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非子法治思想要覽- 法律簡單講the Law of Ring - udn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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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非子主張術為君主馭下之良方,換言之即領導統禦之技術,用以貫徹法令,防止謀變,確保君主權勢,其法有三曰質、曰領、曰固(八經),君主要能用七術、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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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非子法治思想要覽
2014/08/04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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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非子法治思想要覽
韓非子生於西元前280年,歿於西元前233年,為戰國時期韓國公子,素喜刑名法律之學,為人口吃,不善論述,與李斯同為荀子學生,因見韓國國勢漸弱,數次上書韓王諫勸變法圖強,未為韓王所采,遂發憤著書立說十多萬言,傳至秦國,秦王嬴政見其書大為讚賞,迨西元前234年秦攻打韓國,韓王遣其出使秦國被扣留,惜未受秦王信任,遭李斯、姚賈讒言被捕入獄,後為李斯毒殺所害,但其法術勢並用之理論,為秦始皇所吸收運用,加上李斯之實踐作為,成為法家獨尊之局面j。
韓非子著作洋洋灑灑,著有:定法篇、顯學篇、有度篇、問辯篇、外儲說右上、外儲說右下、心度篇、五蠹篇、難三篇、解老篇、詭使篇、六反篇、備內篇、大體篇、王道篇、奸劫弒臣篇、守道篇、三柄、外儲說左下、內儲說上、飾邪篇、難勢篇、用人篇等五十五篇,集為「韓非子」一書。
韓非子書中論述君道、法、勢、術等,甚為詳細,有關其內容:問田、飭令、難勢,旨在闡述政治思想;主道、二柄、大體、心度、解老、喻老、人主、定法,說明法治內涵;制分、飾邪、說疑、揚權、八奸、十過、奸劫殺臣,探討法、勢、術思想;說林上、說林下、內諸說上七術、內諸說下六微、外諸說左上、外諸說左下、外諸說右上、外諸說右下,系彙整史實材料、寓言的文章,論駁闡明法術之道。
關於其各篇之論述,有不同題材,約而言之,「難言」說明對愚智之君主不易進言,並論及帶來之利害問題;「受臣」認為君主權力旁落,應有對付駕馭之法;「主道」強調君主深藏不露,讓臣民敬畏之策;「有為」闡述法度與執行重要;「二柄」則唱導君主殺戮與獎賞之切;「八奸」提出臣民八種權謀手段之防範作為;「奸劫弒臣」指奸邪橫行與任勢、用法、治奸之道;「亡征」論述國家滅亡,君主失去君權之微兆;「喻老」泛談論輕躁、用勢、物性、無道之理;「用人」論及授官、賞罰思維;「難一」從九則歷史故事提出反駁,反對忠信、德化、推己、禮治、進諫、非謗等;「難二」則由七件歷史故事,反對省刑、仁政君臣同力,君先等論調;「難三」說明禁微奸積問題;「五蠹」主張除掉學者、談論者、帶劍者、畏戰者、商賈等;心度強調君權,立制之要k。
韓非子觀察當時各國君主統治狀況、社經環境、國際競爭以及商鞅、慎到、申不害之思想,兼及道儒觀念,而成一家之言,以法為主,結合重勢用術二者,厲行法治,是戰國時期法家思想總匯,在理論上有完整之論述,在構造上更為系統化。
(一)立國久治,以法為本j
韓非子繼承商君之學說,主張由君主制定成文法,供臣民遵循,用以統治人民,六反篇稱:「聖人之治也,審於法禁,法禁明著則官治。
」,「治民無常,唯法為治」k(心度),「釋法術而任心治,堯不能正一國,使中主守法術,拙匠執規矩尺寸,則萬不失矣」(用人),而法律通行之道,須要明法,難三篇指明:「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定法篇亦言:「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于民心」,使民知所遵循;八說篇並稱:「官不敢枉法,吏不敢為私」,外儲說右上篇:「不辟親貴,法行所受」,使法律能拘束上下,法治昌明。
又法為齊民治罪之唯一標準,促導眾民願意遵守,是以「法不阿貴,繩不撓曲。
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
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遣匹夫。
」(有度),凸顯法律之權威性、最高性,顯學篇申明其義:「國法不可失,而所治非一人也」,「為治者……不務德而務法」,心度並論:「明主之國,無書簡之文,以法為教」。
商鞅重刑,韓非亦主張厚賞厚獎、重刑重罰,在和氏、奸劫弒臣、定法篇中經常引用商鞅看法,奸劫弒臣:「正明法,陳嚴刑」,有度篇:『刑重,則不敢以貴易賤;法審,則上尊而不侵。
上尊而不侵,則主強而守要,故先王貴之而傳之。
人主釋法用私,則上下不別矣。
』「故欲治甚者,其賞必厚矣;惡亂甚者,其罰必重矣」(六反),「明主峭其法而嚴其刑也。
……是以賞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罰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
」(五蠹)。
(二)君主強勢,厲行法治
韓非子承繼慎到尚「勢」之思維,非常重視權威、權勢在推動法治之關鍵地位,認為君主必需具有至高無上地位,在政治上有高勢,從地位上凸顯絕對權勢,不容挑釁,全力運用強制權力統治國家,方能徹底實施法律,達令出必行,法出必達之目標,故難勢篇曰:「抱法處勢,則治;背法去勢,則亂」,強調「法、勢」結合與運用之重要,其法門為獨尊獨享權力,巧妙執行賞罰權,而且能精練運用,以免「廢置無度,則權瀆」(八經)。
慎到提出重勢思想系因當時儒家「尊賢」論與墨家「尚賢」說,認為君主只要尊賢重賢即可大治,慎到則認為國治之本在於君主有強大威勢,威懾天下,臣民群服,韓非子進而以魯哀公與孔子為例,強調法、勢密合之必要,蓋魯哀公雖弱,但有權勢在身,孔子雖賢,反在權勢下為臣,是以「勢重者,人主之淵也」(內儲說下),「主之所以尊者,權也」(心度),「勢者,勝眾之資也」(八經),「萬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諸侯者,以其威勢也」(人主),「故行之而法者,雖巷伯信乎卿相;行之而非法者,雖大吏詘乎民萌。
」(難一),「萬物莫如身之至貴也,位之至尊也,王威之重,主勢之隆也。
此四美者,不外諸求,不請於人,議之而得之矣。
」(愛臣),而且韓非子主張君主專制集權,認為權勢不可借人(內儲說下),亦不可與臣下共用,蓋「在君則制臣,在臣則勝君」,「人主失其勢重於臣,而不可後收」(內儲說下),因之,君主以強大威勢,令出如山,萬民服從。
(三)法術結合,有效統治
申不害力主「術」之重要,術者乃君主駕馭臣民之權術,也泛指辦事用人之方法與政治手腕,君主運用權術馭下,對付政敵,掌控一切,但韓非子認為重術而無法,未必發揮實效,必需「術」、「法」結合,不可偏廢。
以君主統治而言,『主有術,兩用不為患;無術,兩用則爭事而外市,一則專制而劫殺。
』「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生而殺之柄,課群臣之所能也,此人主之所執也」(定法),「君無術則弊於上,臣無法則亂於下,此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定說),「智則欺君,任修則君事亂,此無術之患也。
」(難一),再以申不害、商鞅二人輔佐韓侯、秦王為例,關鍵在對於法、術能否善用,若君主用術而未用法,臣下鑽空得利,國家實益不大。
韓非子主張術為君主馭下之良方,換言之即領導統禦之技術,用以貫徹法令,防止謀變,確保君主權勢,其法有三曰質、曰領、曰固(八經),君主要能用七術、察六微、有謀略防奸、去奸j,重要方略為因能授官、循名責實,「人主者,守法責成以立功者也。
聞有吏雖亂而有獨善之民,不聞有亂民而有獨治之吏,故明主治吏不治民」(外諸說右下),「有術之主,信賞以盡能,必罰以禁邪。
」(外儲說左下)、「知術之士,必遠見而明察;不明察,不能燭私。
能法之士,必強毅而勁直;不勁直,不能矯奸」(孤憤),「明主之所道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
二柄者,刑德也。
」(二柄),「凡治天下,必因人情。
人情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賞罰可用,則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
」(八經),「有賞者君見其功,有罰者君知其罪」(難一),否則「賞罰不信,則禁令不行」(外儲說左上),賞罰要得宜,避免「賞繁而奸生…賞繁亂之本也」(心度)。
難三篇曰:「術者,藏之於胸中,以偶眾端,而潛禦群臣者也,故法莫如顯,而術不欲具」,「其心難知,喜怒難中也。
已表示目,以鼓語耳,以法教心。
」(用人),道盡君主暗中控制臣下、掌握臣下狀況之手段,甚而運用「挾知而問,疑詔詭使」(內儲說上),務便臣下「我不去奸私之行,盡力竭智以事」(奸劫弒臣),「明主之國,官不敢枉法,吏不敢為私,貨賂不行者,境內之事,盡如衛石也」(八說)。
(四)法律實體,允平力行
法為治國之法k,韓非子亦倡之,一再揭示依法治國之要義,「法度為立國之大節,智慧多失,萬全之道,在於依法」「治強生於法,弱亂生於阿。
」(外諸說右下),五蠹曰:「明主之道,一法而不求智,故術而不慕信,故法不敗,而群官無奸詐矣。
」顯學篇:「言先王之仁義,無益於治,明吾法度,必吾賞罰者亦國之脂澤粉黛也」。
故明主急其功而緩其頌,故不道仁義。
」
同時,韓非子對於實施法治闡明與國家強弱有必然關係。
有度篇主張:「國無常強,無常弱。
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
」「故當今之時,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國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則兵強而敵弱。
」對於法治之終極目的,在主道論述及:「……寂乎其無位而處,漻乎莫得其所,明君無為於上,群臣竦懼乎下。
……」
法律之功能多端,管仲認法律在於興功除暴,定分止爭,吏民規矩之准絕,消極在止奸除暴,積極在齊民志,規群事,理萬物,君平中正,節度社會j,今則以規範社會行為,保障權益,維護社會秩序安寧與安定為要。
韓非子問辯篇:「明主之國,令者,言最貴者也;法者,事最適者也。
言無二貴,法不兩適,故言行而不軌於法令者,必禁。
」「能去私曲而就公法者,民安而國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則兵強而敵弱」道出法律須能齊民言行,禁暴止亂,成為社會之規範與治國之張本。
又有度言:「矯上之失,詰下之邪,治亂決謬,絀羨齊非,一民之軌,莫如法。
曆官威明,退淫殆,止詐偽,莫如刑。
」強調法禁刑罰之功效。
韓非子強調同床、近臣、養殃、民萌、招才、威強、四方等八奸,影響君主統治,八奸曰:「凡此八者,人臣之所以道成奸,世主所以壅劫,失其所以也,不可不察焉」,又因受其師荀子影響,認為人有私心,自私自利,無仁義可言,即使父子、夫妻、主僕、君臣僅存互利害關係,不必禮教之,恒需以法繩准之k,其理為:「好利惡害,夫人之所有也。
」(難二),「孝子愛親,百數之一也。
」(六反),「愛則親,不愛則疏」(難二),「君臣之利異,故人臣莫忠。
故臣利立,而主利滅。
是以奸臣者,召敵兵以內除,舉外事以眩主;苟成其私利,不故國患。
」(說下),「故君臣異心;君以計蓄臣,臣以計事君。
君臣之交也:害身而利國,臣弗為也;害國而利臣,君不行也。
臣之情,害身無利;君之情,害國無親。
君臣也者,以計合者也。
」「人主有二患:任賢,則臣將乘以於賢以劫其君;妄舉,則事沮不勝。
」「去好去惡,群臣見素。
群臣見素,則大君大蔽矣。
」(二柄)
法律要軌範眾民,齊一言行,成為社會規範,須明文化公諸社會,使眾民得以知曉,成為生活內容,身體力行,韓非子對於法律明文化及公佈,最為重視,在定法篇曰:「法者,憲令著於官府,賞罰必于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
」,難三篇曰「故法莫如顯。
」l
關於法律之制定,韓非子主張因應人情(八經)、權衡利害(八說)、順應時勢(心度)頒制法令,而依據韓非子結合商申慎三君之精華,可知君主具有無上權威,最高權威、萬民歸順于君主治下,有關法律制定權操在君主之手,可謂系君主專斷與擅斷,與現代由民意代表制定法律,不可同日而語。
西周時法律嚴苛j,韓非子亦具有強烈報應觀念,一再提出嚴刑峻法之觀念,認為刑重罰重必能止奸清肅,足以安治,六反篇:「且夫重刑者,非為罪人也,明主之法也。
刑盜,非治所刑也;治所刑也者,是治胥靡也。
故曰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內之邪,此所以為治。
」「法之為道,前苦而長利;仁之為道,偷樂而後窮。
聖人權其輕重,出其大利,故用法相忍,而棄仁之相憐也。
學者之言,皆曰:『輕刑』,此亂亡之術也。
是故欲治甚者,其賞必厚矣,惡亂甚者,其罰必重矣。
」「是以上設重刑者,而奸禁止,奸禁止,則此奚傷於民也!」「正明法,陳嚴刑,將以救群生之亂,去天下之禍。
」(奸劫弒臣)k
韓非子主張法律平等性l,顯學篇言:「夫聖人之治國,不恃仁之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
為治者用重而舍寡,故不務德而務法」有度篇亦曰:「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
」外諸說右上曰:「不辟親貴,法行所愛。
」又曰:「使德澤人,不自攀也;使法量功,不自變也;能者不可飾弊,敗者不可飾,譽者不能進,非者不能退」,一再揭櫫法律要立在平等基礎上,行法之治,需尊重法律制度j,否定禮記所說:「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之不平等觀念,後世八議之科,對貴冑、宗室之法律優待,顯示不平等,與韓非子之主張有異。
法律制定後,必須立信,故曰:「行法在於立信」,五蠹篇:「法不信則君行危矣」,外諸說上篇:「明主積於信」,使臣民遵循,而且要嚴格執行,「刑罰必,而奸不用於上」(難一),以度僥倖之心k,而且要重刑多罰(飭令),才能「以刑去刑」(飭令),明顯崇尚法律萬能,唯法威觀。
法律在能解決國家、社會眾人之事,必需隨時代之進步、事務之變遷適當調整,否則容易與社會脫節,是以法需具有應變之時代性,商鞅曰:「及至文武,……,因事而制禮,理法以時而定,制令各得其宜」(五法),韓非子更常指明:「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時移而活,不易而亂」,是謂法應與時俱進l,進而言之,法律應因時因地制宜,以應瞬息萬變之社會變動m,韓非子:「治民無常,唯法為治。
故民樸而禁之以名,則治;世智而維之以刑,則從。
時移而法不易者,亂;世變而禁不變者,削。
故聖人之治民也,法與時移,而禁與世變。
」(心度)j
綜上所述,韓非思想是先秦法家乃至當時全中國古代法治思想之總匯,呈現系統性、組織性與邏輯性,其思想著重變法、重法、重力、尚勢、用術、尚功利、務實用等觀點k,以申不害之為內學,以商鞅主張為外學,以慎到之見解為重項,內外相應,本體唱和,因一生不得志,逐步孕育深沉、寡恩、銳利之性格,其風格趨向犀利的成熟,峻急的深刻與刻薄之實用l,秦始皇採用其法治思想與作法力行「事皆決於法」「事皆決於上」,有效結合專制與法治,建構兩千多年之中革帝制,其觀點也影響中國久久長長m。
探索其韓非子法治觀之理論基礎,有三,其一為歷史進化觀,綜合歷來學說本實用功利性原則,主張無為而治,認為侈談德治,於事無益,惟有以法治國,才能積王資、樹君威,統一天下;其二為濟世救世觀,認為諸子百家有其短,經冷峻估量,縝密稽查,提出法術勢三位一體之法治觀,用以變革改制,富民強國,其三為人性自利觀,韓非受到其師荀子性惡說之影響,認為人為生存,相互計算爭奪,出發點均為個人利害,是以道德教化無法治民,需行君法制壓自利,方可奏效n。
j史記〈老子、韓非子列傳〉;朱心怡〈秦法家思想之發展研究〉收錄于林慶彰主編《中國學術思想研究專刊六編第九冊》花木蘭出版社,2009年9月初版,頁219、220。
k王贊源《中國法家哲學》東大圖書,1991年8月二版,頁69以下。
j中國傳統上之法,一般系指有關犯罪與刑罰之規範,而且法往往與「刑」等義,參見馬漢寶《法律、道德與中國社會的變遷》台大法學論叢,一卷一期,1971年10月,頁2。
又先秦典籍,將刑、法、律訓釋為法,意指制訂頒佈之法規,由其沿革而言,最早稱為刑,而後稱為法,商鞅據法經為本,改法為律,進一步「以罪統刑」,其後二千年法典,除宋、元外,大都稱為律,可視為封建法律制度之標誌,參見陳鵬生,《中國古代法律三百題》建宏出版社,1985年初版,頁7。
k本人喜歡研讀歷史書籍,於6、70年代閱讀法律、歷史書刊論著,常將有關法政、司法之格言嘉語,作成剳記,前後共搜羅法學嘉言五百多則;多次與司法官同期摯友劉清景切磋,交換心得,基於普法教育之共同信念,曾先後編著六法全書、實用法典、常用六法智庫、判例解釋彙編、法院座談會決議、法律大辭典、各法律釋論等,有關法律名言,鼓勵劉君出版中國司法嘉言錄,以嘉惠學子,本人亦提供文章與筆記供其參考。
本文諸多法律格語或論述,除摘自上述資料,並提出個人鑽研與綜合體會之淺見,以充實內容。
j韓非子之論術包羅範圍較大,思辨更為網密,由內儲說上篇談七術可知:「主之所用也,七術:所察也,六術。
七術:一曰眾端參觀,二曰必罰明威,三曰信賞盡能,四曰一聽責下,五曰疑詔詭使,六曰挾知而問,七曰倒言反事。
此七者,人主之所用也。
」又內儲說下篇談六微:「一曰權借在下,二曰利異外借,三曰托於似類,四曰利害有反,五曰參疑內爭,六曰敵國廢置。
此六者,主之所察也。
」也更具體,參見陳複,《申子的思想》唐山出版社,1997年9月初版1刷,頁121、134。
k春秋戰國時期有識之士對於法之必要,有明確之論述,尹文子:「萬事皆歸於一,百度皆准於法。
」;慎子:「滲而不可不行者,法也。
」;管子:「先王之治國也,不淫意於法之外,不為惠於法之內也。
動無非法者,所以禁過而外私也。
威不兩錯,政不二門,以法治國,則舉錯而已。
」;商鞅書策篇:「聖人有必信之性,又有使天下不得不信之法。
聖王者不貴義而貴法,法必明,令必行,則已矣。
」;丘浚:「制定于平昔者謂之法,施用于臨時者謂之罰,法者罰之體,罰者法之用,其實一而已矣。
人君象電之光以明罰,象雷之威以勑法。
」
j管子云:「夫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之準繩也。
」
k韓非子曰:「父母之于子也,產男則相賀,產女則殺之。
此俱出父母之懷衽,然男子受賀,女子殺之者,慮其後便,計其長利也。
故父母之于子也,猶用計算之心以相待也,而況無父母之澤乎!」,此論述與儒家思想截然不同,亦抹殺人性與親情。
l春秋戰國時期,將法令公佈使萬民知所遵循,如子產鑄刑書、晉鑄刑鼎、李悝作法經,是戰國時期是由習慣法轉向成文化之重要階段,但有反對之聲音,叔向使詒子產書曰:「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
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三辟之興,皆叔世也。
今吾子相鄭國,制參辟,鑄刑書,將以靖民,不亦難乎?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征於書,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亂獄滋豐,賄賂並行,終子之世鄭其敗乎?國將亡,必多制,其此之謂乎?」(左傳),後孔穎達亦曰:「子產鑄刑書而叔向責之,趙鞅鑄刑鼎而仲尼譏之,如此則刑之輕重不可使民知也。
而李悝作法,蕭何造律,頒於天下,懸示兆民,秦、漢以來莫之能革,不可一日無也……故得設法以待刑,臨事而亦罪,不須預以告民……」,參見孫光妍《中國法制史》清華大學出版社,2011年8月一版,頁2。
j西周初期為鎮壓前朝勢力,穩固政權,推重刑重罰,連飲酒細事,亦科以死罪,參見沈剛伯〈法家的淵源、演變及其影響〉《自由中國》弟十七卷第七期,1957年10月一版,頁102。
k中國歷年來反對嚴刑峻罰者甚夥,如呂不韋呂氏春秋認為「嚴刑厚賞,此衰世之政也」(〈上德〉),「善教者,不以賞罰而教成」(〈義賞〉),桓寬認重刑「百姓側目重足,不寒而慄……至於骨肉相殘,上下相殺,非刑輕而罪不必,令太嚴而仁恩不施……政寬則下親上,政嚴則民謀主」(鹽鐵論),葛洪釋法篇:「釋法任情,奸佞在下,多疑少決,譬執腐索以禦奔馬。
專任刑名,民不聊生;通儒達道,政乃升平。
」唐牛希濟刑論指明嚴刑有七大弊害,申明:「決罪遍求於刑律,察詞必盡於疑辯,庶幾少,塞有弊,當不濫于無辜以成王者之理。
」
l春秋戰國時主張法律不平等性者,有尹文子、慎子等人,尹文子大道上篇:「法行於世,則貧賤者不敢怨富貴,富貴者不敢陵貧賤,愚弱者不敢冀智勇,智勇者不敢鄙愚弱。
」慎子君臣篇:「官不私親,法不遺愛。
上下無事,惟法所在。
」
j法家固強調法之平等、公正,但其目的均在維護君主之絕對權威,法家之法、刑均為君主之產物,除君主外,臣民均應遵循,與現代法律之公正性、平等性有別,參見何勤華《中國法學史》韋伯文化,2004年五版,頁72。
k春秋戰國之後,有諸多先賢大儒強調法要得宜力行,此方面論述甚多,如呂氏春秋:「舉事必循法以動,變法者因時而化。
」漢相桓寬:「世不患無法,而患無必行之法」「無法勢,雖賢人不能以為治」(鹽鐵論)淮南子:「刑罰不足以移風,殺戮不足以禁奸」隋王通:「無赦之國,其刑必平;多斂之國,其刑必削」唐周縣:「理國無難似理兵,兵家法令貴尊行。
」宋唐歐陽修:「言多變則不信,今頻改則難從」宋呂祖謙:「以法服人,其外若密,其中實疏;以德待人,其外雖疏,其中實密。
」李覯:「不辨親疏,不畏貴賊,一致於法。
」司馬光:「水至平則邪者取法,鑒至明而醜者忘怒」程頤:「為政必立善法,俾可以垂久而傳遠之。
」明莊元臣:「善制法者,如匠人之用矩;不善制法者,如陶人之用刑。
」明黃綰:「大臣法,小臣廉」清李玉:「任情終有失,執法永無差」清魏源:「不難於立法,而難得行法之人」「善琴弈者不視譜,善相馬者不按圖,善治民者不泥法」「強人之所不能,法必不立,禁人之所必犯,法必不行」。
l明宋濂在宋學士文集進大明律表稱:「臣聞天生無民,不能無欲,欲動情勝,詭偽日滋,疆暴縱其侵陵,柔懦無以自立,故聖人者出,因時制治,設刑憲以為之防暴,止邪養育羣生者也。
」,大清民律草案總則說明:「文子有言:『君者,盤也;民者,水也;盤圓水圓,盤方水方』,是知匡時救弊,貴在轉移,拘古牽文,無裨治理。
」
m管仲對於因時制宜亦采相同看法,「古之所謂明君者,非一君也。
其設賞有厚有薄,其利禁有輕有重,跡行不必同,非故相反也,皆隨時而變,因事而動。
」,「法者不可恒者也」(任法篇),商鞅亦稱:「禮法以時而定,制令各順其宜。
」(更法篇)
j韓非子雖認同法因時制宜之作法,但仍認為變法不可太多,觀解老篇自明:「凡法令更則利害易,利害易則民務變,民務變之謂變業。
故以理觀之,事大眾而數搖之,則多敗傷;烹小鮮而數撓之,則賊其澤;治大國而數變法,則民苦之。
是以有道之君,貴虛靜而重變法。
」
k周世輔《中國哲學史》三民書局,2004年10月一版一刷,頁116-118。
l楊義《韓非子還原》中華書局,2011年3月一版1刷,頁36、44。
m論者對韓非子君主論,影響中國極為深刻與久遠,如宋朝蘇軾書傳卷十四說:「自漢以來,學者雖鄙申、韓不取,然世主心悅其言而陰用之;小人之欲得君者,必私習其說,或誦者稱舉之,故其學至今猶行也。
」
n劉心主編,王振東、曹磊、謝昀、杜鋼建、丹曄《中國法學史綱》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10月,頁11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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