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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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3 條(99.02.04 版) - 法源法律網
檢視現行法規,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民國99 年02 ... 三)銀行為金融控股公司之法人董事、監察人者,其負責人因擔任該控股公司之負責 ...
- 2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銀行分行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及有效經營銀行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 ...
- 3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二、為進行合併或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 者,得擔任該等機構之董事長。但兼任其他銀行董事長者,. 該二銀行間仍應具備投資關係。 三、銀行為金融控股 ...
- 4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 ... - 全國法規資料庫
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銀行子公司者,其董事應至少有一人具備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總公司(總行)副經理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或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 5法條內容 - 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銀行局
法規名稱:,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109.10.26金管銀 ... 銀行依前項但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董事長兼任總經理時,主管機關得核定最長三個月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