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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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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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0021號令修正公布第63
條、第64條、第65條及第66條;增訂第64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行政/衛生/防疫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33年12月6日國民政府制定發布全文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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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37年12月2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31條及第3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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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72年1月19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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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8年6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80014274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
全文47條(原名稱:傳染病防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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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1年1月30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0670號令修正公布第
27條、第3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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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3年1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8391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
第3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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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3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1008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7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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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522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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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9101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7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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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288181號令修正公布第27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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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398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
、第9條、第27條、第32條、第39條、第46條、第50條、第59條、第62
條、第67條及第69條條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
0141353號公告第2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
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2.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32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23條及第51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3.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0781號令修正公布第38
條、第67條及第70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4.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501號令修正公布第32
條、第33條、第67條至第69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5.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2421號令修正公布第28
條、第30條及第39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6.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0021號令修正公布第63
條、第64條、第65條及第66條;增訂第64條之1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增訂]第六十四條之一(罰則)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第六十三條(散播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之處罰)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第六十四條(罰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醫師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
二、法醫師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
三、醫師以外人員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有關資料之人違
反第十條規定。
五、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修正]第六十五條(罰則)醫事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所屬醫師或其他人員,經依第六十四條各款或前條規定之一處罰者,
得併處之。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指示收治傳染病病
人。
三、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修正]第六十六條(罰則)學術或研究機構所屬人員違反第九條規定,經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處罰
者,得併罰該機構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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