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幫助犯?只有在旁把風也會構成犯罪的幫助犯嗎?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正犯」是指行為人實行自己的犯罪。
「共犯」則是指行為人參與別人的犯罪,而且在「共犯」的類型中,還可以再細分為「教唆犯 ...
什麼是幫助犯?只有在旁把風也會構成犯罪的幫助犯嗎?
文: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FB
LINE
LINE
Email
download
‧
刑事犯罪
/刑法原則
‧
8
0
刊登:2020-01-10
‧最後更新:2020-05-29
案例
A計畫要到某藝人居住的豪宅行竊,但因豪宅周邊界備森嚴,便找來B協助把風,並答應由兩人五五分帳,B因缺錢而允諾。
C的店內販售許多刀具,素未謀面的D前來購買刀子一把,C不疑有他而出售,不料D竟拿這把刀子殺害室友。
本文
犯罪行為人的類型,可以從「是否實行自己犯罪」的角度,分為「正犯」和「共犯」2種類型[1]。
「正犯」是指行為人實行自己的犯罪。
「共犯」則是指行為人參與別人的犯罪,而且在「共犯」的類型中,還可以再細分為「教唆犯」與「幫助犯」。
幫助犯的意思
幫助犯的意思,顧名思義就是「幫助犯罪的人」,規定在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2]。
」
要構成法律上所稱的幫助犯,必須同時符合2個條件:客觀上的「幫助行為」與主觀上的「幫助故意」。
幫助行為
「幫助行為」是指行為人在犯罪構成要件「以外」,所做的任何幫助他人能夠或輕易實現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換句話說,只要我所實行的行為是犯罪構成要件「本身」,那麼不論我主觀上是為自己或他人犯罪,都不屬於幫助行為。
但要注意的是,並不能直接說,只要我所實行的行為是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我就不是正犯。
因為幫助犯是「共犯」的一種類型,因此從共犯的基本定義(也就是只有「參與別人的犯罪」者,才能稱為共犯)來說,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出於「為了幫助別人、為他人犯罪」,才會構成幫助犯,否則仍然會成立正犯[3](表1)!
表1是否實行構成要件行為與正共犯之關係表
主觀上為自己犯罪
主觀上為他人犯罪
客觀上實行構成要件行為
正犯
正犯
客觀上實行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
正犯
幫助犯
作者自製。
特別的是,不論是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精神上[4]或物質上的幫助,都有可能成立幫助犯。
例如:
案例一的B協助把風(積極作為)、
管家明知有小偷要來行竊還故意不鎖上大門(消極不作為)、
單純對要犯罪的人說:「加油!你行的!」(精神上幫助)、
故意提供毒藥讓犯罪者殺人(物質上幫助)。
雖然以上行為都算是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幫助行為,但只有幫助行為還不一定會成立幫助犯,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下述的幫助故意,才會成立幫助犯。
幫助故意
「幫助故意」其實是指「雙重幫助故意」,也就是必須同時具備「對於幫助行為的故意(認知到自己是在幫助他人犯罪)」與「對於本罪犯行的故意(認知到自己是在幫助他人犯特定且既遂的犯罪)」。
案例一所涉及的是竊盜罪,竊盜罪[5]的構成要件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
這樣看來,B的「把風」看似只是輔助行為(B沒有竊取的行為),而不符竊盜罪的構成要件,感覺是成立竊盜罪的幫助犯。
但實際上,B是基於自己缺錢的原因而答應替A把風,是為了自己才去犯罪,所以B主觀上沒有幫助故意(單純就是自己想要犯罪),仍會成立竊盜罪的正犯。
什麼是中性幫助行為
在幫助行為中有一種稱為「中性幫助」的類型,意指一些本來應屬合法的日常生活行為,卻在某程度上幫助犯罪發生[6]。
此時,就需要討論這樣的情況需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例如蛋糕師傅賣蛋糕,看起來是大家習以為常的交易型態,但假如X其實是打算下毒殺死Y,並在買了一塊蛋糕後將毒物注射於餡料內,此時蛋糕師傅賣蛋糕的行為是否可說是幫助X實行殺人計畫?
的確,賣蛋糕的行為在某程度上幫助X殺人,但蛋糕師傅在賣出蛋糕時不可能知悉X的用途,當然欠缺幫助故意,自然也就不成立幫助犯。
不過,如果X已經向蛋糕師傅表明自己的殺人計畫,蛋糕師傅仍不在乎地將蛋糕賣給X,那麼這個賣蛋糕的行為就不僅僅是單純的買賣,反而可以說是蛋糕師傅對殺人罪的一點貢獻,而可以讓蛋糕師傅成立殺人罪的幫助犯。
同樣的,在案例二中,C是個賣刀的人,每天都有不同人來向他購買刀具,縱使D買刀的用途是殺人,C也不成立幫助犯,但若C明知D要殺人還出售刀具,則這個出售行為就會讓C成立幫助犯。
幫助犯的處罰與量刑
幫助犯的處罰根據是刑法第30條第2項:「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7]。
」也就是說,法官在判斷幫助犯應負的責任時,可以有些許彈性空間決定是否減輕。
楊舒婷(2018),《刑法中的正犯、共犯,分別是什麼意思?》。
刑法第30條第1項。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8號刑事判決:「又刑法上之幫助犯,固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成立,惟所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者,指其參與之原因,僅在助成他人犯罪之實現者而言,倘以合同之意思而參加犯罪,即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縱其所參與者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仍屬共同正犯,又所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指其所參與者非直接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內容,而僅係助成其犯罪事實實現之行為而言,苟已參與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一部,即屬分擔實行犯罪之行為,雖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亦仍屬共同正犯。
」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833號刑事判例:「上訴人對於某甲發掘墳墓事前表示贊同,不過於某甲已決意犯罪後,與以精神上之助力,祇應成立幫助犯。
」以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94號刑事判決:「凡意圖幫助犯罪而以言語或動作從旁助勢,直接或間接予以犯罪之便利,足以增加正犯犯罪之力量者,即屬幫助行為,縱其於犯罪之進行並非不可或缺,或所提供之助益未具關鍵性影響,亦屬幫助犯罪之行為。
」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195號刑事判決:「按所謂的中性幫助,係指提供助力者的行為雖然可以用來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但是助力行為本身可以是對任何人為之,助力的行為,相對於正犯行為人或正犯的行為有其獨立性,並非專為法律上不法的目的而為之,例如販賣斧頭予行為人,行為人持斧以殺妻,或者律師、會計師提供專業意見,顧客以該專業意見逃漏稅捐。
」
刑法第30條第2項。
8
這篇文章有幫助到你的話,請給我一個讚,謝謝。
匿名署名
送出
取消
幫助
,幫助犯
,中性幫助行為
,共犯
,共犯從屬性
網站採用CC授權,內容歡迎轉載分享。
相關文章
相關問答
相關範本
相關專區
親愛的法律百科夥伴,您好!
歡迎成為網站的一份子。
法律百科是知識分享平臺,不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網站及作者對內容不負保證責任。
如您有個案需求,敬請洽詢專業律師。
我們的 網站條款.隱私條款
我了解並同意
鼓勵您多舉例,讓法律名詞更容易理解。
延伸文章資訊
- 1小華和小明相約偷車,小明在旁幫忙把風是否違法? - 少年類
- 2釋字第109 號 -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一)第一點關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應否以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之問題,在 ... 蓋同謀為其犯罪之基本,縱未參與把風,亦不阻礙同謀共同正犯之成立,與一般共同 ...
- 3中華民國刑法§28 相關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教唆犯並非共同正犯,上訴人夫妻如屬共同教唆偽證,應就教唆行為共同負責,無適用 ... 罪,以施用強暴、脅迫等手段而奪取或使人交付財物為構成要件,在場把風,固非 ...
- 4犯罪中之「把風」行為係屬「共同正犯」或「從犯(幫助犯) 」
201201101731犯罪中之「把風」行為係屬「共同正犯」或「從犯(幫助犯) 」--高點律師司法官班 · 1.以自己犯罪之意思並參與構成要件之行為者,為正犯(四八上一一六三)。 · 2.以 ...
- 5共同正犯之共同責任原則 - 【高點法律專班】
惟因乙較膽小,故僅負責把風,丙則與其一同將. A綁上車。而後,此計畫果然付諸實行。 ... 共同正犯間,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