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科技大學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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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為提昇教學與研究水準,促進學術交流,依據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客座教授、客座副教授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朝陽科技大學客座教授、客座副教授聘任辦法 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提昇教學與研究水準,促進學術交流,依據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客座教授、客座副教授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依本辦法提聘之客座教授人選,其資格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曾任國內外著名大學教授,最近五年內有著作發表為國內外所推崇者。

二、 在學術上有崇高地位為國內外知名,而為本校所需者。

三、 在專業領域有特殊成就,並曾在國內外著名研究機構從事相當於教授之研究工作滿三年以上者。

第三條 依本辦法提聘之客座副教授人選,其資格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曾任國內外著名大學副教授,最近五年內有著作發表為國內外所推崇者。

二、 在學術上有崇高地位為國內外知名,而為本校所需者。

三、在專業領域有特殊成就,並曾在國內外著名研究機構從事相當於副教授之研究工作滿一年以上者。

第四條 客座教授、客座副教授之審查,比照校內專任教授、副教授方式辦理。

第五條 客座教授、客座副教授之延聘期間,應配合學期為之,最短不得少於三個月,並以一年為一期,期滿得視實際需要續聘,但最長以三學年為限。

第六條 客座教授、客座副教授之待遇及義務,得參照校內專任教授、副教授之待遇支給或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衡酌實際需要訂定,陳請校長核定。

第七條 經審查同意聘任為本校客座教授、客座副教授者,全校以三人為上限。

第八條 大陸地區短期參訪教授、副教授之聘期及待遇另訂之。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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