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的英文表述是“liquidated damages”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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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违约金”翻译为“liquidated damages”时,若合同适用中国法律,那么请提醒英美法系的合同当事人,“在中国法律下,该等约定金额如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专业委员会  组织机构  秘书处  活动安排  资源下载  研究所  概况介绍  学术研究  人才培养  研究平台  学生园地  资源共享   概况介绍   学术研究   人才培养   研究平台   学生园地   资源共享   机构设置   管理机制   研究人员   研究生教学   对外交流   研究条件   社会服务   理论研究   语篇分析教程   应用研究   实验研究   法律翻译   学术成果   科研项目   博士生培养   硕士生培养   DiscourseInformation   语篇信息理论   法律语料库   法律语言学实验室   博士生园地   硕士生园地   本科生园地   语篇分析   语料库   远程实验   合作交流   论文写作  课程学习  就业信息  校友联络  外校通讯  论文写作 当前位置: 首页>>研究所>>学生园地>>硕士生园地>>论文写作>>正文   “违约金”的英文表述是“liquidateddamages”么? 2016年06月28日 赵华律师  审阅中英文双语合同时,时常遇到律师或译员将“违约金”表述为“liquidateddamages”,或将“liquidateddamages”表述为“违约金”,那么中国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是否与美国法律意义上的“liquidateddamages”完全或大概一致呢?对该问题的较深思考源自某外资所律师的咨询邮件,其在邮件中咨询“DoyouknowtheChineselawonliquidateddamagesprovisions? WouldChinesecourtsrecognizethemandenforcethem?(中国法律对liquidateddamages是否有相关的规定?中国法院是否认可并可执行该等liquidateddamages的规定?) 于是查询Black’sLawDictionary(eighthedition)中的词条“liquidateddamages”,查得定义如下:Anamountcontractuallystipulatedasareasonableestimationofactualdamagestoberecoveredbyonepartyiftheotherpartybreaches.Ifthepartiestoacontracthaveproperlyagreedonliquidateddamages,thesumfixedisthemeasureofdamagesforabreach,whetheritexceedsorfallsshortoftheactualdamages.(是指于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就实际损失所能追索的合理预计金额。

如果合同各方已就liquidateddamages达成一致,那么该确定金额就是对违约的赔偿,不论该金额是高于还是低于实际损失。

) 为便于进一步理解,该辞典还摘录了P.S.Atiyah的《合同法导读》中的相关段落,现辑录如下: “Thedistinctionbetweenapenaltyandgenuineliquidateddamages,astheyarecalled,isnotalwayseasytoapply,buttheCourtshavemadethetasksimplerbylayingdowncertainguidingprinciples. Inthefirstplace,ifthesumpayableissolargeastobefarinexcessoftheprobabledamageonbreach,itisalmostcertainlyapenalty. Secondly,ifthesamesumisexpressedtobepayableonanyoneofanumberofdifferentbreachesofvaryingimportance,itisagainprobablyapenalty,becauseitisextremelyunlikelythatthesamedamageswouldbecausedbythesevaryingbreaches. Thirdly,whereasumisexpressedtobepayableonacertaindate,andafurthersumintheeventofdefaultbeingmade,thislattersumisprimafacieapenalty,becausemeredelayinpaymentisunlikelytocausedamage. Finally,itistobenotedthatthemereuseofthewords‘liquidateddamages’isnotdecisive,foritisthetaskoftheCourtandnotofthepartiestodecidethetruenatureofthesumpayable.”P.S.Atiyah,AnIntroductiontotheLawofContract316-17(3ded.1981).(penalty和真正的liquidateddamages不太容易区分,但法院厘定了一些指导性原则使两者的区分变得简单。

首先,如应支付的金额较大且远超过违约可能产生的损失,它几乎肯定是penalty。

其次,如合同规定因任何不同程度的违约都需支付前述较大金额,它可能还是penalty,因为不可能不同程度的违约都会导致同样的损失。

再次,如合同规定在某日应支付一笔款项,若违约应再支付一笔款项,后一笔款项在表面上为penalty,因为仅仅延迟付款不可能导致损失。

最后,要注意的是,使用liquidateddamages与否并不重要,因为是法官而非合同双方来决定应支付款项的性质。

) 从前述两段摘录中,我们得知有个词penalty与liquidateddamages容易混淆,liquidateddamages是对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进行合理预计的赔偿金额,具有金额事先约定的特点;而penalty具有金额远大于违约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的特点。

我们同样在Black’sLawDictionary(eighthedition)P3588-9中查询“penalty”,其与合同有关的定义如下: Anextrachargeagainstapartywhoviolatesacontractualprovision.(针对违约方收取的额外款项) Penaltyclause.Acontractualprovisionthatassessesagainstadefaultingpartyanexcessivemonetarychargeunrelatedtoactualharm.Penaltyclausesaregenerallyunenforceable.(penalty条款。

合同中针对一方违约而约定的、与实际损失不相关的超额金钱费用的条款。

penalty条款通常不可执行。

) “Itisnotinfrequentlyhappensthatcontractsprovideforwhatistohappenintheeventofabreachbythepartiesorbyoneofthem. Suchprovisionsmaybeperfectlysimpleattemptstoavoidfuturedisputes,andtoquantifytheprobableamountofanyloss. Thatisunobjectionable. Butsometimesclausesofthiskindarenotdesignedtoquantifytheamountoftheprobableloss,butaredesignedtoterrorize,orfrighten,thepartyintoperformance. Forexample,acontractmayprovidethatthepromisoristopay£5onacertainevent,butifhefailstodoso,hemustthenpay£500.Nowaclauseofthatkindiscalledapenaltyclausebylawyers,andforseveralhundredyearsithasbeenthelawthatsuchpromisescannotbeenforced. Thestandardjustificationforthelawhereisthatitisunfairandunconscionabletoenforceclauseswhicharedesignedtoactinterrorem.”P.S.Atiyah,Promises,Morals,andLaw57-58(1981).(在合同中约定各方或其中一方发生违约时应如何处理的做法并不鲜见。

如此规定最简单直接的意图就是避免将来产生争议,并就可能发生的任何损失进行量化。

这并不令人反感。

但有时,该类条款并不是用于量化可能的损失,而是用于威慑、恐吓对手就范。

比如,合同规定立约人应在某种情况下支付5英镑,如未能支付,则必须支付500英镑。

现在该类条款被律师称为penalty条款,几百年来,在法律上该等承诺并不能可执行。

法律上的标准解释是,执行旨在恐吓的条款是不公平和显失公正的。

) 根据英国最高院2015年的案例CavendishvMakdessiandParkingEyevBeavis,决定合同条款是否会成为penalty需要考虑:合同是否适用penalty规则,penalty条款是否用于保护任何法定权益,以及penalty是否与被保护的权益相比根本不成比例(是否过高或显失公平)。

那么这两个词到底哪个可以与中国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相一致呢?我们看一下中国法律对“违约金”的相关规定: 法律 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可以约定因违约所产生的赔偿责任,既可约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也可约定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原则上不超过实际损失,我们可以称其为“约定损失赔偿金”。

同时,我们发现中国法律语境下的“违约金”除具有补偿性外,还带有一定的惩罚性,比如,违约金可适当超过实际损失,但不能超过损失的30%。

“liquidateddamages”与“违约金”的比较大致如下: 相同点 两者一般都会参照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约定合理的违约赔偿金额。

不同点 “liquidateddamages”属合同双方的自由意思表示,不论是否高于实际损失。

如为双方就违约导致的损失所作的真诚评估(genuinepre-estimateofloss),则被视为有效和可强制执行的,即使无辜一方的实际损失超出或少于该指定款额,损害仍以该款额为准。

当然,违约方可以向法院主张“liquidateddamages”远远超过实际损失,即须主张并举证其实质为阻吓违约的“penalty”,应不具有可执行性。

“违约金”根据《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liquidateddamages”与“违约金”在约定违约金调整的救济途径及救济后果方面存在不一致。

“penalty”与“违约金”的比较如下: 相同点 两者均具有补偿性,以及一定的惩罚性。

不同点 “penalty”相较实际损失可能“不合理地”高,“penalty”条款在英美法系中通常是不可执行的。

无辜一方只能根据一般损害赔偿的的原则进行追讨。

一般来说,法庭会根据以下原则来判定违约赔偿的金额:尽量在金钱可以弥补的范围内,令无辜一方的状况与他在合约得到顺利履行时的状况一样。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中国的违约金的过高存在一个设定的参考尺度,而“penalty”是否“不成比例地”高,则有法官综合各种情形裁量作出,此时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的。

透过以上分析,我们理解“liquidateddamages”与“违约金”在法律内涵上并不完全一致,英美合同方对“liquidateddamages”的理解与中国合同方对“违约金”的理解是无法完全对应的。

因此,在涉及“liquidateddamages”和“违约金”的翻译时,可考虑如下处理方式: 如果将英文合同中的“liquidateddamages”翻译成中文时,可建议参考香港合约法上的表达,将其翻译为“算定损害赔偿金”,并通过加注或批注的方式提醒中方客户“该等金额约定后,不论高于还是低于实际损失,一般不予调整”。

如果将中文合同中的“违约金”翻译成英文时,可考虑翻译为“damagesforbreachofcontract”,但请务必避免将“违约金”翻译成“penalty”,因为创设不可执行的条款并不是合同之中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将在纠纷时陷中方当事人于不利地位;“penalty”在香港合约法上被称为“罚金”。

如果将“违约金”翻译为“liquidateddamages”时,若合同适用中国法律,那么请提醒英美法系的合同当事人,“在中国法律下,该等约定金额如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通常认为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当事人可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作者简介: 赵华,律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高级翻译学院翻译学硕士,教育部、人事部认证高级翻译、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会员。

2007年--2008年担任中国有色金属矿业集团驻蒙古共和国项目部阿里格首席翻译,2009年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2010年-2012年于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部从事律师工作,2013年-2015年于大成律师事务所(现为大成Dentons)执业,现为国信信扬麦家荣(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多次参与公司境外上市、处理涉港业务,法律翻译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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