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05.07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加保,可以追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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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按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加、退保係採申報制度,依照規定,投保單位應於員工到職之當日,填具加保申報表寄(送)勞保局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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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07─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加保,可以追溯嗎?
Q:小美(雇主)婚後與先生合開一家廣告公司,業務蒸蒸日上,目前已僱用員工5人,因業務擴增決定再聘請一位員工,新進員工小華於107年4月2日到職,當天小美將加保表填妥後,原本想利用中午用餐時間將加保表拿去郵局寄送,結果,中午因客戶臨時來訪,忙於接洽業務,就忘記寄加保表了,小華於107年4月10日工作中不慎受傷,小美才發現加保表還没寄出,小美趕緊去郵局寄加保表,並打電話詢問勞保局,可不可以補繳保險費,追溯小華加保呢?
A:按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加、退保係採申報制度,依照規定,投保單位應於員工到職之當日,填具加保申報表寄(送)勞保局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加保申報表送達勞保局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郵寄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但投保單位如未於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經勞保局查明屬實,除依照規定核處罰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申報加保之翌日起算,無法以補繳保險費方式追溯加保,員工如因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申報加保致有權益受損,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於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無法以補繳保險費方式追溯加保
小美未依規定於小華107年4月2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遲至107年4月10日發生事故後才申報加保,除依照規定核處罰鍰外,小華的保險效力,應自申報加保之翌日即107年4月11日起算,無法以補繳保險費方式追溯加保。
小華於107年4月10日發生事故,係屬加保前之事故,勞保局不予給付,小華所受的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
【小叮嚀】
投保單位應依規定於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如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加保,無法追溯加保;又員工到職當日如未攜帶身分證件,投保單位仍應於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除姓名及身分證號均未填不予受理外,如漏填身分證號、出生年月日或投保薪資…等,勞保局會通知補正,投保單位只要在收到通知文件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寄勞保局,其保險效力自第一次申報日生效。
再次提醒投保單位,一定要在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喔!以保障員工權益,並避免受罰。
最後更新日期:201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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