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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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醫療器材就其功能、用途、使用方法及工作原理,視其應用科別,分類如下:. 一、臨床化學及臨床毒理學。

二、血液學、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110年12月09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本辦法附表品項代碼「A.3652」、「C.3372」及「C.3970」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目 附檔: 附表.PDF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第1條 本辦法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醫療器材就其功能、用途、使用方法及工作原理,視其應用科別,分類如下:一、臨床化學及臨床毒理學。

二、血液學、病理學及基因學。

三、免疫學及微生物學。

四、麻醉科學。

五、心臟血管醫學科學。

六、牙科學。

七、耳鼻喉科學。

八、胃腸病科學及泌尿科學。

九、一般、整形外科手術及皮膚科學。

十、一般醫院及個人使用裝置。

十一、神經科學。

十二、婦產科學。

十三、眼科學。

十四、骨科學。

十五、物理醫學科學。

十六、放射學科學。

第3條 醫療器材,依其風險程度,分級如下:一、第一等級:低風險性。

二、第二等級:中風險性。

三、第三等級:高風險性。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醫療器材分類分級之品項,規定如附表。

醫療器材除前項附表規定者外,其功能、用途或工作原理特殊者,得依下列原則判定其分級:一、同一醫療器材符合二以上分類、分級或品項者,以其較高風險性等級定之。

二、醫療器材附(配)件,其原廠產品說明書載明專用於特定醫療器材者,除前項附表另有規定者外,以該特定醫療器材等級定之。

三、二以上醫療器材組成之組合產品,適用於二以上醫療器材分類、分級或品項者,以其較高風險性等級定之。

四、以醫療器材作用為主之含藥醫療器材,除前項附表另有規定者外,以第三等級醫療器材定之。

第5條 醫療器材商或民眾,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查詢醫療器材分級或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查詢者,應填具查詢單,並檢附下列相關文件、資料,及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一、原廠產品說明書:包括使用方法、功能及工作原理;其非正體中文或英文版本者,應另附正體中文或英文譯本。

二、分類分級參考資料:美國、歐盟或其他國家對該查詢產品已為分類分級之參考資料;無參考資料者,免附。

除前項文件、資料外,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要求查詢者提供其他相關文件、資料。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醫療器材之功能、用途或工作原理,未符合附表所列品項之鑑別範圍者,其分級以第三等級醫療器材定之。

醫療器材已有類似品於國內取得許可證或登錄者,其分級依類似品風險等級定之,或依前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查詢分級,依中央主管機關回覆之風險等級定之。

第7條 本辦法除附表品項代碼「A.3652」、「C.3372」及「C.3970」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年五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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