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正犯」與「間接正犯」詳解 - 人人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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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與「間接正犯」詳解. 2021-01-08 小白法言. 我國《刑法》第25條第1款規定,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關於共同犯罪的本質我國的刑法立場是部分 ... 人人焦點 影視 健康 歷史 數碼 遊戲 美食 時尚 旅遊 運動 星座 情感 動漫 科學 寵物 家居 文化 教育 故事 「共同正犯」與「間接正犯」詳解 2021-01-08小白法言 我國《刑法》第25條第1款規定,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關於共同犯罪的本質我國的刑法立場是部分共同說:只要二人以上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的行爲與共同的故意,那麼在重合的範圍內,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甲乙兩人一起盜竊,甲偷完之後先走,甲走後乙在偷的過程中,被主人發現,乙將主人打傷後拿錢離開。

甲乙的行爲在盜竊的範圍內重合,所以甲乙在盜竊的範圍內成立共同犯罪,而乙又獨立構成搶劫罪,想像競合。

一、共同正犯正犯是指實施了符合構成犯罪要件行爲的人,親自直接實施了構成犯罪要件行爲的是直接正犯;將他人作爲工具加以利用實施構成犯罪要件行爲的是間接正犯。

1、共同正犯的概念和成立條件共同正犯是指兩人以上出於共同的故意,共同實施實行行爲。

共同正犯有三個成立條件:1)兩人以上這裡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因此自然人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自然人與單位都可以成立共同正犯。

2)共同犯罪的故意共同犯罪的故意有兩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認識因素。

共同正犯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故意實施犯罪,而且還認識到其他犯罪人和自己一起共同配合實施犯罪。

另一方面是意志因素:共同正犯人明知共同犯罪行爲會危害社會,仍然放任或希望結果的發生。

共同犯罪的故意只需有概括性的故意即可,不需要要非常明確具體的故意。

例如:甲在被害人臥室偷了5萬元錢,但對在客廳盜竊的乙說只偷了3萬元錢。

即使乙一分錢都沒有偷到,其的盜竊金額仍是5萬元,這就是所謂的「部分行爲之總體責任」。

3)共同犯罪的行爲各共同正犯人的行爲都是指向同一目標,彼此對對方的行爲有因果影響力,這種影響力既包括物理的又包括心理的。

2、不構成共同正犯的幾種情況1)過失的共同正犯這是指兩人以上的共同過失犯罪,雖然表面上有共同行爲,但行爲人並無犯罪的故意。

例如:甲乙爲搬運工,負責從高處將一塊巨石丟到下方,因不注意而砸死路過的行人。

甲、乙的行爲就是過失的共同正犯,應分別認定爲過失致人死亡罪,不需要以共同犯罪論處。

2)故意犯與過失犯故意犯與過失犯之間並沒有共同故意,也無意思聯絡,所以不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看守所值班民警擅離職守,使犯罪案犯脫逃。

民警與脫逃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3)同時正犯這是指兩人以上行爲人同時侵犯同一對象,但彼此之間並不知情,同時犯只在各自實行的犯罪行爲的範圍內負刑事責任。

例如:甲乙兩人趁商店著火,同時到商店竊取商品,這是同時犯,不構成共同犯罪,應分別定性。

但在竊取商品的過程中,甲乙相遇,甲對乙說:一起吧。

乙點頭答應。

這時甲乙兩人就構成共同犯罪。

4)實行過限行爲這是指共同犯罪過程中,有的共同正犯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的範圍,單獨的實施了其他犯罪,由於其他共犯人對此缺乏共同故意,故應由行爲人單獨承擔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範圍部分的責任。

例如:甲乙共謀綁架某女,乙趁甲外出之際強姦了某女。

甲乙在綁架罪的範圍內成立共同正犯,但乙的強姦行爲是一種實行過限行爲,所以乙單獨承擔強姦罪。

二、間接正犯間接正犯就是間接實行犯,是指利用不成立共同犯罪的第三人實施犯罪。

嚴格來說,間接正犯並沒有實行行爲,只是利用他人的實行行爲。

通俗的講就是,你將他人當槍使,而你與搶之間又不成立共同犯罪,這時你就是間接正犯。

例如:甲利用未成年的乙實施犯罪,這時,甲就屬於間接正犯。

間接正犯的類型1)利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實施犯罪。

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包括: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

2)利用他人的合法行爲。

例如:甲誣告乙殺死他人,乙後被判處死刑,甲構成誣告罪與故意殺人罪(間接正犯)的想像競合。

因爲甲利用了國家民主之刀殺死了乙。

3)利用他人的過失行爲。

例如:甲乙兩人在山上打獵,甲明知前方是人卻對乙說「前面是只熊」,乙信以爲真,開槍導致被害人死亡。

甲利用了不知情乙的過失行爲造成被害人死亡,因此甲成立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4)利用故意的工具。

例如:日本的屏風案。

甲唆使乙向丙的屏風射擊,因爲甲知道丙在屏風後,乙對此不知情,乙射擊,屏風被打碎,丙也中彈身亡。

甲、乙在故意損毀財物罪的範圍內成立共同犯罪。

乙構成故意損毀財物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像競合,甲成立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甲利用了乙的毀財行爲。

5)利用他人的不爲罪行爲。

這包括利用他人的無罪過行爲(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還包括利用他人的其他不爲罪行爲。

例如:甲乙兩人相約一同投河自盡,乙讓甲先跳,甲跳河之後,乙非常高興,確認甲被淹死後,遂揚長而去。

乙構成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間接正犯的本質就是將他人當作自己犯罪的工具,而利用人和被利用人不成立共犯,因此間接正犯在所利用之罪的範圍內與共犯是排斥的。

換言之,成立A罪的共犯,就成立不了A罪的間接正犯。

但成立A罪的間接正犯,可能同時成立B罪的共犯。

如上文所說的屏風案,甲乙兩人在故意殺人罪的範圍內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但在故意損毀財物罪的範圍內成立共同犯罪。

相關焦點 張明楷:間接正犯 這種將他人作爲工具來利用、從而實現犯罪的情況就是間接正犯。

【間接正犯是實行行爲的一種樣態,不可單純理解爲行爲人。

】如果著眼於間接正犯的構成要件符合性,就會在構成要件中討論間接正犯;如果著眼於共犯關係,就會在共同犯罪中討論間接正犯。

【德國學者一般在共同犯罪中討論間接正犯。

】間接正犯在立法例上始於德國1913年刑法草案第33條。

間接正犯的相關規定 (1)間接正犯概念  間接正犯是指利用不具有犯罪主體資格的人或者不發生共犯關係的第三個來實行犯罪。

從刑法理論上講,間接正犯是客觀主義的共犯理論爲彌補其共犯從屬性說的不足以及借鑑主觀主義共犯理論所推衍出來的一個範疇。

間接正犯的成立範圍(上) 所謂間接正犯的成立範圍,實際上就是在形式上指出間接正犯成立的情形。

所以,也算是間接正犯的一種分類方式。

【探討】淺析教唆犯與間接正犯相關問題 ①行爲支配說認爲,區分教唆犯與間接正犯的標準是看行爲人對整個犯罪進程是否起實質性的支配作用,起實質性支配作用的應作爲間接正犯處理,反之以教唆犯處理。

正如張明楷教授的觀點:「對犯罪實施過程中具有決定性影響的關鍵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實支配性,是正犯。

其中,行爲人不必出現在犯罪現場,也不必參與共同實施,而是通過強制或欺騙手段支配直接實施者,從而支配構成要件的實現的,就是間接正犯。

」 強迫他人犯罪不等於間接正犯 筆者認爲,該文作者對間接正犯理論存在誤讀,由此對該案所作的定性分析及結論也是不正確的。

本來在中國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中並無間接正犯的概念,我國刑法學界也只是在晚近時期才開始對間接正犯問題予以關注和研究。

在刑法學說史上,間接正犯的概念導源於西方大陸法系刑法理論,是大陸法系客觀主義的共同犯罪理論爲彌補其共犯從屬性說的不足而推衍出來的一個範疇。

劉明祥:從單一正犯視角看共謀共同正犯論丨法學評論 (2)間接正犯類似說此說認爲,參與謀議者與實行擔當者就犯罪的實施達成合意(共謀)的場合,由於實行擔當者其後的行爲要受該合意的約束,很難按己意放棄實行,因而在此限度內,就可評價爲實行者是作爲其他共謀者的工具而被利用,這與間接正犯相似,對背後的利用者(共謀者)當然也應按正犯(即共謀共同正犯)來處罰。

淺談職務犯罪中的「間接正犯」 間接正犯應該與直接正犯同等對待,其並不具有超出行爲之外的特殊法理意義。

在職務犯罪當中是否存在間接正犯,從另外一個角度即身份犯是否可以構成間接正犯,卻有著不同的觀點和聲音。

  所謂的間接正犯,是指行爲人利用他人作爲犯罪的行爲工具,來實施構成要件行爲的犯罪。

從形式上來說,間接正犯是通過利用他人的行爲實施了符合構成要件的實行行爲的人。

刑法讀書筆記:共謀共同正犯 是故,「共同正犯中共謀者的利用行爲,與將間接正犯評價爲單獨正犯的趣旨一樣,如果能與親自實行做同一價值評價,那麼共謀者與他人合意互相利用實現結果,就可以被認爲是共同實行」。

很顯然,即便該種理論構造能夠成立,其也無法爲對等型共謀共同正犯提供解釋。

張開駿|共謀共同正犯理論的反思 共謀共同正犯的提出,勢必影響(共同)正犯標準以及具體案情的認定。

中國刑法學應該堅持何種正犯理論,是否應當肯定共謀共同正犯,是亟需面對和解決的課題。

共謀共同正犯在早期的正犯理論中曾不被承認。

但是,共謀共同正犯的實務做法和立法(草案)狀況,推動學界轉變到認可的態度,並爲其探求理論上的根據。

在理論學說上,最初提出的是共同意思主體說。

在最高裁判所的「練馬案」判決後,學界相繼展開了立足於個人責任原則的學說,大致有間接正犯類似說、行爲支配說、重要作用說、准實行共同正犯論、共同惹起說等。

共同正犯問題之初探 在我國,正犯的概念並未完全引入,雖然理論上也存在「間接正犯」的說法,而且經常把實行犯與正犯互換使用,但我國傳統刑法理論中那種依犯罪人之間的作用和分工不同把共同犯罪人分爲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的分類方法並無共同正犯理論完全獨立的研究空間。

鑑於共同正犯問題理論與實踐意義的重要,本文試通過對共同正犯性質的界定、共同正犯的成立要件、分類以及處罰等問題的初步研究,以期展開有益的探索。

張明楷:共同正犯的基本問題 所以沒有疑問的是,對A、B必須認定爲共同正犯,適用部分行爲全部責任的原則,使A、B二人均對重傷與輕傷承擔責任。

這樣的共同正犯,才是真正共同正犯或者實質的共同正犯。

本文以下所稱的共同正犯,一般都是指真正共同正犯。

  正犯(包括直接正犯與間接正犯),都是實施了構成要件行爲(實行行爲)的參與者。

[52]前者直接實施構成要件行爲,後者通過支配他人實施構成要件行爲。

教唆未成年人盜竊倪某成了間接正犯 浙江在線·教育新聞網12月09日訊因教唆未滿16周歲的人盜竊,12月7日,蘭溪人倪凱被判刑入獄改造一年,成了「間接正犯」。

  去年6月下旬,倪凱在金華市區五里亭租房對未滿16周歲的小倪、小鍾說:「暑假你們跟我一起去偷錢。

」 正犯後還存在間接正犯嗎?——對2015年司法考試第二卷第56題的分析 真的很感動,有這麼多人隨時在看我的公衆號!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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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後還存在間接正犯嗎? 試論間接正犯不能適用延拘30日的規定 當然也有理論界定間接正犯屬於犯罪行爲,如有學者認爲「間接正犯是指本身不直接實施完全滿足構成要件的行爲,而是通過因具有一定情節而與之不構成特定行爲的共同犯罪關係的人,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危害行爲」,等等。

由此可見,不同學者對於間接正犯的概念有不同見解,但是都存在三個共同點即普遍承認被利用者的工具性,利用者的故意和構成要件符合性。

刑法中同時正犯與共同正犯之辨析 【分歧】  爭議焦點:針對本案是否共同犯罪,存在著兩種針鋒相對的觀點。

  一種觀點是「共同犯罪說」,認爲李某與王某收購低價鐵片(贓物)的行爲構成收購贓物罪的共同犯罪;  另一種觀點是「共同犯罪否認說」,認爲行爲人李某與王某的行爲並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條件,故不應認定爲共同犯罪。

2021寧夏事業單位考試備考之公基備考:間接正犯 【導讀】寧夏華圖事業單位考試網同步寧夏華圖發布:2021寧夏事業單位考試備考之公基備考:間接正犯,詳細信息請閱讀下文!    首先明確,對共同犯罪起到了實質的支配作用的行爲人,屬於正犯。

正犯行爲不限於行爲人自身的直接的身體動作,還包括將他人作爲媒介實行犯罪的情形,即利用他人實現犯罪的情況,這就是間接正犯。

教唆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犯罪並非一概構成間接正犯 ,進而認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人教唆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犯罪一律構成間接正犯。

然而實踐中,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在部分犯罪(如盜竊、搶劫等)中有時所起作用明顯大於教唆者,此時認定教唆者構成間接正犯會不當地加重其罪責。

犯罪一詞具有「客觀違法」層面和「客觀違法+主觀有責」層面雙重含義。

在這一語境下,共同犯罪是客觀違法層面共同實施犯罪行爲的新理論已經逐漸成爲理論通說,並得到實務界的認同。

基於這種認識,筆者認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人教唆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犯罪是否構成間接正犯,應視情形而定。

正犯與共犯之區別 如果不能確定兩者的關係,不僅無法解決共犯成立時對正犯的從屬性、獨立性問題,也無法區分共同正犯、間接正犯和從犯、教唆犯。

長期以來,在大陸法系這些國家的刑法理論中,有關怎樣區分正犯與共犯,之所以出現諸家爭論不已、學說林立的局面,其緣由正在於此。

  在我國刑法和刑法理論中,並沒有正犯概念,我國刑法將參與共同犯罪的行爲人分爲組織犯、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

2016刑法考點16——什麼是正犯後正犯? (2015年試卷二第56題)A.甲的行爲和丁死亡之間有因果關係,甲有罪B.甲的行爲屬對象錯誤,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C.丙對自己的行爲無認識錯誤,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D.丙利用甲的行爲造成丁死亡,可能成立間接正犯[答案]ABCD[考點]因果關係、認識錯誤、間接正犯[解析]丁是因爲經過了甲精心設置的殺人路障而被摔死的 寶樹學人|張開駿:共謀共同正犯理論的反思 關於共犯人的類型,日本刑法採用分工標準,規定了共同正犯、教唆犯和從犯(即幫助犯)。

同時,共謀共同正犯爲刑法理論多數和實務普遍認可,是其共犯論的特色之一。

中國刑法採用「作用爲主兼顧分工」的標準,規定了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理論上認可正犯與共犯的分類,將正犯分爲單獨正犯(直接正犯、間接正犯)和共同正犯。

間接正犯受到理論和實務界的廣泛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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