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12-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前項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資訊公開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法務部>法律事務目
第12條
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前項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十日內表示意見。
但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已表示同意公開或提供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所在不明者,政府機關應將通知內容公告之。
第二項所定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未於十日內表示意見者,政府機關得逕為准駁之決定。
延伸文章資訊
- 1政府資訊公開法逐條說明
三、行政程序法自九十年元月一日. 施行,其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明. 定:「有關行政機關資訊公開. 及其限制之法律,應於本法公. 布二年內完成立法。於完成立. 法前,行政院應 ...
- 2行使公民權的第一步:申請政府資訊公開 -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2條規定,縣政府應於受理曾公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15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15日。亦即最遲於30日內,應為准 ...
- 3政府資訊公開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一章總則. 第1 條 · 第3 條. 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 ...
- 4政府資訊公開法簡介
按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 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此係行政 ...
- 5關於民眾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政府機關申請寓大廈 ... - 營建署
三、另「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前項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十日內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