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品質學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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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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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品質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品質學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本學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品質學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SocietyforQuality簡寫CSQ)(以下簡稱本學會)。
第二條本學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致力於品質相關理念、管理及技術之研究發展推廣,促進國家經濟貿易發展,藉以提升國家社會整體品質經營水準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學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五條本學會之任務如下:一、舉行品質有關之研討、講習、訓練、觀摩等活動。
二、參與國際品質組織活動、從事學術、經驗之交流與合作。
三、接受委託辦理認證、驗證業務。
四、辦理國際標準驗證、稽核人員訓練及稽核人員驗證登錄等業務。
五、協助政府推行品質政策。
六、蒐集提供國內外有關品質圖書、視聽及品質活動等資訊。
七、發行品質期刊、雜誌、報導及出版有關品質之書刊。
八、舉辦品質獎勵表揚活動。
九、舉辦各項品質相關證照考試。
十、辦理其他有關品質事項。
第六條本學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經濟部。
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第七條本學會會員分為下列5種,申請資格如下:一、榮譽會員:凡贊同本學會宗旨,及對品質管理及技術有特殊貢獻或研究,由會員10人以上之連署推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聘為榮譽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學會宗旨,並與品質有關之機關、學校、公司、工廠或其他團體,申請入會,由理事會審查合格,得為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1人,行使會員權利。
三、永久會員:凡贊同本學會宗旨並具有個人會員資格,一次繳納10年常年會費者,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得為永久會員。
四、個人會員:凡贊同本學會宗旨而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由會員2人推薦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得為個人會員。
(一)對品質管理及技術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二)對推動品質管理及技術有特殊貢獻者。
(三)大專院校畢業,並修滿品質相關課程2學分或接受40小時以上品質相關之訓練者。
(四)高中或高職以上畢業,從事品質相關工作4年以上者。
五、學生會員:大專院校學生修讀品質相關課程2學分或接受有關品質40小時以上之訓練者。
第八條本學會會員(代表)之權利如下:一、會員(代表)均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及罷免權,惟榮譽會員及學生會員僅有發言權。
二、參加本學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其他應享的權益。
第九條本學會會員之義務如下:一、遵守本學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學會所指派之職務及工作。
三、按時繳納會費。
四、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十條本學會會員言行如有損及本學會名譽者,或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監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會:一、以書面聲明退會者。
二、連續三年未繳會費者。
三、亡故。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第十二條本學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三條本學會會員代表名額訂為壹佰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一、本學會章程之訂定或變更。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四、議決本學會預、決算。
五、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會員服務費。
六、議決理、監事會年度工作計畫並審議工作報告。
七、議決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基金會之設立、管理及處理。
九、其他重大事項之決定。
第十五條本學會設理事17人,監事5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職權如下:一、審查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六、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七、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八、監督指揮所屬各分會工作。
九、制定會務方針。
十、基金之保管運用。
十一、審核修改章程之提案。
十二、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產生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學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職權如下:一、選舉、罷免常務監事。
二、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三、審核本學會經費收支及年度決算。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調查有關紀律事項。
六、其他有關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1次。
理事長不得連任。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因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學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學會事務,副秘書長一至二人,協助秘書長處理本學會事務,其他會務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其餘人員則依理事會通過之授權情況聘免之,並提理事會報備。
第二十三條本學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學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第二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定期會議時應於十五日前書面通知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之召集,以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行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章程之訂定變更、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學會之解散及其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本學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以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學會之解散依民法五十七條規定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監事會每3個月舉行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應定期開會,由理事長召集之。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監事應依時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得分別經理、監事會議決議後,依次以候補理、監事遞補,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第三十條本學會經費來源如下:一、入會費:個人會員及學生會員新臺幣伍佰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團體會員新臺幣捌仟元,個人會費新臺幣玖佰元,學生會員新臺幣伍佰元。
三、會員服務費。
四、會員捐款。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學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學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等,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並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本學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本學會53年3月28日訂定。
88年2月27日第34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89年3月4日第34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92年8月16日第36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106年2月10日第40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內政部106年9月22日台內團字第1060068404號函同意備查。
107年2月27日第40屆第4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內政部107年4月24日台內團字第1070020863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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