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 申請登記相關問答 - 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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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之營業項目為運輸業是否符合設立條件? 答: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3條規定,物流中心係主要經營保稅貨物倉儲、轉運及配送業務之 ... X 訊息 關閉 x 首頁 > 服務園地 > 民眾常見問答 > 關務 >[物流中心]申請登記相關問答 ::: 民眾常見問答 國庫 賦稅 關務 國有財產 財政管理 促參 其它 部屬事業機構 ::: X 轉寄好友 「*」為必填欄位 *寄件者(必填) *收件者(必填) *郵件內容(必填) *驗證碼(必填) 重新產生驗證碼 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 [物流中心]申請登記相關問答 一、何種行業可申請登記設立物流中心?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之營業項目為運輸業是否符合設立條件? 答: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3條規定,物流中心係主要經營保稅貨物倉儲、轉運及配送業務之保稅場所。

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第2點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物流業務或公司營業項目中列有倉儲業者,得申請登記為物流中心,如其營業項目僅有運輸業則不符合設立條件。

二、物流中心之名稱和負責人是否應與其營利事業登記證相同? 答:物流中心之名稱和負責人應與其營利事業登記證相同。

  三、外國公司得否登記為物流中心?答:外國公司在台設有分公司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得依物流中心相關法規規定,申請登記為物流中心。

  四、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五條第1項第3款規定「物流中心應與外界有明顯之區隔」,設立於國際機場、港口、科學園區或加工區內之物流中心,海關如何認定「與外界有明顯之區隔」? 答:物流中心設於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國際機場、港口等,如於特定建物內設有獨立門禁、警衛,並以電腦控管貨物及車輛之進出,且設置閉路電視監視系統,24小時監視錄影存證者並存檔30天,海關可認定為「與外界有明顯隔離」。

五、物流中心之建築物如非自有,應檢附使用權證明文件及建築物所有人之同意書,同意該物流中心廢止登記時,其保稅物品應無條件繼續存放在倉庫至少六個月,以供海關處理保稅物品,該同意書可否以該建築物有使用權人之同意書代替?答:物流中心一旦因故結束營業,存倉保稅貨物在處理過程需有儲存處所,因此應備建築物所有人之同意書。

六、物流中心應設有獨立警衛,「獨立」之義為何? 答:即警衛單位不隸屬專責人員、倉庫人員之倉儲單位,應隸屬經營人或其授權之高階主管。

  七、同一棟大樓或建築物是否可申請2家以上之物流中心?答:物流中心應與外界有明顯之區隔,因此同一棟大樓或建築物,如僅有同一門禁,以申請一家物流中心為原則,不得申請2家以上之物流中心登記證。

  八、自動化倉儲設備是否為申請物流中心之必備條件?是否應為完全自動化之倉儲設備?答:物流中心貨物進出、裝卸、存儲之營運作業及帳冊管理,應符合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5條規定以電子資料傳輸及電腦資訊方式處理。

又依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物流中心係採自主管理,並與海關連線。

故貨物在倉儲異動過程之明細資料,應能保持連續性及完整性,俾環環相扣互相勾稽,防止人為之疏失、錯誤。

為求快速精確,其主要作業應以自動器具取代人工處理。

依據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第5點第1項第3款第2目所稱「設有經海關核可之自動化倉儲設備」並非指全部作業均以機器取代人工之無人統倉,應由轄區海關就業者營運內容、存儲貨物種類、稽核作業需要及前述資訊管控等因素予以審核。

(參見前關稅總局90年5月22日台總局保字第90103129號函) 九、物流中心可設於鄰近國際港口、國際機場地區或經海關專案核准之地點,此地點有否距離之限制?答:目前無距離之規定,均由各關稅局視查核人力、交通及環境狀況決定。

  十、物流中心如非位於鄰近國際港口或國際機場地區者,為何於申請登記前應先檢具交通路線圖,向當地海關申請勘查? 答:物流中心係屬重大投資,於籌設前應先向海關申請勘查地點,避免廠商已作投資,而海關因交通及環境狀況等因素,稽核有困難,而不能核准設置。

  十一、同一公司設立2家物流中心,其實收資本額及保證金是否仍各為新臺幣2億元以上及新臺幣2000萬元?答:每一家物流中心實收資本額都應在新臺幣1億5000萬元以上,保證金亦應為新臺幣2000萬元。

惟據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5條之1規定:物流中心得經海關核准,於不同地址另設二處分支物流中心。

其實收資本額已逾規定之最低限額新臺幣1億5000萬元者,每逾新臺幣6000萬元,得再增設一處分支物流中心。

惟據同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物流中心及其各分支物流中心應分別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新臺幣2000萬元。

  十二、設置物流中心,海關應否審查其倉庫使用執照?答:查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6條第2款規定物流中心申請登記時應檢具「所在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權證件、平面圖與其影本及第五條第二項可供倉儲使用之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如非自有者,應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第3點第1項第3款辦理,應檢附使用權證明文件及建築物所有人之同意書。

十三、一家物流中心內可否設有其他保稅倉庫或保稅工廠?答:一家物流中心內不得設有保稅倉庫或保稅工廠。

同公司可經營物流中心及其他業務如保稅倉庫或保稅工廠,惟物流中心應與之有所區隔。

  十四、貨櫃集散站能否兼營物流中心?能否以貨櫃集散站中某一倉庫經營物流中心?貨櫃集散站如欲經營物流中心其資本額是另需2億元,抑或與該集散站之資本額共用?答:據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5條規定: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1億5000萬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得申請登記為物流中心,且其投資於物流中心之營業資金不得低於新臺幣1億5000萬元。

公司其他經營項目並未限制,惟應與公司其他營業場所有所區隔,並設有門禁並以電腦控管貨物及車輛進出。

物流中心內除倉庫外,應有足夠場所供車輛進出、停放及裝卸貨物。

連絡電話(02)25505500#2752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19-12-20 更新日期:2019-12-20 點閱次數:3323 (New)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訊息公告 網站公告 新聞稿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訊息 就業資訊 影音專區 統一發票中獎號碼 活動公告 統計指標 國債最新訊息 即時新聞澄清專區 國庫年度預算執行訊息 核心業務 服務園地 國庫服務資訊 賦稅服務資訊 關務服務資訊 國有財產服務資訊 促參服務資訊 國際財政服務資訊 訴願及促參申訴服務 檔案應用 出版刊物 民眾常見問答 財政雙語詞彙 與民交流區 財政法規 各稅法令函釋 財政主管法規系統 法規預告 國庫法規 賦稅法規 關務法規 國有財產法規 促參法規 訴願法規 訴願及促參申訴知識分享 財政及貿易統計 公告訊息 統計發布預告 統計資料庫 稅務行業標準分類 財政及賦稅統計 進出口統計 性別統計 其他業務統計 分析與研究 視覺化專區 統計出版品 相關統計網站 主題專區 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房地合一稅2.0專區 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專區 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 反避稅專區 兒童權利公約宣導專區 內部控制專區 廉政專區 遊說法資訊專區 政治獻金法第七條查詢網 性別主流化專區 消費保護 節能減碳專區 採購資訊 財政績優獎勵專區 兩公約宣導專區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 稅捐稽徵法修正專區 財政部及所屬機關 聯絡資訊一覽 機關首長簡介 沿革組織職掌 部內各單位、部屬機關(構) 財政史料 政策與計畫 本部111年重要施政 重要施政要聞 本部已採行之重大措施 健全房市相關措施 重要措施 研究發展 施政計畫 施政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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