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 申請登記相關問答 - 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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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之營業項目為運輸業是否符合設立條件? 答: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3條規定,物流中心係主要經營保稅貨物倉儲、轉運及配送業務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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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中心]申請登記相關問答
一、何種行業可申請登記設立物流中心?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之營業項目為運輸業是否符合設立條件? 答: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3條規定,物流中心係主要經營保稅貨物倉儲、轉運及配送業務之保稅場所。
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第2點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物流業務或公司營業項目中列有倉儲業者,得申請登記為物流中心,如其營業項目僅有運輸業則不符合設立條件。
二、物流中心之名稱和負責人是否應與其營利事業登記證相同? 答:物流中心之名稱和負責人應與其營利事業登記證相同。
三、外國公司得否登記為物流中心?答:外國公司在台設有分公司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得依物流中心相關法規規定,申請登記為物流中心。
四、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五條第1項第3款規定「物流中心應與外界有明顯之區隔」,設立於國際機場、港口、科學園區或加工區內之物流中心,海關如何認定「與外界有明顯之區隔」? 答:物流中心設於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國際機場、港口等,如於特定建物內設有獨立門禁、警衛,並以電腦控管貨物及車輛之進出,且設置閉路電視監視系統,24小時監視錄影存證者並存檔30天,海關可認定為「與外界有明顯隔離」。
五、物流中心之建築物如非自有,應檢附使用權證明文件及建築物所有人之同意書,同意該物流中心廢止登記時,其保稅物品應無條件繼續存放在倉庫至少六個月,以供海關處理保稅物品,該同意書可否以該建築物有使用權人之同意書代替?答:物流中心一旦因故結束營業,存倉保稅貨物在處理過程需有儲存處所,因此應備建築物所有人之同意書。
六、物流中心應設有獨立警衛,「獨立」之義為何? 答:即警衛單位不隸屬專責人員、倉庫人員之倉儲單位,應隸屬經營人或其授權之高階主管。
七、同一棟大樓或建築物是否可申請2家以上之物流中心?答:物流中心應與外界有明顯之區隔,因此同一棟大樓或建築物,如僅有同一門禁,以申請一家物流中心為原則,不得申請2家以上之物流中心登記證。
八、自動化倉儲設備是否為申請物流中心之必備條件?是否應為完全自動化之倉儲設備?答:物流中心貨物進出、裝卸、存儲之營運作業及帳冊管理,應符合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5條規定以電子資料傳輸及電腦資訊方式處理。
又依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物流中心係採自主管理,並與海關連線。
故貨物在倉儲異動過程之明細資料,應能保持連續性及完整性,俾環環相扣互相勾稽,防止人為之疏失、錯誤。
為求快速精確,其主要作業應以自動器具取代人工處理。
依據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第5點第1項第3款第2目所稱「設有經海關核可之自動化倉儲設備」並非指全部作業均以機器取代人工之無人統倉,應由轄區海關就業者營運內容、存儲貨物種類、稽核作業需要及前述資訊管控等因素予以審核。
(參見前關稅總局90年5月22日台總局保字第90103129號函)
九、物流中心可設於鄰近國際港口、國際機場地區或經海關專案核准之地點,此地點有否距離之限制?答:目前無距離之規定,均由各關稅局視查核人力、交通及環境狀況決定。
十、物流中心如非位於鄰近國際港口或國際機場地區者,為何於申請登記前應先檢具交通路線圖,向當地海關申請勘查? 答:物流中心係屬重大投資,於籌設前應先向海關申請勘查地點,避免廠商已作投資,而海關因交通及環境狀況等因素,稽核有困難,而不能核准設置。
十一、同一公司設立2家物流中心,其實收資本額及保證金是否仍各為新臺幣2億元以上及新臺幣2000萬元?答:每一家物流中心實收資本額都應在新臺幣1億5000萬元以上,保證金亦應為新臺幣2000萬元。
惟據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5條之1規定:物流中心得經海關核准,於不同地址另設二處分支物流中心。
其實收資本額已逾規定之最低限額新臺幣1億5000萬元者,每逾新臺幣6000萬元,得再增設一處分支物流中心。
惟據同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物流中心及其各分支物流中心應分別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新臺幣2000萬元。
十二、設置物流中心,海關應否審查其倉庫使用執照?答:查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6條第2款規定物流中心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所在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權證件、平面圖與其影本及第五條第二項可供倉儲使用之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如非自有者,應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第3點第1項第3款辦理,應檢附使用權證明文件及建築物所有人之同意書。
十三、一家物流中心內可否設有其他保稅倉庫或保稅工廠?答:一家物流中心內不得設有保稅倉庫或保稅工廠。
同公司可經營物流中心及其他業務如保稅倉庫或保稅工廠,惟物流中心應與之有所區隔。
十四、貨櫃集散站能否兼營物流中心?能否以貨櫃集散站中某一倉庫經營物流中心?貨櫃集散站如欲經營物流中心其資本額是另需2億元,抑或與該集散站之資本額共用?答:據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5條規定: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1億5000萬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得申請登記為物流中心,且其投資於物流中心之營業資金不得低於新臺幣1億5000萬元。
公司其他經營項目並未限制,惟應與公司其他營業場所有所區隔,並設有門禁並以電腦控管貨物及車輛進出。
物流中心內除倉庫外,應有足夠場所供車輛進出、停放及裝卸貨物。
連絡電話(02)25505500#2752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19-12-20
更新日期:2019-12-20
點閱次數: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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