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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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假訊息查證管道-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 2傳染病防治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各款傳染病之名稱,應刊登行政院公報公告之;有調整必要者,應即時修正之。 第4 條. 本法所稱流行疫情,指傳染病在特定地區及特定時間內 ...
- 3傳染病防治法第63 條(96.07.18 版)
檢視現行法規,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96 年07 月18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63 條, 散布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流行疫情消息,足以生損害於 ...
- 4增訂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之提議- 提點子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規定: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應防疫期間,防範不當利用社群平台散佈非 ...
- 5接獲來源不明或未經證實的疫情或防治措施資訊時,應先查證 ...
3.「傳染病防治法」第 63 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4.「社會秩序維護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