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設置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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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議罕見疾病有關事項,依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規定,設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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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委員十六人至二十人,由本部部長就政府機關代表、醫事學者專家及社會人士遴聘之,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至三人,由本部部長就現職人員派兼之。

四﹑本會為執行本法第五條所定任務,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並得依醫療、藥物及食品等類別召開分組會議。

  前項分組會議之召集人及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本會委員指定之,必要時各分組得另置委員十人至十六人,由本部部長就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遴聘之,其任期與本會委員相同。

五、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六、本會開會時應由委員親自出席,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本部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七、本會委員及各分組委員為無給職,但部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差旅費。

參考網址:http://www.hpa.gov.tw/BHPNet/Web/Rule/LawShow.aspx?No=200803280007 罕病相關法規 ▷ ▶罕病法 ▶優生保健法 ▶身權法 ▶健保法本會出版品 ▷ ▶罕見疾病叢書 》叢書系列 》飲食手冊 》照護手冊 》資源手冊 ▶罕病宣導品 》罕見疾病宣導單張 》本會服務方案單張 》平面直式公益廣告 》平面橫式公益廣告 》罕病影音出版系列 》罕病廣播出版系列 》螢火蟲故事島 》罕見年曆書 》線上影音連結 》其他相關宣導品 ▶會訊 ▶電子報外部出版品 ▷ ▶好書及影音推薦 ▶線上影音連結新聞即時通罕見新聞稿博碩士論文獎助委託學術研究歷年本會服務統計身障鑑定(ICF) ▷ ▶基礎認識 ▶身心障礙鑑定 ▶福利服務與需求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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