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體污染總量管制 - 水質保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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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環保署在受損水體實施廢污水排放的總量管制,以圖1的5個原則進行污染總量管制實施對象的篩選,先找出受損水體,再進一步地對排入這段受損水體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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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體污染總量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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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湖泊等水體污染的主要原因為事業廢(污)水太集中了,超過該段河川可以承受的污染量(也就是河川吸收過多的污水);而為了減輕河川的污染負擔,環保署在受損較嚴重的河段,以這段河川可以負擔多少污染總量來決定可以容許我們大家每天可排入這段河川的污染量,這就是「總量管制」。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環保署在受損水體實施廢污水排放的總量管制,以圖1的5個原則進行污染總量管制實施對象的篩選,先找出受損水體,再進一步地對排入這段受損水體的污染來源們進行排入的管制措施。
圖1、總量管制實施對象篩選及執行方向
實施對象的篩選原則包含嚴重污染的測站、重金屬超標測站、影響用水需求、污染事件頻傳水體、特予保護水體等5個原則,進行污染總量管制實施對象的篩選,而後找出受損水體,再進一步地對排入這段受損水體的污染來源們進行排入的管制措施。
至於總量管制的執行方式包含增訂或嚴轄內之放流水標準、變更許可申請條件、劃定總量管制區、調整定檢申報機制等。
以流域管理的概念來看,流域中的污染源(包括工廠、畜牧業、農地施肥等)會依其所在地的地勢,匯流到其所在的集水區的河段中,所以,各河段的污染來源會不同,各河段所匯流進入的污染量也就不同,我們依據河川的污染程度及其承受能力,將總量管制區域分為第一級管制區以及第二級管制區,由於這兩種管制區的污染輕重程度不同,故對於這2個等級管制區分別規劃適用的管理方式如圖2,以利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併進。
圖2、總量管制區管制規定
公告總量管制區,將分為第一級管制區和第二級管制區。
在第一管制區的部分,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不得新設事業;既設事業違反本法經撤銷、廢止排放許可後,或是管制區內放流水限制施行五年後,水體含重金屬仍未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對於廢水含重金屬之業者違法屬情節重大,其各項許可屆滿後,皆不再核發許可。
同時,依據放流水標準,新設事業不得檢出、既設事業則比照灌溉水質標準。
在第二管制區的部分,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可以新設事業;既設事業違反本法經撤銷、廢止排放許可後不再核發許可。
同時,依據放流水標準,新設事業比照灌溉水質標準、既設事業則為灌溉水質標準的二分之一。
環保署規劃分為三個階段實施總量管制,各階段的實施目標如下:
第一階段: 完成總量管制水體清單並逐年檢視修訂,針對河川污染指標RPI為嚴重污染的河段、重金屬污染河川等優先推動管制。
第二階段: 擴大實施區域排水、湖潭、水庫總量管制作為;河川嚴重污染及重金屬污染測站個數減少50%;完成全臺高污染潛勢灌溉小組農地特定保護區總量管制。
第三階段: 全國河川RPI嚴重污染測站均降至中度污染;全國河川重金屬水質符合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環境基準;各民生、灌溉、養殖用水取水口水質均符合相關標準。
為提升水體水質,確保國民健康,依水污染防治法第9條規定,針對需特予保護水體,與地方政府合作,推動特予保護農地水體之重金屬排放總量管制。
由地方政府劃定總量管制區、擬訂總量管制方式,本署於105年1月6日及1月19日修正「放流水標準」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以完備總量管制制度。
環保署為維護我國河川、湖泊等地面水體水質,確保農業灌溉用水水質,積極推動水污染源頭管制作為,督導地方政府劃設重金屬、氨氮總量管制區或加嚴放流水標準,強化對事業排放之重金屬及氨氮等污染削減,確保水資源及維護生態體系,維護國民健康。
一、滾動式檢討修正發布放流水標準
106年12月25日修正發布,全面擴大重金屬加嚴管制對象,對於水量大於500公噸/日(CMD)半導體業、光電業、化工業、印刷電路板製造業、水量大於150CMD電鍍業、金屬表面處理業、金屬基本工業,與科學工業園區、石油化學專業區、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等有運作重金屬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修正發布放流水標準,加嚴銅、銅、鉛、鎘、總鉻、六價鉻、鋅、鎳、硒、砷等9項放流水標準限值,其中銅及鉛加嚴為現行管制限值50%,其他項目為70%。
並對於因被處停工或情節重大等重大違規而經廢止許可證者,3年內不得申請及核發許可證。
將可降低土壤重金屬污染風險。
108年04月29日修正發布,係配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新增之海水淡化廠及蒸汽供應業,於海水淡化廠處理過程製造蒸氣之過程採用濕式處理產生之廢水含有戴奧辛、懸浮固體及有機物等污染物,明確以氯生成氧化物進行管制;另針對具廢棄物焚化設施事業,修正適用對象條件,強化放流水戴奧辛排放控管。
二、督導地方政府劃設水污染總量管制區或加嚴放流水標準
環保署針對事業訂定全國一致性之放流水標準,考量污染具累積性,雖個別事業廢水排放水污染管制項目(如重金屬項目、氨氮等)皆符合放流水標準,但若產業集中於特定水體排放,使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水體涵容能力,則有可能造成河川局部區域有水質惡化情形,亦影響下游農業灌溉引水及民眾生活週遭水環境品質。
環保署依據水污染防治法(下稱水污法)第7條第2項及第9條規定,督導地方主管機關針對特予保護水體推動廢(污)水排放總量管制或加嚴放流水標準。
105年起,本署調查桃園市、臺中市及彰化縣受污染農地面積最大、高污染潛勢圳路水質超標情形較嚴重,優先選定桃園市、臺中市及彰化縣為計畫示範縣市,首次推動督導地方政府劃設總量管制區創新作為,從源頭事業端加嚴管制重金屬排放總量,降低對水體之污染負荷。
自105年起本署已督導地方政府陸續公告全國共9處水體劃定總量管制區及6處水體加嚴放流水標準(詳如下表)。
統計分析至109年底15處管制水體之重金屬銅灌溉水質基準值合格率為97%,較108年之94%改善。
另部分管制區有管制其他重金屬項目(鋅、鎳、鎘、總鉻)者,亦均100%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顯示受管制水體之水質穩定改善。
另本署自105年起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地方農田水利會及經濟部工業局合作,針對未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之圳路及農田水利會提供之可疑事業污染源,督導地方政府及本署督察總隊加強勤查重罰,並評估劃設總量管制區或加嚴放流水標準,全國原有44條高污染潛勢圳路,至109年底已解除列管39條,剩餘5條圳路持續透過加嚴管制、輔導事業自主污染減排、及加強稽查等措施改善水質,提升地面水體及灌溉用水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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