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正犯和教唉犯區分實益! - FIREWO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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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正犯,係利用或透過他人作為犯罪工具,以實現自己之犯罪。

講白話點,就是如林鈺雄老師所云「借人殺人」。

間接正犯具犯罪支配之意思支配地位,並以 ... FIREWOMAN 跳到主文 這是我的國考讀書日記! 找不到讀書的伴 那就自己監督自己 部落格全站分類:電玩動漫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Mar24Tue200900:43 間接正犯和教唉犯區分實益! 間接正犯和教唉犯區分實益! 利用人→被利用人→被害人如果被利用人為直接正犯,那利用人就是間接正犯如果被利用人之行為被評價為非刑法上的行為,那麼利用人就是直接正犯(那應該也不構成犯罪吧!)間接正犯是法律未明文規定但實務肯定的早期的正犯與參與犯之區分是採是採形式客觀說及共犯處罰的基礎是採嚴格從屬形式,被利用人利用利用人之無罪責而使其不犯罪,為早期的漏洞故現今共犯處罰的基礎為限制從屬形式。

間接正犯的目的現今已淪為提醒法官不要忽略真正的行為人…在課本中…有時候我真的會把教唆犯和間接正犯給搞混了…他們的刑責不是都一樣!只要題目出現利用就寫間接正犯嗎?他的區分實益是?因為在錯誤的方面嗎?   以上是我在網路上發問的問題 以下是回答一: -----間接正犯 l                 -----被利用者成立犯罪與否l----正犯後正犯l                 -----被利用者知情與否l----教唆犯間接正犯vs教唆犯間接正犯:被利用者不成立犯罪,利用者居於支配主導地位(正犯),被利用者則否,錯誤評價依工具理論。

教唆犯:被教唆者成立犯罪行為;被教唆者居於支配主導地位(正犯),教唆者者否(共犯),錯誤評價依共犯從屬理論。

間接正犯vs正犯後正犯間接正犯:屬犯罪支配理論,被利用者不成立犯罪;利用者居於支配主導地位(正犯),被利用者則否;被利用者可能知情或不知情。

正犯後正犯:屬犯罪支配理論;被利用者成立犯罪,利用者對自己犯意部分屬支配主導地位(正犯);被利用者對自己犯意部分亦然(正犯);被利用者不知情。

正犯後正犯vs教唆犯正犯後正犯:被利用這成立犯罪行為,被教唆者不知情;被利用者自行產生犯意,兩者居於支配主導地位(正犯)。

教唆犯:被教唆者成立犯罪行為,被教唆者知情,被教唆者因教唆者之促使產生犯意;被教唆者居支配主導地位(正犯),教唆者則否(共犯)。

我看完這個後比較懂了! 一.間接正犯:為若依犯罪支配論而言.係指行為人因為事實或法律上原因於幕後操縱他人實行不法之行為而言.就此等行為人.具又支配整體犯罪過程與決意的地位與角色.而通常被利用人不會成立犯罪.僅為犯罪之工具ex:借刀殺人而被利用人通常不會成立犯罪之原因:1.構成要件不該當2.有阻卻違法是由3.無責任能力但惟一一種直間正犯(就是被利用人)會成罪得原因就是三階滿足.且間接正犯又有另一個名稱叫"正犯後正犯"ex.大哥叫以成年的小弟殺人.小弟於自由意願下完全順服.且大哥利用通訊工具在附近指揮小弟.雖然大哥不再犯案之現場.但扔然可支配整體之犯罪過程與決意.小弟也滿足犯罪三階.是故.大哥對此犯案之過程亦為"正犯後正犯"二.教唆犯:依犯罪支配論而言.教唆犯係為共犯之身分.而對整體犯罪過程完全無法支配.僅為幕後之加工犯.犯罪過程之邊緣角色.且以教唆的方式使他人產生犯罪決意.與犯特定之罪名.而不能操縱他人.亦不能支配整體犯罪過程與決意三.我國舊刑法對教唆犯採完全從屬性.也就是直接正犯三階滿足.幕後的人(不論間階正犯或教唆犯)皆為共犯(教唆犯).因為正犯的位子已經被佔住.反之直間正犯不成立犯罪(通常出現在責任上免除)不論是教唆犯見間接正犯---都是間接正犯但我國新型法修正對教唆犯後採限制從屬性.也就是只要直接正犯實行之行為係為不法之行為.固不待論是否具備其責任條件.就算行為人不滿足責任條件.固行為人滿足不法.在幕後教唆的人扔為教唆犯.利用他人施行不法行為者亦是間接正犯四.故間接正犯是一種法理的認定.主要是為了填補當幕後人利用不罪之人而不違法之行為.而教唆犯僅是一個造口業的人.若以犯罪支配論而言兩者雖皆為幕後的藏鏡人.其最大之區別是乃是否能支配他人實行不法行為 其它的回答 回答三: 間接正犯,係利用或透過他人作為犯罪工具,以實現自己之犯罪。

講白話點,就是如林鈺雄老師所云「借人殺人」。

間接正犯具犯罪支配之意思支配地位,並以其優勢支配盲目的被利用人,遂行犯罪。

相反地,教唆犯乃具有共犯性質,即欠缺犯罪支配地位而參與犯罪者。

至於刑責之分別,須考慮的有既未遂、錯誤、過剩、分擔等問題。

回答四: 只有支配程度的差別(在意思支配上是否佔優勢),或者稱為犯罪支配地位程度的差別,而這種差別就是我們分別該行為人到底是否正犯的標準與理由。

不過判斷該支配地位學說通說採主客觀混合說(犯罪支配說),實務則採主客觀擇一說。

由於僅是程度的差別,一般考題會直接明示告訴你這是不是教唆,然後考你如何適用各該規定。

這就是區分實益,因為間接正犯就是正犯,不法內涵較高,而教唆犯並不是正犯,所以要依共犯的限制從屬形式來決定如何處理。

  回答五: 間接正犯的錯誤1.利用人主觀上認為有支配力客觀上對於被利用人無支配力2.利用人主觀上不知悉其有支配力但客觀上對被利用人有支配力此時通說認為係屬教唆犯教唆犯對於整個犯罪過程未有支配,其處罰從屬於正犯而間接正犯之處罰則就其利用行為觀之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FIREWOMAN FIREWOMAN FIREWOMAN發表在痞客邦留言(1)人氣() E-mail轉寄 全站分類:不設分類個人分類:刑法此分類上一篇:陷在一堆錯誤中 此分類下一篇:刑法:競合的問題 上一篇:3/18~3/23讀書進度 下一篇:轉載:[律司考分享]如何查詢修法理由 歷史上的今天 2009:轉載:[律司考分享]如何查詢修法理由 ▲top 留言列表 發表留言 近期文章 最新迴響 文章彙整 文章彙整 2009十月(1) 2009七月(2) 2009五月(1) 2009四月(2) 2009三月(9) 2009二月(17) 2009一月(3) 所有文章列表 文章分類 讀書進度(8)其它資料收集(6)社論(2)法緒(1)法組(0)訴訟法(1)民法(4)刑法(7)未分類文章(6) 新聞交換(RSS) 部落格文章搜尋 我的連結 法規資料庫 宇法知識工程網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S-LINK電子六法全書 法徫人部落格 微格Microblog天才曹操的部落格姜律師的法律生活ILF網路法律部落格撲馬的網路日誌夜夢星空部落格幕落,戲起異教徒法律工作站 法律討論 保成網站公職達人法律新聞元照討論區高點法律網ILF網路法律論壇 必勝讀書法 參觀人氣 本日人氣: 累積人氣: 誰來我家 QRCode 回到頁首 回到主文 免費註冊 客服中心 痞客邦首頁 ©2003-2022PIXNET 關閉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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