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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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事業之分類及定義修訂內容
(三)經營電力網,在其核准之地區內,統一購售各電業剩餘或需要之電能。 (四)經營中心發電所,將所發電能躉售與其他電業。 二.可能產生水污染之行為為第一款及第四款之 ...
- 2法規內容-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 ... 、畜牧業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分類、定義,詳如附件。 ... 為準;無放流口者,以事業所在位址為準。 ... 及其相關法規對各該業別 ...
- 3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款第七目及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家戶,指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收費對象以外之污水排放者。 [增訂]; 第十條之一. 本法所稱稀釋,不包括燃煤 ...
- 4水污染防治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 ...
- 5水污染防治法§2-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2 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水:指以任何形式存在之地面水及地下水。 ... 十一、水污染防治措施:指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土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