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品質學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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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 選舉、罷免常務監事。
二、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三、 審核本學會經費收支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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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品質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品質學會章程
內政部106年9月22日台內團字第1060068404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07年4月24日台內團字第1070020863號函准予備查。
內政部107年11月5日台內團字第1070072286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學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品質學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SocietyforQuality簡寫CSQ)(以下簡稱本學會)。
第二條本學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致力於品質相關理念、管理及技術之研究發展推廣,促進國家經濟貿易發展,藉以提升國家社會整體品質經營水準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學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學會之任務如下:
一、 舉行品質有關之研討、講習、訓練、觀摩等活動。
二、 參與國際品質組織活動、從事學術、經驗之交流與合作。
三、 接受委託辦理認證、驗證業務。
四、 辦理國際標準驗證、稽核人員訓練及稽核人員驗證登錄等業務。
五、 協助政府推行品質政策。
六、 蒐集提供國內外有關品質圖書、視聽及品質活動等資訊。
七、 發行品質期刊、雜誌、報導及出版有關品質之書刊。
八、 舉辦品質獎勵表揚活動。
九、 舉辦各項品質相關證照考試。
十、 辦理其他有關品質事項。
第六條本學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經濟部。
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本學會會員分為下列5種,申請資格如下:
一、榮譽會員:凡贊同本學會宗旨,及對品質管理及技術有特殊貢獻或研究,由會員10人以上之連署推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聘為榮譽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學會宗旨,並與品質有關之機關、學校、公司、工廠或其他團體,申請入會,由理事會審查合格,得為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1人,行使會員權利。
三、永久會員:凡贊同本學會宗旨並具有個人會員資格,一次繳納10年常年會費者,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得為永久會員。
四、個人會員:凡贊同本學會宗旨而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由會員2人推薦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得為個人會員。
(一)對品質管理及技術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二)對推動品質管理及技術有特殊貢獻者。
(三)大專院校畢業,並修滿品質相關課程2學分或接受40小時以上品質相關之訓練者。
(四)高中或高職以上畢業,從事品質相關工作4年以上者。
五、 學生會員:大專院校學生修讀品質相關課程2學分或接受有關品質40小時以上之訓練者。
第八條本學會會員(代表)之權利如下: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榮譽會員、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學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一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學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學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3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學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本學會設理事17人,監事5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學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 選舉、罷免常務監事。
二、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三、 審核本學會經費收支及年度決算。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調查有關紀律事項。
六、 其他有關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1次。
理事長不得連任。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因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學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學會事務,副秘書長一至二人,協助秘書長處理本學會事務,其他會務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其餘人員則依理事會通過之授權情況聘免之,並提理事會報備。
第二十三條本學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學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學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學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學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學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監事會每3個月舉行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應定期開會,由理事長召集之。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學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個人會員及學生會員新臺幣5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團體會員新臺幣8,000元,個人會費新臺幣900元,學生會員新臺幣500元,永久會員一次繳納10年常年會費。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學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學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本學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本學會53年3月28日訂定。
88年2月27日第34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89年3月4日第34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92年8月16日第36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06年2月10日第40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07年2月27日第40屆第4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107年9月28日第41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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