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設置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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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議罕見疾病有關事項,依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規定,設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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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設置要點(§4)
89年7月31日簽奉署長核定,89年8月9日正式施行
93年1月12日簽奉署長核定,93年1月12日公告修訂
102年12月4日簽奉部長核定,102年12月18日公告修訂自102年7月23日生效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議罕見疾病有關事項,依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規定,設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委員十六人至二十人,由本部部長就政府機關代表、醫事學者專家及社會人士遴聘之,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一至三人,由本部部長就現職人員派兼之。
四﹑本會為執行本法第五條所定任務,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並得依醫療、藥物及食品等類別召開分組會議。
前項分組會議之召集人及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本會委員指定之,必要時各分組得另置委員十人至十六人,由本部部長就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遴聘之,其任期與本會委員相同。
五、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六、本會開會時應由委員親自出席,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本部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七、本會委員及各分組委員為無給職,但部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差旅費。
參考網址:http://www.hpa.gov.tw/BHPNet/Web/Rule/LawShow.aspx?No=20080328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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