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總局-訊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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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5年起代檢廠為因應勞動基準法基本工時規定修正,及統計民眾利用夜間時段檢驗量,17-18時段驗車量佔約70%,基隆地區代檢廠夜間驗車服務時段除世億汽車公司維持17-19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EN ::: 首頁 網站導覽 意見信箱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English 網站搜尋 進階搜尋 本局資訊 監理服務 運輸服務 公路工程 新聞及公告 意見回饋 檔案下載 ::: 首頁» 新聞及公告 » 本局新聞 » 訊息公告 ::: - 中 + 友善列印 訊息公告 訊息公告資訊 分類 監理 標題 105年起基隆地區民間代檢廠夜間檢驗時段變更了 公告日期 104-12-3116:14 公告期限 104-12-31~105-03-31 公告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秘書室 內容 自105年起代檢廠為因應勞動基準法基本工時規定修正,及統計民眾利用夜間時段檢驗量,17-18時段驗車量佔約70%,基隆地區代檢廠夜間驗車服務時段除世億汽車公司維持17-19時外,原有夜間檢驗之民間代檢廠均改為17-18時,請車主儘早安排驗車時段,以免向隅。

另基隆監理站提醒民眾,為了行車安全,請汽車車主應依據行照登記之檢驗日期辦理檢驗,以維行車安全並免逾期受罰。

基隆地區105年起夜間檢驗時段調整請參閱附件。

承辦單位:臺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 連絡人:陳林錦 連絡電話:(02)24515311分機101 地址:基隆市七堵區實踐路296號 相關連結 附件 1.基隆地區105年起夜間檢驗時段調整表.docx (檔案大小:14KB下載次數:20) 點閱 554 常見問答 可不可以用60歲以上職業汽車駕駛人體格檢查表代替68歲至70歲小型車職業駕駛人體格檢查表? 不可以。

(1) 雖然兩種體格檢查表均須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進行相關醫療專業檢查,惟年滿68歲至70歲小型車職業駕駛人使用之體格檢查表增加以下項目: a. 患失智症為不合格 b. 身體質量指數(BMI) c. 白天嗜睡指數(ESS)、睡眠品質(PSQI)問卷評估 d. 運動心電圖檢查 e. 尿液檢驗、血液檢驗、生化檢驗 (2) 並須通過認知功能測驗(或提供未患失智症之證明文件) 如何辦理汽機車報廢? (一)應備文件: 1.車主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通信辦理者可用影本(個人名義);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公司行號名義)。

2.印章。

3.行車執照。

4.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自用小型汽車、機車報廢免)。

5.號牌(汽車2面、機車1面、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2面)。

(二)辦理地點: 各公路監理機關異動窗口辦理。

(三)注意事項: 1.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1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2.如有違規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者,請先結清(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3.報廢之車輛,不得再行申請登記、檢驗、重領牌照使用。

4.車輛如有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者,應先辦妥動保註銷登記。

5.號牌遺失者應先向警方報案,並持警方報案證明辦理。

※辦理上開業務請至本局各區監理所站業務窗口辦理,地址如下網址: https://www.mvdis.gov.tw/m3-emv/news/office,部分所站未提供部分服務項目,前往辦理業務之前,請電洽各該站、分站。

汽車行照期滿,如何換領新照? (一)車種: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下列車輛之證照免申請換發: 1.校車、幼童專用車及救護車以外自用汽車行車執照。

2.機車行車執照。

3.自用拖車使用證。

(二)應備文件: 1.行車執照。

2.汽車強制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

(三)辦理地點: 各公路監理機關汽車換照窗口,或以網路、電話語音、超商代收、通信換照(須自行支付手續費及掛號回郵郵資)方式辦理。

(四)規費: 新臺幣200元。

(五)注意事項: 1.汽車行車執照每3年換發1次。

2.如有違規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者,請先結清(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牌照稅以輔導繳納為原則)。

3.車輛已屆指定檢驗日期者,應先辦理檢驗合格。

4.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不得換發行車執照。

※辦理上開業務請至本局各區監理所站業務窗口辦理,地址如下網址: https://www.mvdis.gov.tw/m3-emv/news/office 汽車運輸業如何申辦汽車替補手續? (一)應備文件: 1.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2份(各區監理所免費供應)。

2.汽車繳銷異動登記書影本、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公司核准登記文件。

(二)辦理程序: 1.完成車輛檢驗,備齊應備文件。

2.至運輸管理課簽證後,再至車輛管理課領照。

(三)注意事項: 1.限自繳銷牌照之日起3年內辦妥替補手續,逾期撤銷車額。

2.替補車輛應以同一車輛種類全新或年份較新之車輛。

3.計程車公司行號未能於繳銷牌照3年內之期限替補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1次,最高不得超過8年,逾期註銷替補。

汽機車號牌損壞或遺失,如何辦理重新申領牌照? (一)應備文件: 1.異動登記書2張。

2.車主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個人名義);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公司行號名義)。

3.印章。

4.行車執照。

5.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6.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

7.損壞之號牌汽車2面、機車1面、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2面或警察機關遺失報案證明(汽車及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2面號牌如遺失1面,另1面應繳回)。

(二)辦理地點: 至各公路監理機關先行辦理實車查核後重行換領新牌,再至異動窗口辦理。

(三)規費: 1.號牌費(汽車新臺幣600元、未滿550C.C.之各型機車新臺幣300元、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新臺幣400元)。

2.行車執照已屆有效日期者,繳納行照費:汽車新臺幣200元。

3.實車查核者免費;但已屆或逾定期檢驗合併辦理者,繳納檢驗費:大型車新臺幣600元、小型車新臺幣450元、機車新臺幣200元。

(四)注意事項: 1.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1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2.如有違規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者,請先結清(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3.遺損換牌除應先經臨時檢驗外,如車輛已屆或逾定期檢驗者應一併辦理定期檢驗。

4.有動保設定者應檢附債權人同意書。

5.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不得辦理重領牌照。

※辦理上開業務請至本局各區監理所站業務窗口辦理,地址如下網址: https://www.mvdis.gov.tw/m3-emv/news/office,部分所站未提供部分服務項目,前往辦理業務之前,請電洽各該站、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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