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國民中小學及學前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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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實施要點執行補充說明」訂定。

二、本要點適用於任教本縣國民中小學及學前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特教 班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國民中小學及學前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1年06月29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4年08月17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40280197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一、依據:「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暨「教育部補助國民中    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實施要點執行補充說明」訂定。

二、本要點適用於任教本縣國民中小學及學前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特教    班)之專任教師、代理及代課教師。

三、本要點所稱特教班分為身心障礙類特教班(包含集中式特教班、分散    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資賦優異類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    輔導班)。

四、本縣國民中、小學(含學前)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如下: 圖表附件:第4點完整條文.PDF 五、特教班教師以專任特教班課程為原則,如因授課實際需要,有部份節    數與普通班交互支援授課,應對等補足。

六、集中式特教班不得延後上課或提早放學,且學生在校學習時間應與同    年級普通班學生相同。

七、設有三班以上特教班之學校,得核准設置特教組長一名,兼任特教組    長授課節數參照「彰化縣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    彰化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辦理。

八、特教班教師以兼任特教行政為原則,除兼任特教組長外,不宜兼任其    他組長,其囿於學校員額編制須兼任特教組長以外之行政職務工作者    ,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其兼任行政職務工作酌減之節數應納    入全校總節數分配,不得減少任教特教班之每週上課總節數。

九、特教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所酌減節數之補足方式,得以下列方式辦理:(一)調整學生分組方式、人力或資源運用方式。

(二)以超鐘點方式辦理。

(三)利用校內其他鐘點教師方式辦理。

(四)其他。

    上述措施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同意後辦理。

十、本要點奉核可後函頒實施,如有特殊情形,得報請彰化縣政府核准後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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