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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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因應「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修正,業別64.(2)貯油場自110年1月1日納入同業別(5)貯存設施管理,定義納入地上、地下儲槽系統或貯存容器, ... 法令訊息 LAWS 側邊選單開關 ::: 法令訊息 法規查詢 法規公告 轉知 都市更新 都市計畫 建築管理 解釋函 研擬中法規 即將發佈法規 已發佈法規 室內裝修 綠建築 無障礙 公共安全 危老建築 鑑定 會議紀錄 採購法規 廢止令 ::: 首頁 法令訊息 法規查詢 「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標籤:轉知 瀏覽人次:966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分享給LINE好友 分享到臉書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推特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日期 2020-12-29 發文字號 環署土字第1091210240E號 收文單位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收文日期 2021-02-25 「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業經本署於109年12月29日以環署土字第109121024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轉知。

一、為響應節能減碳,旨揭辦法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至本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s://oaout.epa.gov.tw/law/)下載參閱。

二、本次因應「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修正,業別64.(2)貯油場自110年1月1日納入同業別(5)貯存設施管理,定義納入地上、地下儲槽系統或貯存容器,後續將由旨揭辦法規範,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本次重點分別如下: (一)配合現行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地下水監測之監測項目增加萘、甲基第三丁基醚及總石油碳氫化合物,刪除柴油總碳氫化合物。

另為一致化管理,地下儲槽系統監測紀錄保存期限修正為3年,並刪除不為申報規定。

(二)完備地上儲槽系統及貯存容器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設置、設置申請程序、備足預防疏漏器材及巡查等規定。

(三)依規模大小區別管理強度,分級訂定監測方式,並針對容積達1,000公秉以上之地上儲槽,增設高液位警報及儲槽自動液面計;針對貯存容器,因其運作型態單純,免除監測、申報及通報等義務,具一定規模者仍應提送設置計畫,以掌握設置情形 (四)全面管制並分年分階監測申報,依槽體容量及指定物質種類,分別給予不同緩衝期及改善期間,以因應監測、記錄及申報之規定。

三、另「地下儲槽系統貯存之汽油、柴油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物質」於109年12月29日同步公告修正,名稱並修正為「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公告指定之物質」,整合管理公告指定物質,修正為汽油、柴油、燃料油及航空燃油等25項油品與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項目等9項有機物,共34項,自110年1月1日生效。

附件檔案 .pdf 環署土字第1091210240E號.pdf 更新日期:2021-02-26檔案大小:432kb 回前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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