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苗栗縣水污染管制區」 -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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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公告事項: 一、管制目的:為防治水污染,確保水資源之清潔,以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

跳到主要內容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苗栗縣政府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害糾紛 ::: 標題 公告修正「苗栗縣水污染管制區」 公告單位 苗栗縣政府 公告主旨 公告修正「苗栗縣水污染管制區」 公告內容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 一、管制目的:為防治水污染,確保水資源之清潔,以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

二、管制範圍:苗栗縣境內之河川、湖潭、水庫、池塘、灌溉渠道、各級排水路,行政區為苗栗縣全境。

三、管制項目:自修正公告日起在本縣水污染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農藥或化學肥料,致有污染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之虞。

(二)在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棄置垃圾、水肥、污泥、酸鹼廢液、建築廢料或其他污染物。

(三)使用毒品、藥品或電流捕殺水生物。

(四)在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飼養家禽、家畜。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之行為。

四、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指定之水體係指河川、湖潭、水庫、池塘、灌溉渠道、各級排水路。

(二)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指定之水體係指河川。

五、主管機關指定之沿岸規定距離: (一)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沿岸規定距離係指河川管理辦法第六條定義之河川區域。

(二)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沿岸規定距離係指兩堤之間水流行經或可能行經或尋常洪水達到地區內之土地。

六、本府91年7月22日府環二字第9108001117號公告自本公告生效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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