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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案契約規定工地負責人資格限為『具有2年以上與本工程性質相關之工程經驗之工程人員』,另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營造業法暨施行細則』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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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提問日期:
100年07月26日
提問分類:
工程
提問階段:
履約管理
提問機關:
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
提問內容:
本中心辦理工程採購,期間工地負責人離職,因廠商所報接替人選之工地主任職業證逾期,經本中心通知更替人選後,現擬以廠商負責人(老闆)兼任工地負責人方式辦理。
依本案契約規定工地負責人資格限為『具有2年以上與本工程性質相關之工程經驗之工程人員』,另依『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營造業法暨施行細則』規定,未查有對工地負責人資格限制,爰請示本案得否僅依契約規定辦理,有無其他法令應需依循?
答覆內容:
一、依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施工管理)第1款約定之工地負責人,除來信所述「具有2年以上與本工程性質相關之工程經驗之工程人員」外,如工程預算未達2000萬元者,於徵得機關同意後,得為兼任,惟其兼任工程應切結限於臺北市地區或本府工程,且以3案為上限。
二、另工程採購案件如屬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之工程,廠商遴派之工地負責人應符合營造業法第28條、第30條及第31條等有關工地主任之規定,並依營造業法第31條第5項規定,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
答覆人:
洪鳳琴
電話:
1055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附件下載: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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