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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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5月19日消防法第6條修正,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住宅、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罰則. 依據消防法第35條,應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版選單 search 搜尋 搜尋 進階搜尋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機關簡介 消防局介紹 局長介紹 機關通訊錄 組織架構 各單位職掌介紹 消防大事紀 消防史料館‧防災教育館 消防榮譽榜 服務據點 活動相簿 訊息發布 消防新聞 最新消息 即時災情 重大災情訊息 個人資料保護區 臺南市各里防災地圖 施政計畫 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 便民服務 聽語障人士報案 人民線上申辦系統 申辦項目表格下載 各類人民申請案件作業流程、查詢管道及處理時效 民眾申請救護證明 火調園地 特定工廠登記與未登記工廠專區 審查及查驗進度查詢 臺南市政府一站式整合服務 業務/資訊服務 人事專區 政風專區 會計專區 資訊服務專區 檔案應用專區 性別主流化專區 消防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長照2.0消防法令篇章 國家賠償 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標案明細表 接受贈與公開徵信 內部控制聲明書 火災預防 災害搶救 消防宣導 最新防火宣導活動 宣導影音 消防知識庫 危險物品資訊公開 危險物品管理 緊急救護 古蹟防災 災害管理 問卷調查 互動專區 消防互動圖 消防季刊 民力園地 概況介紹 救災活動 牽手連心 感人事蹟 榮譽金榜 招募訊息 心得分享 法規資料 福利申請 熱門關鍵字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回臺南市政府網站 English 回首頁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News臉書專頁 下方連結 機關位置圖 隱私權及安全政策 :::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回臺南市政府網站 English 回首頁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News臉書專頁 熱門關鍵字 search 搜尋 搜尋 進階搜尋 字級 小 中 大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 機關簡介 消防局介紹 局長介紹 機關通訊錄 組織架構 各單位職掌介紹 消防大事紀 消防史料館‧防災教育館 消防榮譽榜 服務據點 活動相簿 訊息發布 消防新聞 最新消息 即時災情 重大災情訊息 個人資料保護區 臺南市各里防災地圖 施政計畫 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 便民服務 聽語障人士報案 人民線上申辦系統 申辦項目表格下載 各類人民申請案件作業流程、查詢管道及處理時效 民眾申請救護證明 火調園地 特定工廠登記與未登記工廠專區 審查及查驗進度查詢 臺南市政府一站式整合服務 業務/資訊服務 人事專區 政風專區 會計專區 資訊服務專區 檔案應用專區 性別主流化專區 消防統計 政府資訊公開 長照2.0消防法令篇章 國家賠償 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標案明細表 接受贈與公開徵信 內部控制聲明書 火災預防 災害搶救 消防宣導 最新防火宣導活動 宣導影音 消防知識庫 危險物品資訊公開 危險物品管理 緊急救護 古蹟防災 災害管理 問卷調查 互動專區 消防互動圖 消防季刊 民力園地 概況介紹 救災活動 牽手連心 感人事蹟 榮譽金榜 招募訊息 心得分享 法規資料 福利申請 ::: 火災預防 防火宣導 防火管理 防焰物品 消防安檢專區 檢修申報制度 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規定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火災案例宣導單 ::: 首頁 業務/資訊服務 火災預防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_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你家裝了嗎?   民眾於夜晚睡覺時,警覺性與反應力較低,若發生火災,往往較晚發現,以致於來不及應變或避難逃生,造成人員傷亡,因此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可提早預警火災發生,提早應變與避難逃生,降低火災傷亡。

  一、依據:內政部消防署108年7月9日消署預字第1080500870號函辦理.     二、補助對象及次序:      (一)第一優先:        1本市低收入戶        2獨居長者        3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之住宅        4住宅式宮廟(如係裝設偵煙式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者,請選擇適當安裝位置,避免發生誤報情形)        5弱勢族群居住場所(身心障礙者)      (二)第二優先:        1狹小巷弄地區建築物(含水源設施不足地區)        2木造建築物       3鐵皮屋       4居家曾發生火災事故者       5資源回收用途之住宅       6其它經轄區消防大(分)隊認定具火災高危險潛勢住戶者   (一般市民,也別忘了自行到大賣場或網路購買回家安裝唷!)   設置依據   99年5月19日消防法第6條修正,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住宅、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罰則   依據消防法第35條,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時,依下列情節嚴重性處罰:   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之處罰 一 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 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據消防法第37條,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違反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份。

  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不需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場所:於106年12月31日前需裝設完成。

    另為保障市民租賃房屋之安全,依據臺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五條,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新增公告「出租住宅場所」為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住宅管理權人若違反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臺南市租屋的市民若發現房東沒有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可要求房東依法設置、撥打119向消防局或逕向轄區消防分隊反應,消防局將派員前往稽查。

  110年度補助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申請暨安裝,請洽安裝場所就近轄區分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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