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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共工程專職之監造單位現場人員及施工廠商專職品管人員可否兼任該標案或其他標案之規劃、設計、監造簽證人員或專任工程人員職務」一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 ... 展開選單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全站查詢關鍵字欄位 搜尋 close 回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解釋令函 訴願決定書 草案預告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 alarm 回法務局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線上教學 小 中 大 ::: 首頁 解釋令函 解釋令函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有關「公共工程專職之監造單位現場人員及施工廠商專職品管人員可否兼任該標案或其他 標案之規劃、設計、監造簽證人員或專任工程人員職務」一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05.4.8.府授工品字第10511508100號函發文日期:民國105年4月8日 主旨:有關「公共工程專職之監造單位現場人員及施工廠商專職品管人員可否兼任該標案或   其他標案之規劃、設計、監造簽證人員或專任工程人員職務」一案,詳如說明,請查   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105年3月31日工程管字第1050004543   0 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疑義經工程會函釋,專職之監造單位現場人員及專職之施工廠商品管人員,   係指施工廠商品管人員或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應專職於同一標案之品管或監造業務   ,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不得在同一時段兼任該標案或其他標案之規劃、設計   、監造簽證人員或專任工程人員職務,請貴機關於辦理公共工程時遵循辦理。

 三、檢附本府105年2月16日府授工品字第 10530025500號函及工程會105年3月31日工程管   字第10500045430號釋函供參。

正本: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除外)副本: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含附件)、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科(含附件)、臺   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大地科(含附件)、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採購管理科(含附件)、   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含附件)、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管及勞安科(含附件   ) ::: 本月造訪人次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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