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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客座教授、副教授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客座教授: (一)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任教授,著有成績者。
(二)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任 ...
客座教授、副教授聘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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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6.15(六七)高醫人字第一三一七號函公布
91.02.22(九一)高醫校法(一)字第00五號函頒布
97.04.17九十六學年度第五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97.07.22董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董事會議通過
97.08.07高醫人字第0971103519號函公布
102.02.0710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2.02.22董事會第十七屆第四次會議通過
102.04.01高醫人字第1021100909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應校務發展需要,提昇教學與研究水準,並加強學術交流,延攬國內外有特殊成就之學者
專家擔任講學、研究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客座教授、副教授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客座教授:
(一)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任教授,著有成績者。
(二)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任副教授(AssociateProfessor)或其相當職務三年以上,
著有成績,並有重要之著作者。
(三)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博士(攻修博士班課程之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後,
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科有關之專門職業三年以上,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者。
(四)國外大學任助理教授(AssistantProfessor)六年以上確有特殊成就,並有重要之著作者。
(五)國內外大學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成績優良,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
專門職業或職務十年以上,著有成績,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客座副教授:
(一)國內外大學任副教授(AssociateProfessor),著有成績者。
(二)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博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且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國內外大學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後,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
與所習學科有關之專門職業三年以上,著有成績,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國外大學任講師、助理教授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五)國內外大學得有學士學位,成績優良,在研究機構繼續研究或從事與所習科有關之專門職業或
職務七年以上,著有專門著作者。
三、前兩款有關學術重要成就,由校教評會認定之。
第三條 客座教授、副教授經系(所、中心)主管推薦,院長同意並經校長核准,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後聘任之。
系(所、中心)主管推薦時應檢附被推薦人相關資料如下:
一、申請書一份。
二、學經歷證件影本各一份。
三、著作目錄表一份。
四、主要著作一份。
五、如基於教學及研究需要,需聘為專任客座教授、副教授,推薦單位應另附教學及研究計畫等資料
一份。
第四條 客座教授、客座副教授不佔教師編制名額,視實際需要聘任,原則上一年一聘,並得續聘,總聘期
最長以三年為限。
但因校務發展及研究需要,經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期滿之續聘,應檢附聘期內
之教學與研究成果,依原聘任程序辦理。
第五條 聘任客座教授或客座副教授所需經費,應由聘任單位先行向校外機構(如教育部、國科會)申請補助,
或由教育部相關計畫支應為原則。
申請校外補助未獲通過或補助不足者,以各單位自籌經費為原則。
因校務發展需要而聘任者,其經費得由學校支給。
第六條 客座教授、副教授之待遇支給標準如下:
一、薪資比照本校專任教師規定辦理,且另依「本校延攬國外傑出人才獎助辦法」規定獎助。
二、講學未滿一個月者,依前款規定按日核算。
旅費標準:
一、旅居國外者:
(一)聘期未滿一年者︰得申請補助本人來回之經濟艙機票,但以一次為限。
聘期超過一年者,
得專案簽請補助本人來回之經濟艙機票,但每年以一次為限。
(二)到本校任職滿一年︰得申請補助配偶來回之經濟艙機票,但以一次為限。
二、在國內居住者:得依本校差旅費核支標準申請補助來回交通費。
客座教授、副教授如其在本校附屬醫療機構兼任醫療工作者,另由該附屬醫療機構支給醫務津貼。
第七條 聘任期間發表研究成果及論文時,以本校名義發表者,其研究成果及論文適用本校各項獎勵辦法,
若涉及智慧財產權,其權利之分配另議。
第八條 專任客座教授、副教授在本校附屬醫療機構就醫優待比照專任教師辦理,兼任客座者則比照兼任
教師辦理。
第九條 本校專任客座教授、副教授服務期間之各項權利義務應以契約明訂。
契約內容包括聘期、薪資、
經費來源、差假、校外兼職、兼課等相關權利義務及工作內容等項目。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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