源餐廳應盡基本義務:
a.積極使用產銷履歷食材;最少應有1道溯源餐點。
b.以菜單標示、桌卡或電子設備顯示等形式,讓用餐顧客得以在點餐時辨識溯源餐點及其使用之產銷履歷食材,並確保該等標示不造成顧客對該餐廳產銷履歷食材使用情形之誤認。
如供餐對象屬特定族群且無固定菜單者可依實際狀況調整。
c.提供適當方法讓顧客於點餐時方便利用溯源餐廳服務系統查詢溯源資訊。
d.營業場所現場應至少有1名人員具備簡要解說溯源服務及產銷履歷農產品特色之能力,或能即時提供相關說明資料。
如供餐對象屬特定族群且無固定菜單者則不受限制。
e.接受溯源服務提供者或執行單位對於上開義務事項之監督查核。
f.溯源餐廳應加入產銷履歷農產品加工系統,以揭露產銷履歷食材出貨資訊。
「抗菌」乾洗手買功效還是買安心? 自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標榜具有「抗菌」、「滅菌」等字樣的產品廣告,屢見不鮮,且似乎成為了熱賣的保證。
但日前某知名網站的負責人,卻因販售註明具有療效的乾洗手,而遭到台北市衛生局開罰60萬元。
勤洗手、帶口罩,都是疫情期間,降低染疫風險的基本功,然而碰到外出,且一時無法找到洗手設備潔浄時,許多人會使用乾洗手之類的產品應急。
市面上出售號稱具有「抗菌」、「滅菌」效能的乾洗手產品,除可能涉有非醫療用品而為醫療療效廣告的違法外,其是否真的能達到抗菌的效果,亦令人存疑?
消基會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於109年4月中針對6家網購平台分別以「抗菌乾洗手」搜尋,各抽查2樣產品,共12件,種類包含噴霧式、凝膠式及泡沫式不等,產品金額由$260到$799,檢視其價格、成份、廣告宣稱、認證等項目,經調查分析結果,發現12件産品中,全數均查無產品許可證字號,但卻都作具有醫療效能的宣傳;另部分產品成份標示不清;或以經過歐盟認證,SGS認證加強宣傳效果,消基會特就此等情狀,為法律上、事實上的分析:
一、乾洗手的法律規範
(一)依據衛福部FDA藥字第1099901918號函釋:「有關含酒精成份之乾洗手產品管理,若作為醫療用途,如殺菌、消毒、手術前消毒等用途,應以藥品列管;作為一般手部、皮膚清潔用途,得以一般商品列管,惟不得宣稱醫療效能(如:殺菌、消毒等)......屬一般商品管理者,倘其廣告內容有宣稱醫療效能之情事,則已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
」。
(二)藥事法第27條: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
(三)藥事法第65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四)藥事法第69條: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二、抗菌、滅菌、消毒,換個用語就能規避法規?
本次調查的12項抗菌乾洗手產品均有「抗菌」的宣稱,且有些還有「抑菌」、「除菌」、「消毒」等用詞,然而不論是哪種說法,此類產品均僅作一般手部、皮膚清潔用途,依衛福部函釋不得宣稱醫療效能(如:殺菌、消毒等),使用這樣的用語足以混淆消費者對其產生錯誤期待,可能觸犯藥事法第69條,依法可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僅58%有標示全成份
乾洗手直接接觸皮膚,成份為何是挑選時的重要考量,然而本次調查的12樣產品只有7家(58%)有成份標示於販售頁面,其餘5家(編號2號、編號6號、編號8號、編號9號、編號10號)僅在廣告中提到部份成份,成份未明將使消費者選購時難以判斷是否符合自身需求,消毒、殺菌作用機轉不明也讓人難以判斷效果,建議業者於網路販售時應充分揭露產品成份。
在有展示成份的產品中,編號7號的成份似乎並未全數標示,其質地為凝露,成份卻只有酒精、水、茶樹精油,缺少凝露質地的成份;編號4號對於成份宣稱「不含化學物質」也令人匪夷所思,就算是純水也是一種化學物質,怎麼可能不含化學物質?編號11號「不含對人體有害物質」也是有疑慮的寫法,不論哪種成份過量或使用不當都可能對人體有害,以此作為宣稱並不恰當。
四、有認證就是效果保證?
評斷產品是否真的有效,許多人會以是否通過認證為參考依據,此次調查中有於販售頁面貼出認證證書者有5家,分別為編號3號、編號4號、編號5號、編號8號、編號10號,除編號3號為歐盟有機認證外,其他4家皆是SGS證書。
以文字提及有SGS認證的是編號1號,但並無在販售頁面展示證書照片。
SGS於109年2月份公告之新聞稿中提及:「坊間出現許多抗菌設施或其相關產品;其中有些產品曾委託我司執行相關實驗設計及測試,測試微生物菌株與某些產品宣稱的抑制病毒會有差異,也要請消費者詳閱檢驗報告的測試條件是否與廣告宣稱的不同。
」,以編號10號為例,廣告中宣稱「4小時長效抗菌防禦」然而下圖中的檢驗報告中測試條件其實是:「樣品稀釋10倍後置於噴霧器內填入4坪空間並取0分鐘、2小時、4小時之空氣,分析空氣菌落數。
」2小時後滅菌率是67.9%、4小時後滅菌率是92.9%,這個意思真的是可以防護4小時?還是要等4小時後才能有較好的殺菌效果?
有認證的確可以讓消費者選購時多了依據,然而業者曲解認證做出錯誤的廣告就有欺騙消費者之嫌,只做3、4種病毒、細菌滅菌測試,是否可以代表能有效對所有病毒、細菌有抗菌效果?
五、僅25%有揭露製造商,來路不明怎麼判斷?
本次調查的12樣產品中,在販售頁面有明確標示製造商的只有編號12號,編號3號、編號5號則是在廣告圖中能辨別製造商,其餘9家(75%)均未能看出製造商資訊。
衛生福利部「西藥、醫療器材、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查詢」網頁:https://info.fda.gov.tw/mlms/H0001.aspx,可查詢合格之產品及廠商,然而在上述網頁中,以「乾洗手」搜尋,僅有25筆資料,相較於市面上百種的乾洗手數量相當少,如要購買「殺菌」、「消毒」功能有保障的乾洗手,建議先由這些品牌著手。
結論
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而生的各種「抗菌」乾洗手,儘管宣稱有抗菌效果,實際上本次調查中卻沒有一家實際有醫療許可資格,消費者購買之前不妨先以商品名稱、製造商搜尋看看,確保商品有許可證字號,避免使用來路不明的產品。
消基會呼籲主管機關應主動查核此類產品,包含其製造商、產品宣稱等資訊,而非等民眾檢舉後才開罰。
並且針對此類易混淆產品,應於公開資訊頁面明確說明管理準則,使消費者選購時更有判斷的依據。
我們很慶幸這次國內並未爆發大規模疫情,且目前疫情亦已趨緩,但我們還是呼籲國人應維持個人良好的衛生習慣。
另呼籲政府應對本次疫情中出現大量的「防疫」產品(包含乾洗手、紫外線燈等)設立相關檢驗標準、廣告宣稱限制,避免讓劣質的商品賺取黑心暴利,並造成民眾健康財產的損失。
最後也提醒消費者,若環境許可應直接以肥皂及清水洗手,按照「內、外、夾、弓、大、立、腕」的順序依次清洗,不僅能達到最佳清潔效果,也經濟實惠又安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表:網購抗菌乾洗手調查
編號
販售平台
製造商
品牌
品名
容量
價格
每單位單價
成份
宣稱
其他宣稱詞句
檢驗證書
1
Pchome24hr購物
未標註
SENGI
乾洗手噴霧
100ML
530
5.30
純水、茶樹精油、75%酒精、保濕劑
抗菌
l 能對抗99%細菌病毒
l 有效抗菌常見的流感病毒:大腸桿菌、金黃色葡萄球菌,用於手部清潔,其抗菌性達99.99%
SGS(僅文字說明)
2
Pchome24hr購物
未標註
未標註
HelloKitty抗菌乾洗手凝膠
75ML*3
485
2.16
未說明(僅提及茶樹精油)
抗菌
l 迅速去除手部病菌、髒汙、細菌
無
3
Momo購物
康斯生計有限公司
醫菌靈
乾洗手凝膠
60ML*3
360
2.00
水、甘油、聚羧乙烯、酒精、茶樹葉油、三乙醇胺、氯己定葡糖酸鹽、西吡氯銨
抗菌
l 免用水即可瞬間揮別90%以上手部有害之細菌
歐盟有機認證
4
Momo購物
未標註
UMM
乾洗手
500ML*4
799
0.40
鹼性離子水
抗菌、抑菌
l 抑菌率>99.9%
l 不含化學物質
SGS
5
Yahoo奇摩購物中心
大川實業有限公司
ADD+
75%酒精抗菌乾洗手淨化型噴霧
99ML*6
759
1.28
75%酒精、茶樹精油、尤加利油、迷迭香萃取
抗菌、抑菌、除菌
l 99.9%有效抑菌
SGS
6
Yahoo奇摩購物中心
未標註
優生
乾洗手凝露
60ML*6
690
1.92
未說明(僅提及酒精)
抗菌、除菌、消毒
l 除菌率高達99.9%,全家大小可安心使用
l 在手上形成一層薄薄安全保護膜
無
7
udn買東西
未註明
收納王妃
茶樹抗菌精油防疫酒精75%乾洗手凝露
100ML*2
429
2.15
酒精、水、茶樹精油
抗菌
l 預防細菌找上門
無
8
udn買東西
未註明
黃金盾
泡沫式乾洗手
50ML*3
685
4.57
未說明(僅提及橄欖液萃取之活性成份、葡萄柚籽萃取液)
抗菌
l 8小時長效護膜
l 有效成分通過美國USP及歐盟EN雙認證
SGS
9
東森購物
未註明
妲己佳人
抗菌PLUS+乾洗手噴霧
100ML*2
359
1.80
未說明(僅提及酒精、尤加利精油、茶樹精油)
抗菌
l 添加清淨呼吸精油
l 有效防護,保濕
無
10
東森購物
未註明
安泰菌
抗菌乾洗手噴霧
80ML
315
3.94
未說明(僅提及氣態二氧化氯)
抗菌
l A1最高等級,WHO國際認證
l 4小時長效抗菌SGS實驗認證有效抗菌
SGS
11
博客來
未註明
魔立奇肌
抗菌乾洗手露
60ML*6
429
1.19
乙醇、葡萄柚籽萃取、薄荷精油
抗菌
l 抗菌率達99%
l 不含對人體有害物質
無
12
博客來
毛寶股份有限公司
小鹿山丘
台大奈米生醫一號乾洗手
80g
260
3.25(此單位為/g)
水、酒精、吡羅克酮乙醇胺鹽、8-氫氧基辛烷酸、聚山梨醇酯二十、香料、葡萄柚提取物
抗菌
l 有效抑制生活中常見病菌,為肌膚長效防護遠離病菌
l 真正純天然萃取抗菌成份
無
部分市售醬油有標示不符規定,及有3-單氯丙二醇不符規
依據CNS國家標準及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對醬油的定義:「大豆、脫脂大豆、黑豆及(或)穀類等含植物性蛋白質為原料,經由釀造、速釀(成)、水解或混合法製得之調味料,包括加食鹽、糖類、酒精、調味料、防腐劑等原料或食品添加劑製成者,得稱之為醬油」,但微生物發酵分解釀造需要較長的時間,因此許多業者利用鹽酸讓蛋白質快速分解以節省時間,也就是所謂的「化學」醬油。
衛福部自2019年起實施「包裝醬油製程標示之規定」,醬油產品需於包裝明顯處依其製程標示「速成」、「水解」、「混合(調合)」或「釀造」的字樣,也就是除了純釀造的醬油之外,所有「非釀造醬油」都須標示清楚製程方式,否則會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的規定。
中國大陸的醬油衛生標準將醬油分為4類:釀造醬油、配製醬油、烹調醬油、餐桌醬油。
訂定感官要求和理化指標,後者包括:胺基酸態氮≧0.4g/100mL、總酸(僅用於烹調醬油)(以乳酸計)≦2.5g/100mL、總砷(以砷計)≦0.5mg/mL、鉛(Pb)≦1mg/mL、黃麴毒素B1≦0.5mg/L。
明確規定醬油中胺基酸態氮的指標要求≧0.4g/100mL,低於此指標的產品為不合格産品。
釀造醬油分為4級,分別為:胺基酸態氮≧0.8g/100mL為特級、≧0.7g/100mL為一級、≧0.55g/100mL為二級、≧0.4g/100mL為三級。
配製醬油不分級,但是其所含釀造醬油的比例不得少於50%,意即不含任何釀造醬油、只用化學物配製的化學醬油是違反規定的。
日本的醬油由日本農林水產省和日本醬油協會的行業組織進行評級。
分級主要是基於醬油的化學成分如胺基酸和酒精的含量。
官方將其分為3級,分別為:標準級(總氮量超過1.2%)、上級(總氮量超過1.35%)、及特級(總氮量超過1.5%)。
民間則增加了更高的2級,分別為:特選級、超特選級。
醬油也由專家根據顏色、香氣、口感和其他更主觀的標準進行分級。
醬油是一種色、香、味俱佳且營養豐富的調味料,是烹調時必備的調味料之一。
特別是餐飲業常會購買所謂營業用的醬油以降低成本,因此消基會特別針對市售營業用、小農及進口醬油進行3-單氯丙二醇含量及品質測試,以了解市售醬油的安全及品質現況,作為消費者選購的參考。
採樣
2019年11月間,於大台北地區食品材料行、雜糧行、超市、網路及農特產中心等地購買,共計15件樣品;其中有9件為台灣生產,6件為進口:來自香港及菲律賓各2件、來自越南及印尼各1件。
(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調查與測試結果
一、價格調查
本次購買的15件樣品,容量介於275〜5,000毫升之間,換算每百毫升(公克)單價介於1.7〜33.8元之間。
其中編號1〜6號大包裝醬油(1公升以上),每百毫升價格介於1.7〜12.7元之間,單價最低為3號「萬味調合醬油」,最高為5號「鉅利金鳳標調合液」;編號7〜15號小包裝醬油(1公升以下)每百毫升價格介於7.3〜33.8元之間,單價最低為10號「Tentay醬油」,最高為13號「大純釀醬油」。
二、標示調查
依據《食安法》第22條規定,「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此外,2019年實施的「包裝醬油製程標示之規定」明訂,「醬油產品應於包裝明顯處依其製程標示『速成』、『水解』、『混合(或調合)』或『釀造』字樣」,「標示『釀造』者,應以含植物性蛋白經製麴發酵製成,且總氮量每百毫升應達0.8公克以上、黑豆醬油之總氮量達每百毫升0.5公克以上為條件」。
經檢測查證,15件樣品中2件標示為『釀造』,分別為:1號「雙美人牌銀蘭釀造清油」及13號「大純釀醬油」。
4件樣品標示不合格,其中3件樣品未依「包裝醬油製程標示之規定」進行製程種類標示,另有1件樣品標示為純釀,但總氮量每百毫升未達0.8公克(詳細請見「六、總氮量測試」)。
三、3-單氯丙二醇含量測試
傳統醬油製造從原料到上市至少需要半年以上的時間,不僅耗時也耗工,因此有業者為了節省時間,利用鹽酸將原料脫脂大豆中的蛋白質水解成胺基酸,製成所謂的「化學醬油」,只需要3~7天的時間。
但原料脫脂大豆殘存的微量脂肪也會因為鹽酸而分解成甘油和脂肪酸,進而反應形成「3-單氯丙二醇(3-monochloro1-1,2-propanodiol,3-MCPD)」,透過現代製程,可以將其去除。
傳統釀造醬油則是經由麴菌將大豆的蛋白質分解,不會經過此步驟,所以不會產生3-單氯丙二醇,因此,3-單氯丙二醇成為分辨醬油是否為純釀造的指標之一。
3-單氯丙二醇對人體的危害雖尚未明朗化,但世界衛生組織(WHO)下的國際癌症研究單位(IARC)已將它列為Group2B(可能致癌)。
衛福部訂定之《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的「食品中其他污染物質及毒素之限量」也規定:「醬油及以醬油為主調製而成之調味製品」中,3-單氯丙二醇之限量為0.4毫克/公斤(mg/kg)。
歐盟、澳洲、紐西蘭、新加坡、馬來西亞的限量標準為0.02毫克/公斤,美國和加拿大則為1.00毫克/公斤。
經檢測結果,15號「調味液(SILVERSWANSOYSAUCE)」檢出的3-單氯丙二醇含量大於0.4毫克/公斤以上,不符合規範,已違反《食安法》第17條的規定。
四、果糖酸含量測試
化學醬油在高溫下水解豆粕中的植物澱粉,經酸水解為葡萄糖再進而脫水、分解生成果糖酸,非常穩定且去除成本高。
傳統釀造醬油則是經由麴菌水解大豆豆粕中的植物澱粉,不會經過此步驟,所以不會產生果糖酸。
CNS423「醬油」國家品質規範釀造醬油之限量為0.1%(相當於1,000毫克/公斤)。
經檢測結果,5件樣品大於0.1%以上,這5件樣品分別為:2號「味源原味醬油(調合)」、4號「合盛醬油(調合)」、5號「鉅利金鳳標調合液」、6號「金梅醬油(調合)」及15號「調味液(SILVERSWANSOYSAUCE)」。
另有5件樣品低於0.001%,這5件樣品分別為:7號「A贏黑豆清蔭油」、8號「源和貴級清油(純素)」、9號「喜願白醬油(全素)」、11號「Maggi醬油」及13號「大純釀醬油」。
五、防腐劑含量測試
防腐劑的主要功能在延緩食物、產品變質及腐敗,屬於第一類的食品添加物。
經檢測結果,15件樣品皆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醬油用的「己二烯酸」及「苯甲酸」都低於1.0公克/公斤以下的限量標準,其中有6件樣品未檢出「己二烯酸」及「苯甲酸」,分別為:5號「鉅利金鳳標調合液」、7號「A贏黑豆清蔭油」、8號「源和貴級清油(純素)」、9號「喜願白醬油(全素)」、10號「Tentay醬油」及13號「大純釀醬油」。
六、總氮量測試
醬油的主要成分就是大豆,大豆含有豐富的植物性蛋白質,經過發酵熟成後產出的氮含量的多寡,表示原料中的蛋白質含量的高低,可作為判定產品發酵結果好壞的指標之一。
依據CNS423「醬油」中規範,甲級醬油每百毫升的總氮量須大於1.4公克以上、乙級須大於1.1公克以上、丙級須大於0.8公克以上,衛福部也規範每百毫升大於0.8公克以上的醬油,才可標示「釀造」字樣。
經檢測結果,2件樣品大於1.1公克,分別為:1號「雙美人牌銀蘭釀造清油」及9號「喜願白醬油(全素)」,為乙級醬油;3件樣品介於0.8~1.1公克,分別為:2號「味源原味醬油(調合)」、7號「A贏黑豆清蔭油」、8號「源和貴級清油(純素)」,為丙級醬油。
6件樣品每百毫升總氮量低於0.4公克/100毫升,分別為:3號「萬味調合醬油」、4號「合盛醬油(調合)」、5號「鉅利金鳳標調合液」、6號「金梅醬油(調合)」、10號「Tentay醬油」及12號「調味露ABCKECAPMANIS」。
檢視10件總氮量低於0.8公克/100毫升樣品的標示,4件未標示製程,這4件分別為:11號「Maggi醬油」、12號「調味露ABCKECAPMANIS」、14號「金標生抽醬油」及15號「調味液(SILVERSWANSOYSAUCE)」,皆為進口產品,但12號為2019年前生產,因此3件違反《食安法》第22條之規定;編號13號「大純釀醬油」總氮量不足0.8公克/100毫升,但包裝標示為「釀造」,已違反《食安法》第28條的規定而為標示不實。
七、麩胺酸含量比測試
蛋白質被消化或分解時,會生成胺基酸。
胺基酸是有機化合物,可以結合形成蛋白質。
胺基酸和蛋白質是生命的基礎,也是醬油中鮮味的主要來源。
麩胺酸含量比為以麩胺酸的濃度除以9種胺基酸(人體無法製造須自食物攝取的4種必需胺基酸:異白胺酸、白胺酸、苯丙胺酸、纈胺酸,和身體會產生的5種非必需胺基酸:丙胺酸、天冬胺酸、麩胺酸、甘胺酸、脯胺酸)的總濃度乘上100%的結果表示。
麩胺酸鈉為含有麩胺酸(谷氨酸)的鈉鹽,俗稱為「味精」,不但可以穩定食物,還能提供食物的鮮味,亦可用作增加總氮量或胺基態氮的增氮劑。
經檢測結果,檢視氮含量高於0.4公克/100毫升以上樣品中,除了9號「喜願白醬油(全素)」未檢出麩胺酸外,4件麩胺酸含量比介於20%~39%,若與標示比對,其中14號「金標生抽醬油」及15號「調味液(SILVERSWANSOYSAUCE)」成分中有標示含有麩胺酸鈉;3件含量比介於40~80%之間,分別為1號「雙美人牌銀蘭釀造清油」、2號「味源原味醬油(調合)」及11號「Maggi醬油」,3件成分中都有標示。
另外,有2件含量比介於81~100%,為12號「調味露ABCKECAPMANIS」及13號「大純釀醬油」,成分中無標示有麩胺酸鈉,恐涉標示不實。
八、無鹽可溶性固形物測試
無鹽可溶性固形物是指除水分、鹽和不溶性物質以外的成分,主要為蛋白質、醣類和有機酸等,所以可用無鹽可溶性固形物的高低來監測醬油品質的差異。
若醬油為「釀造」但無鹽可溶性固形物含量卻過低,則表示其釀造過程不佳。
依CNS423「醬油」規定,一般醬油每百毫升無鹽可溶性固形物大於13公克以上為甲級品,乙級品須大於10公克以上,丙級品則須大於7公克以上。
經檢測發現,有4件無鹽可溶性固形物低於7公克以下,已低於CNS丙級以下,2件介於7~10公克之間,其餘9件都大於10公克以上。
九、鹽分測試
鹽是醬油很重要的成分,它會影響最終風味和口感,鹽分的多寡不僅能影響醬油鮮味,鹽的種類也能影響口感:例如使用粗鹽,醬油就有些微苦感,但若使用精製食鹽,鹹味會較明顯。
一般「釀造」醬油在初期就決定鹽的使用量,開缸後的熬煮不會再添加,但若是蔭油或其他類的醬油則會再進行調味。
鹽會影響人體細胞內外滲透壓平衡的功效,缺鹽可能會噁心頭痛,但大部分的人都是攝取過多。
攝取過多的鹽分會威脅人體的健康,如高血壓等慢性病的發生。
因注重健康當道,許多業者推出標榜「薄鹽」的醬油,以降低消費者鹽分的攝取量,參考CNS423「醬油」的規範,薄鹽醬油的氯化鈉(鹽)含量,每百毫升須低於12公克以下。
經檢測結果,15件樣品的每百毫升鹽分含量介於4~20公克之間,其中7件氯化鈉(鹽)的含量,每百毫升低於12公克以下,分別為:3號「萬味調合醬油」、4號「合盛醬油(調合)」、5號「鉅利金鳳標調合液」、7號「A贏黑豆清蔭油」、8號「源和貴級清油(純素)」、11號「Maggi醬油」及12號「調味露ABCKECAPMANIS」;另外8件每百毫升12公克以上。
結論
本次有1件樣品的3-單氯丙二醇不符合限量規定,已違反《食安法》第17條,可依同法第48條「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以法規的0.4毫克/公斤來估算,每天至少要攝取300公克以上,才會對健康造成影響,但過量的3-單氯丙二醇不僅顯示品管不佳,也對消費者的健康造成影響。
「包裝醬油製程標示之規定」已於2019年起實施,本次調查測試有4件樣品標示不符合規定。
其中有3件進口「醬油」沒有說明製程是否為調和或速成,依規定無論是進口或是本地生產的蔭油、壺底油、生抽或老抽等,以民間通俗的名稱標示都須遵守規定,這3件已經違反《食安法》第22條規定,可處3~300萬元的罰鍰,業者應立即改善標示。
另外有1件樣品標示「釀造」,但氮含量卻不足,已屬標示不實,也違反《食安法》第28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5條處4~400萬元罰鍰,產品應依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建議業者立即回收該產品並誠實標示,以對消費者負責。
另食藥署於去(2019)年啟動「108年醬油製造業稽查專案」中,針對117件樣品,抽驗「防腐劑」、「3-單氯丙二醇」、「總氮量」及「焦糖色素-4-甲基咪唑」等項,其中有2件標示「陳年醬油」與「純釀醬油」總氮量不足,依法不得使用「釀造」字句,另外稽查75家業者也有33家業者違反《良好食品衛生規範準則》(GHP),都被地方衛生局要求改善及裁罰。
若基於果糖酸、防腐劑、總氮量、谷氨酸鈉等的品質標準,7號「A贏黑豆清蔭油」、8號「源和貴級清油(純素)」及9號「喜願白醬油(全素)」樣品,皆符合「釀造」的規範,雖然價格相對偏高,但對於注重品質的消費者,可以提供多一種選擇。
消基會呼籲
給政府的建議
1.雖然2019年政府有針對醬油製造業者進行稽查,抽驗117件的樣品中仍有3件不符合規定。
本次抽查的15件樣品中也有4
件進口樣品有缺失,建議主管機關除了不定期稽查本國生產的業者,也應加強稽查進口商的產品。
2.「包裝醬油製程標示之規定」已經實施1年,經由本次調查發現標示狀況還是不夠落實,建議應加強宣導。
3.國內「包裝醬油製程標示之規定」著重在安全項目,忽視品質項目,未完全落實《食安法》第1條「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
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
如未規範以混合方式製成之醬油,其所含釀造醬油的比例、或是總氮量、或是胺基
態氮量之下限,以致有果糖酸含量高於0.1%、總氮量低於0.4公克/100毫升的4號「合盛醬油(調合)」、5號「鉅利金鳳
標調合液」及6號「金梅醬油(調合)」3件樣品,在香港稱為調合液(5號),在台灣則稱為醬油(4號、6號)。
沒有相
當於國際間醬油的高品質規格規範,可作為認可業者高品質醬油的依據,難能提供消費者選購不同品質醬油的參考,及協
助提升國產醬油的競爭力。
給業者的建議
1.應落實自主管理,無論是釀造或調合醬油,都應誠實標示,除了遵守《食安法》的相關規定外,也是對商品負責的表現。
2.標榜「釀造」的醬油若原料不佳或是發酵時間不夠長,都會產出品質較差的醬油,因此要確實從源頭原料嚴格把關,才能
確保品質穩定,也才能獲得消費者的信賴與肯定。
給消費者的建議
1.目前市面上的醬油有些會添加醬色(如焦糖色素),單憑顏色深淺無法判斷醬油的濃淡。
選購時檢視品名的標示是否為釀
造、調合或水解醬油,其次看商品成分內容,都能看出是否為釀造醬油。
最後則是選定符合自己需求的品質。
2.購買時要考慮家庭的用量,選擇適當的容量包裝,開瓶後建議最好以冷藏儲存,以免接觸空氣而長黴或變質。
3.醬油含有很高的鹽分,家有年長者及飲食須控制鹽分的人應加注意,使用時應該斟酌用量,避免攝取過高鹽分。
參考CNS423及衛福部對醬油及各種製程定義
釀造:以大豆、脫脂大豆、黑豆及小麥、米等穀類,經蒸煮或以其他方法處理並經培養麴菌製成
「醬油麴」,或在此加入蒸熟米或蒸熟米以麴菌糖化,並注入食鹽水,或加生醬油、醬油醪
使其發酵、熟成者,得自願標示「釀造」字樣。
速成:以酸或酵素水解含植物性蛋白質原料,並經發酵方式製成之醬油。
水解:以酸或酵素水解含植物性蛋白質原料,未經發酵製成之醬油。
混合(調合):混合兩種以上醬油製成者。
壺底油:經過長期(1年以上)發酵的醬油,所有比重較高的物質會慢慢沉澱到陶甕底部,抽取最
底層而出即是壺底油。
老抽及生抽:發酵完成後的醬油即是生抽,若繼續放置約2~3個月的時間,最後加入焦糖色製成 老抽。
蔭油:黑豆釀的醬油。
表1、調查、測試項目與方法、標準
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標準
測試單位
價格調查
比較樣品的購買價格
—
消基會
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包裝醬油製程標示之規定」進行
鹽分、無鹽可溶性固形物及總氮量測試
參照CNS423「醬油」進行
依CNS423「醬油」品質(請見表2)
3-單氯丙二醇測試
依照衛授食字第1021950046號公告修定「醬油類中3-單氯丙二醇之檢驗方法」進行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的「食品中其他污染物質及毒素之限量」中,「醬油及以醬油為主調製而成之調味製品」限量為0.4毫克/公斤
台灣電子檢驗中心食品實驗室
果糖酸、防腐劑、麩胺酸含量比測試
醬油經衍生暨萃取前處理後,使用氣相層析質譜儀進行分析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醬油的「防腐劑」-苯甲酸及己二烯酸均須小於1.0公克/公斤
國立清華大學化學系綠色質譜實驗室
表2、CNS423「醬油」一般醬油品質等級規範
項目
甲級
乙級
丙級
無鹽可溶性固形物(公克/100毫升)
>13
>10
>7
總氮量(公克/100毫升)
>1.4
>1.1
>0.8
胺基態氮(公克/100毫升)
>0.56
>0.44
>0.32
性狀
具優良釀造醬油固有之色澤與香味,且無異味、異臭
具良好醬油固有之色澤與香味,且無異味、異臭
具良好之色澤與香味,且無異味、異臭
果糖酸
釀造醬油不得超過0.1%
※詳細檢測結果表格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20年6月號第470期32~35頁。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等到花兒都謝了群眾募資糾紛多 群眾募資平台提供各種新奇有趣的產品,以看似優惠的價格即能成為首批擁有者,成為許多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平台。
對業者來說,在生產產品前就能先找到買主更是夢寐以求的,然而這樣的生產方式,卻也引發不少糾紛。
「雲米洗脫烘智慧滾筒洗衣機」(以下簡稱「雲米洗衣機」)於109年1月6日開始於嘖嘖上集資,短短一個多月,共有5346人贊助,募集金額高達NT$48,872,165元,然而卻因為出貨時間不斷後延,引發消費者不滿的情緒逐漸高漲。
雲米洗衣機出貨時間一延再延
於「雲米洗衣機」募資頁面上,不包含配件有六種贊助方案,預定出貨日期分別為二月底、三月中、三月底、四月中及五月,然而第一批出貨時間卻一延再延:
.1/6募資開始:預計二月底出貨
.2/6募資延長:強調不會延期出貨,鼓勵大家繼續下單。
.2/17第一次延期:因疫情關係,延後一個月出貨。
.3/31第二次延期:因第三方檢驗,延後兩週出貨。
.4/30第三次延期:因海關爆倉,延後至五月底安裝完成。
.5/13首次發貨通知:5/13開始預約裝機。
.5/30出貨通知:6/4開始出貨。
到了5/13公佈開始預約裝機,6/4才開始發貨,相較於原本預定的二月底出貨,中間相差三個多月,期間還不斷以「已經到達」的說詞安撫消費者。
業者以各種藉口拖延,並隱瞞實際出貨情形,使消費者沒有充分資訊做出「繼續等」或「退貨」的決定。
消基會於5/13接受140位消費者申訴,儘管雲米有提供不願等待的消費者退貨服務,然而因不斷延期而產生的成本卻未有對應的補償措施。
原本購買的消費者並非人人都有過渡期的替代產品,只能靠自助洗衣支撐,每週多出的花費不容小覷。
也有人在裝潢時就預留了雲米洗衣機的空間,現在卻騎虎難下,不知道該繼續等還是買其他家(見附件一)。
雲米洗衣機為小米生態圈旗下之洗衣機,台灣由可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消基會呼籲業者應儘速以誠實且負責的態度面對消費者,並給予等待的贊助者應有的補償措施。
是群眾募資,還是預購?
過去群眾募資平台的募資者,可能因為剛創業或剛開始某計畫而缺乏經費,必須以群眾募資的方式來達成商品量產、計畫推動等工作,然而近年來越來越多已成熟的廠商或產品,在群眾募資平台上開放「預購」新的產品,雲米洗衣機在嘖嘖上募資,其分類便是「預購式專案」,並非傳統群眾募資,既為預購,應與一般買賣行為無異。
為了解群募專案出貨延遲情形與後續退貨、保固措施,消基會於5月中針對嘖嘖與flyingV上已完成募資之專案進行調查,項目包含預計出貨日、實際出貨日、鑑賞期政策與保固政策等,共調查12個專案,募資結束期間為108到109年,贊助人數在11,619人與343人之間,均為達成目標之成功專案。
本次調查中,僅2家準時出貨(編號7、10),其餘皆延遲出貨,其中6家(編號1、2、5、8、9、11)稱因與新型冠種病毒病疫情有關。
若是預購卻延遲出貨,依民法第229條、第231條:「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消費者除要求退費之外,如因延遲交付而產生損失,亦可向業者求償。
以雲米洗衣機案例為例,消費者因其延遲出貨,導致增加自助洗衣等開支,可向提案廠商可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求償,如有困難亦可向消基會尋求協助。
鑑賞期與保固政策不能少
群眾募資於網路上進行,屬消保法第19條通訊交易範疇:「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故消費者收到貨品後七天內可無條件申請退貨,且不須負擔任何費用。
此次調查的編號7號「ZERO翻譯機」在退貨條款中寫到:「退貨申請確認後必須在3天內寄出物件。
退貨運費由買方承擔。
」已違反消保法第19條,7天內消費者不應因退貨須支付額外費用,且依照消保法第19條之2,應由業者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
如消費者遇到像這樣不合理的規範,可以法規據理力爭,維護自己的權益。
此次調查的產品中,有9件為電子產品(編號1、3、4、5、7、8、9、11、12號),其中除了編號8號ZENLET無線隨充攜香器之外均有提供一年以上保固,編號8號卻未提及關於退換貨、保固的資訊。
而於群募平台提案的廠商,有些或許才剛成立不久,是否有能力提供長時間的保固,消費者購買前須多加考量、檢視廠商營運狀況。
群募平台的產品往往是市場新品,又以圖文並茂、搭配影音的方式吸引消費者,除了新奇的性能、好看的外觀之外,消基會提醒有意贊助群募的消費者,必須多留意鑑賞期與保固政策,才能避免踩雷之後找不到人、退不了的窘境。
遇到糾紛,群募平台不可置身事外
嘖嘖、flyingV等平台提供提案者募資頁面、金流甚至廣告等服務,一件產品要在群募平台中上架,需要經過怎樣的審核呢?flyingV除非專案「有違法之疑慮、或涉及具高度爭議性之內容」才不得上架,否則採取開放態度;嘖嘖則是表示對提案內容「無審查之義務」,兩家均對案件審查採較消極的態度。
提案人審查方面,如是個人提案,flyingV要求提供身份證字號、居留證號碼等資料;嘖嘖僅須提供姓名、地址、電話,相對來說審查較寬鬆,這樣寬鬆的審查方式,能保障消費者遭遇問題後找得到人負責嗎?
一般網購時遇到糾紛,我們可能會去找賣家或購買的平台申訴(如Pchome、Momo等),然而群眾募資遇到糾紛,平台會處理嗎?嘖嘖和flyingV都於條款中說明「乙方應負擔一切損害賠償責任,概與甲方無涉」、「乙方自行解決並對贊助者負擔相關法律責任,概與甲方無涉」將所有責任撇除。
依據消保法第7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群募平台雖未直接對消費者提出服務,然而若因提供提案人平台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失,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不應以條款規避。
而群募平台常常會為熱門、話題專案廣告,如拍攝實測影片、放置版面明顯處等,更是應依消保法第23條第1項:「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
若是遇到群募糾紛,平台不可置身事外,因此應於群募開始前更謹慎審核專案與提案者,負起為消費者把關的責任。
結論
贊助群募專案和購買商品的行為無異,不論其退換貨、品質均應受消保法之保障。
而隨著群眾募資的購物模式越來越普遍,消基會再次呼籲主管機關須儘速制定群眾募資「定型化契約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公權力保障消費者權益。
提案人亦須考量自身產能後再設定交貨期限,避免不斷延遲影響消費者權益,而除了產品廣告、說明之外,也須於群募頁面清楚說明產品之售後服務與客服方式,能夠提供消費者優良的服務,企業才能長久經營。
群募平台不應將責任全數推給提案人,而是應以更謹慎的態度審核案件與提案者,成為消費者值得信賴的第一條防線。
消費者在選擇贊助群募專案前,須了解購買新產品之風險較高,須多留意廠商過去評價,是否有出貨延遲、品質瑕疵等不良紀錄,若為過去無經驗的廠商,可考慮是否待產品正式上市後再行購買,才不會花錢、花時間卻換來一場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附件一:雲米洗衣機事件相關截圖
附件二:已完成群募專案發貨與退換貨
NO.
平台
產品
贊助人數
募資結束時間
原訂出貨日
實際出貨日
鑑賞期政策
保固服務
1
嘖嘖
雲米洗脫烘智慧滾筒洗衣機
5346
109/02/12
109/02
尚未出貨
未說明
1. 請妥善保管保固卡和購買發票,這是您的購買證明及維修憑證。
2.您的產品出現問題,需要維修時,請撥打服務專線(02-2986-0241),我們將盡快為您提供完美的服務。
3.憑產品購買發票及保固卡,享全機2年保固,馬達5年保固。
4.不予保固範圍:下列情況發生時,則部分期限、地點、維修及更換零件,本公司均需收取維修費用:(1)消費者未按說明書進行操作,因使用、保管不當造成的人為損壞者。
(2)非經公司駐外服務工程師或未經授權的服務供應商檢修,擅自拆裝機器者。
(3)無有效購機憑證及保固卡者(4)購機憑證及保固卡訊息與及實際商品不符或塗改者(5)因不可抗力(包含電壓異常、碰撞、跌落、水、火等自然災害)造成損壞者(6)超過保固期限者5.適合地區:本服務只適用指定區域,若產品不在規定地區購買,或產品移至其他國家,本維修保固自動失效。
6.本產品只適用於家用,禁止用於商業用途。
用於商業用途保固失效。
2
嘖嘖
Lasty食物包
9877
108/11/13
109/01
109/03/31
收到食物包的7日內,若在未使用的情形下發現瑕疵、零件缺少,我們將替你更換全新的食物包
30日內若非人為不當使用所造成的損壞發生,我們會寄送全新零件給你做更換。
3
嘖嘖
Langogo語音翻譯機
2527
108/04/16
108/04
108/05/28
未說明
有一年保修。
自客戶收到產品之日起一年。
有關詳細訊息,請訪問官方網站。
:www.langogo.ai或私訊Langogo粉絲專頁
4
嘖嘖
KebbiAir
930
108/11/07
108/11
108/12/10
我們提供7天免費鑑賞期,以及1年保固服務,如未來有維修需求,皆可聯絡本公司的客服專線02-25065108(周一至周五9:30-18:30)
我們提供7天免費鑑賞期,以及1年保固服務,如未來有維修需求,皆可聯絡本公司的客服專線02-25065108(周一至周五9:30-18:30)
5
嘖嘖
Allite氮化鎵快充
5629
109/04/07
109/04
109/05/04
未說明
12個月保固服務
6
嘖嘖
哇洗吸管
3149
108/07/31
108/08
108/09/04
商品寄達後之七日內,依照消保法規之規定免費辦理退、換貨之責。
退、換貨須使用原始包裝退回,並保持原產品之完整性。
針對哇洗吸管因生產或運送的過程中所產生的瑕疵,我們亦提供免費的換貨服務。
所有退、換貨的要求與諮詢,可至哇洗吸管官方網站直接與我們聯繫,並請提供訂單編號與大名,方便進行退、換貨之處理。
未說明
7
嘖嘖
ZERO翻譯機
11619
109/03/31
109/04
109/04/22
客戶收到貨物7個自然日(團購為10個自然日)內,產品無製造缺陷,產品外包裝、附件、贈品、說明書完整,並且沒有任何人為損壞,未被使用,不影響二次銷售,可以申請退貨。
如需申請退貨,請在收到物品後7天內通過[email protected]聯系我們的客戶服務團隊。
退貨申請確認後必須在3天內寄出物件。
退貨運費由買方承擔。
對於退貨中損壞或丟失的物品,我們不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無法在沒有實際收到物品或收到購買證明的情況下退款。
在嘖嘖購買的用戶們,在一年保固內非人為損傷的機器自然問題即故障,直接換一台。
8
flyingV
ZENLET無線隨充攜香器
343
108/07/07
108/12
109/04/30
未說明
未說明
9
flyingV
Surge3D無線耳機
701
109/01/01
109/02
109/04/24
在flyingV參加募資活動的朋友,都享有收到貨後起算365天保固、以及商品貨到日起七天猶豫期的權益。
詳細內容請參考我們[商品保固&消費者權益]→https://surge-club.com/policy
在flyingV參加募資活動的朋友,都享有收到貨後起算365天保固、以及商品貨到日起七天猶豫期的權益。
詳細內容請參考我們[商品保固&消費者權益]→https://surge-club.com/policy
10
flyingV
XChange玩色後背包
496
108/07/26
108/09
108/09/17
本商品為客製化商品,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七日猶豫期間規定,請確認後再下單購買
未說明
11
flyingV
quandioID無線耳機
807
109/02/14
109/02
109/03/20
未說明
購買日起一年內商品出現品質故障,經我們證實故障屬正常使用下發生,將提供免費保固服務。
若耳機因為結構問題無法維修,保固期內非人為之損壞將可免費更換。
12
flyingV
PhotoFast備份方塊
1184
108/09/17
108/10
108/10/03
在flyingV參加募資活動的朋友,都享有收到貨後起算365天保固、以及商品貨到日起七天猶豫期的權益。
詳細內容請參考我們的[商品保固&消費者權益]→https://photofast.cc/policy
在flyingV參加募資活動的朋友,都享有收到貨後起算365天保固、以及商品貨到日起七天猶豫期的權益。
詳細內容請參考我們的[商品保固&消費者權益]→https://photofast.cc/policy
附件三:群募平台審查與糾紛處理責任
糾紛處理責任
提案人審查
專案內容審查
嘖嘖
嘖嘖網站群眾募資專案委託契約書第十七條若乙方未能交付或延遲交付第三人約定之回饋,或因回饋之品質、效用上之瑕疵所生之任何糾紛,乙方應負擔一切損害賠償責任,概與甲方無涉。
專案提案人因為要接受贊助者贊助款項及確實查核提案人身份,嘖嘖會要求提案人提供真實姓名、連絡電話、通訊地址、以及提案人收取贊助款項的金融機構帳戶,嘖嘖得依核實提案人身分的需求,要求提案者提供確認身分之其他資料。
如提案人為法人集團,嘖嘖得有權收集該法人之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聯絡地址等各式公開資訊。
嘖嘖不會逕行公開上述資訊,但若應贊助者要求,嘖嘖會提供提案人聯絡資訊給贊助者,以確保贊助者之權益,同時便利專案之進行。
嘖嘖就提案人所刊載內容之真實性、合法性、即時性等並無審查之義務,亦不負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承諾或擔保。
FlyingV
提案者合約六、乙方保證,其使用flyingV與贊助者締結群眾募資專案支持合約、收取贊助者支持資金、提供回饋項目與贊助者時,如與贊助者發生糾紛,應由乙方自行解決並對贊助者負擔相關法律責任,概與甲方無涉。
惟乙方應將該等糾紛情事告知甲方,並以符合甲方權益之方式監控問題,直至獲得解決為止。
我們會善盡最大力量進行申請者身分的查證,flyingV平台在審查時會要求專案申請者提交身分證明的資料:個人申請者:身分證號、護照編號、駕照或居留證等。
團體申請者:機關統一編號、登記證明或其他文件。
從提交到專案人員的回覆,需要7個工作天。
群眾募資的本意在於「去中間化」,亦即讓市場自己決定什麼計畫應當成真。
flyingV將僅就提案的必須內容進行檢視及建議,而非對內容進行審核。
除非您的案件有違法之疑慮、或涉及具高度爭議性之內容,否則flyingV將不會禁止專案的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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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您欲檢舉「聯合行為」,依據公平交易法第47條之1規定,本會設有檢舉獎金制度,相關規範請參考 ... 食品、藥品、化粧品及醫療商品之標示或廣告,請向衛生福利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