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委託汽車定期檢驗代檢廠預約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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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預約時段:分上午、下午、晚上三時段。

其保留時間為上午時段至十一時止;下午時段至十四時止;晚上時段至十八時止,除另 ... 目前線上:1830人,瀏覽人次:695975875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委託汽車定期檢驗代檢廠預約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102年7月2日路監牌字第1021004529號函辦理。

二、預約方式:現場預約:客戶至櫃台預約。

電話預約:客戶來電預約。

三、預約時間:自指定檢驗日期前一個月起開放預約。

每週一至週五上午 八時至下午十七時;週六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例假日(國定假日)不 辦理預約。

四、預約時段:分上午、下午、晚上三時段。

其保留時間為上午時段至十 一時止;下午時段至十四時止;晚上時段至十八時止,除另有約定時 間外,逾時自動取銷預約車額,餘額開放至現場待檢之車輛。

五、預約車額:在不影響現場檢驗車輛之權益,各代檢廠依實際業務需求 自行訂定預約額度。

惟不得少於本所核定檢驗額度(日間、夜間)百 分之十。

六、預約車輛依約準時到廠後,掛上『預約車』標示,以資識別。

該車即 與現場待檢車輛依序受檢。

七、各代檢廠於營業時間內,應派專人辦理預約事宜(接聽電話),並登 錄於預約登記簿(保存二年)備查。

八、受理車輛預約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公路監理電腦系統查詢: 1.指定檢驗日期是否逾越預約日期。

2.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於預約日期,其有效期間三十日以上。

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件數與金額。

4.積欠汽車燃料使用費(含燃料費罰鍰)金額。

(二)登錄預約簿: 1.明確告知(一)各項事宜。

2.明確告知預約日期、時段及保留時間,逾時自動取消預約。

3.前一日或當日再通知確認。

九、如查獲未辦理預約者,除取消星期六上午增加之車額數外,並處以每 日減少驗車數10輛為期1個月。

十、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由雙方取得協議後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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