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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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3 條(99.02.04 版) - 法源法律網
檢視現行法規,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民國99 年02 ... 三)銀行為金融控股公司之法人董事、監察人者,其負責人因擔任該控股公司之負責 ...
- 2歷史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總說明(104.09.16).pdf · 銀行負責人應 ... 三、銀行為金融控股公司之法人董事、監察人者,其負責人因擔任該控股
- 3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二、為進行合併或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 者,得擔任該等機構之董事長。但兼任其他銀行董事長者,. 該二銀行間仍應具備投資關係。 三、銀行為金融控股 ...
- 4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 ... - 全國法規資料庫
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銀行子公司者,其董事應至少有一人具備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總公司(總行)副經理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或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 5釋銀行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得由其他金融事業負責人兼任 ...
一、依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三條之一第三項但書、金融控股 ... 本國銀行或外國銀行(所屬控制公司在臺有銀行據點)之董事、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