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洋秦子忠:儒家自由主义辨析 - 爱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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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与自由主义的批判性对话中,儒家自由主义的基本内涵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一是儒家的个人乃关系性而非原子化的,强调个人努力的重要性和角色 ...
姚洋秦子忠:儒家自由主义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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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子忠
摘 要:在与自由主义的批判性对话中,儒家自由主义的基本内涵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一是儒家的个人乃关系性而非原子化的,强调个人努力的重要性和角色的多样性,其相应的个体价值以相互责任或角色来规定;二是在行为层面,儒家强调个体对“礼”的服从,儒家自由主义的个体自决以维护社会秩序为前提;在制度层面,儒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给予个体自决以充分的空间;三是儒家不承认由同一性规定的抽象平等,但坚持由对称性规定的关系平等。
由此在尊重个人的价值和自主空间上,儒家与自由主义是相通的,但儒家将个人置于社会秩序之中且尊重资质,从而能够避免自由主义的三个原则即个体价值、个体自决和抽象平等之间存在的不可调和的矛盾。
关键词:新儒家;儒家自由主义;古典自由主义;进步自由主义;选择集;
自启蒙运动以来,自由主义逐渐成为现代社会所接受的主流思潮。
儒家如果想参与世界性的对话,就必须回答它与自由主义之间的关系。
明清以降,儒家被宋明理学所主导,并被专制皇权所利用,因而儒家学说总是与“专制”“不自由”等名词联系在一起。
在日本和亚洲“四小龙”经济成功的鼓舞之下,20世纪80年代在海外兴起的新儒家,对传统儒家进行了新的诠释,并试图让儒家与现代性接轨。
然而,正如马克斯·韦伯在20世纪初写《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样,海外新儒家对儒家的许多溢美之词更多的是为经济成功在文化上所作的事后合理化【1】。
进入21世纪之后,大陆也出现了新儒家;儒学不仅在学术上大有复兴之势,而且读经、讲经盛行,儒家学说开始重新渗入日常生活。
然而,多数中国当代儒家学者对儒家和自由主义之间的调和持否定态度,只有少数学者试图寻找儒家与自由主义相容的途径。
在学术层面,前者似乎过于严谨,坚持儒家的本义,不作任何现代性的引申;后者则似乎有些随意,把儒家修身养性的一些教诲当作儒家自由主义的证据。
我们需要一个更加平衡的学术进路。
一方面,儒家学说需要现代化,而且,即使从儒家的本义出发,我们也可以找到儒家学说与自由主义的相通之处;另一方面,自由主义本身也不是完美无缺的,用儒家学说对其进行改造,可以让自由主义变得更加可靠。
在此基础上构建儒家自由主义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
一、自由之辨
要谈自由主义,先要搞清楚什么是自由。
当代围绕儒家和自由主义的争论,在一定程度上是没有把什么是自由搞清楚。
首先需要明白的一点是,自由主义从一开始就是关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学说,因而,像“意志自由”这样的说法,不仅与自由主义无关,而且甚至是有害的。
在启蒙运动之前,个体意志方面的自由已然经由宗教改革萌发起来。
在此之前,个体只能通过神父才能与天主进行沟通,因而,在现实层面,个体不是神的直接创造物,而是被教会掌控的门徒。
宗教改革打破了教会对天主的垄断,教徒获得直接和天主对话的机会。
启蒙运动初期,一些进步的神学家更进一步,开始提出在神的创造之外,人是否可以有自由意志的问题。
如格拉斯哥大学的道德哲学教授弗朗西斯·哈奇森(FrancisHutcheson)对人的道德感来自上帝这个命题发起挑战,认为道德感是人生而具有的本性。
由此,人不再是上帝制造的泥偶,而是具有自我意识的独立存在。
从这个意义说,人获得了自由。
但是,这种自由是人对于上帝的自由,属于人的意志范畴,与自由主义所指的自由还不是一回事。
自由主义之所以把意志自由摒弃于门外,有几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意志自由可能要求过多的自由,社会无法给出对不自由的矫正。
“我被生命的有限所困,我无法思考其他任何事情,因此我是不自由的。
”或者,“我不能去月球旅行,所以我是不自由的。
”可是,社会能为你做什么呢?社会不应该为个人的心理感受负责。
反过来,意志自由也不能成为自由的证据。
一个监狱的囚徒,每天必须听命于狱卒的命令,但他仍然可以天马行空地思考,对着上帝祈祷,获得心灵的宽慰,可是,我们能说他是自由的吗?如果把这种心灵层面的自由思考也当作自由来看待,那就是给犬儒主义打开大门,让我们在面对强权的时候,聊以心灵自由自我安慰———这当然不利于我们构建现实中的自由社会。
自由是启蒙运动构建的人类价值,它从一开始就是政治的,而非精神的。
洛克是自由主义的鼻祖,他从自然状态开始构建其自由主义政府。
自然状态就等同于自由的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2】
关于自由,这句话有两层意思。
一是只有存在多个人的时候,自由才有意义。
如果只有一个人,这个人就无须担心“其他人”会对他做什么,因而讨论自由就没有意义了。
二是不自由一定是要得到某人的许可或听命于某人的意志;换言之,一个人必须是置于他人的管制之下,他才能说是不自由的。
但这个定义仍然太宽泛。
未成年的子女要听从父母的指令,但我们一般不会认为他们是不自由的。
哈耶克因此把不自由的范围进一步缩小,仅指一个人受到他人专断意志强制的状态,因而自由是“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的状态”【3】。
在这里,“专断意志”应该理解为“恶意”或出于施加强制者的个人好恶,即强制者实施强制,不是出于对被强制者的关心,而是出于他自己的私欲。
哈耶克的这个定义,是古典自由主义者所秉持的自由观,用以赛亚·伯林的话来说,如此定义的自由是一种“被动自由”,即“免于……的自由”【4】。
通常,这种自由是由程序来保障的,如法治可以保障一位弱小的人士免于一位大力士的欺负。
阿玛蒂亚·森对这种自由有稍有不同的定义,在“自由的程序方面”,即由程序(如制度)决定的自由。
这里的“程序”可以是任意的,但就正义的程序而言,自由的程序方面与被动自由并没有实质性差异。
但是,我们还关心“能够……的自由”,即伯林所说的主动自由。
同样,森对此有稍微不同的说法,称之为“自由的能力方面”或“自由的实质方面”。
在多数情况下,处于饥荒中的饥民之所以挨饿,不是因为有人限制了他们,不让他们获得食物,而是他们没有吃饱肚子的能力。
森认为,饥民挨饿是因为他们所掌握的能换取食物的禀赋(如劳动力)因价格的下降而遭遇贬值,这样形成的饥荒,不是任何人直接强制的结果,是市场失败的结果【5】。
关注被动自由还是关注主动自由,是古典自由主义和进步自由主义之间所有争论的根本所在。
古典自由主义者视主动自由为一个危险,因为它可能引向全能型政府,甚至法西斯主义政府——国家总是可以用“我所做的都是为你好”这样的说辞为借口,对民众实施强制。
古典自由主义者因而仅仅关注被动自由,而他们为现实世界所提出的方案就是最小政府和放任自流的市场经济。
哈耶克和诺齐克莫不如此。
古典自由主义的优势是在学理上非常清晰,沿着洛克的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走下去,就很容易得到论证。
然而,在现实中它却显示出冷酷的一面:只要程序上没有问题,社会发生的苦难都与国家无关【6】。
进步自由主义——也称为新的自由主义——起源于罗尔斯的《正义论》,在当代欧美社会已经超越古典自由主义,成为自由主义的主流之一。
进步自由主义者认为,仅有被动自由是不够的,社会必须关注个人能够做什么的自由,否则自由就没有意义。
就政治主张而言,他们要求政府关注底层民众的生活状态,支持福利社会政策。
讨论古典自由主义和进步自由主义之间的差别不在本文的范围之内,我们更关心的是,如何统一被动自由和主动自由,给“自由”下一个一般性的定义。
一个思路是关注个人的“选择集”(自主空间)。
所谓选择集,就是一个可以自己决定自己事务的空间,或者说自主空间。
一个人的选择集的大小,决定了他的自由的多寡。
被动不自由意味着选择集受到外人的挤压,而主动不自由则意味着在没有明显的外人挤压之下,选择集因为全社会范围内的经济、社会或政治变化而缩小。
比如,饥民不是因为他人的胁迫而挨饿,而是因为市场条件变了,他们的劳动力贬值了。
当然,如果一个人本来工资就很高,他的工资降一些也不至于影响到他的食物供给,他就不会挨饿。
所以,我们可以在选择集的基础上给自由下定义:“自由是一个人免于在其选择集受到外力限制时迫不得已地采取某种行动的状态。
”【7】
对于本文的目的而言,这个定义有两方面的意义。
一是它把本体自由和良知自由这样的概念排除在儒家自由主义的讨论之外。
不是说这些自由不值得讨论,而是说,它们与作为一种政治哲学的自由主义无关。
政治哲学处理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个体意志的状态。
二是在这个统一的定义之下,我们找到古典自由主义和进步自由主义所共同尊重的原则,而这些原则本身具有内在的矛盾。
从分析这些矛盾着手,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儒家与自由主义的关系。
二、自由主义的内在矛盾
今天,自由主义已经成为一套全面而复杂的理论体系,涵盖从个人到社会组织、经济运作乃至国家治理的各色理论,而且,这些理论的政治取向也不一样。
在西方,左翼进步自由主义和右翼古典自由主义之间的冲突可以说达到水火不容的地步。
但就其本质而言,无论左右,自由主义都包括三个原则:个体价值、个体自决、平等主义。
个体价值的意思是,个人本身就是社会的最终目标,不能把独立于个人的社会目标强加于个人;个体自决的意思是,每个人都拥有免受他人强权限制的权利,个人可以决定自己的命运;平等主义的意思是,每个人在前述两个原则上是平等的,每个人的价值都是等价的,每个人都拥有同样多的自我决策的权利。
这三个原则可以看作由自由的定义生发出来的命题。
自由总是关乎个人的价值,离开个人谈论自由在当代是没有意义的。
比如,面对外敌入侵,我们可以谈论民族的自由。
但是,外敌入侵在古代频繁发生,那时的人们也可以谈论自由(尽管“自由”这个词在那时有不同的含义),但可以肯定的是他们没有“个体自由”这个概念。
把自由限定在个体层面,既是现代社会尊重个体价值的结果,也是近现代自由学说的基本前提。
由此而来的问题是,个体价值为什么一定先于社会价值?从洛克契约论的角度来看,答案是这样的:社会因于个人之间的契约而建立,个人在前,社会在后。
即使是功利主义者,也是先承认个人的幸福,然后在此基础上考虑全社会幸福的加总。
马克思是资本主义最伟大的批判者,但他也承认个人自由的优先地位;在《共产党宣言》里,他和恩格斯写下了那句名言:“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对于自由主义者(至少是古典自由主义者)而言,个人自由足以保证社会价值。
正如亚当·斯密在《国富论》里给出的著名论断那样,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个体价值的伸张最终可以实现“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价值:
“仅仅依赖人的恩惠,并不会更容易达到目的,如果他能够鼓动他们的自爱心,使其有利于己,并且告诉他们,如果他们为他而做他需要他们做的事情,他们就是为他们自己的利益。
请给我以我想要的东西,同时,你就可以获得你所要的东西:这是每一个这样的提议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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