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分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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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如次一順序庭之庭長或法官已有部分檢疫或隔離,則由再一順序庭之庭長及法官代理。
二、台北簡易庭部分 台北簡易庭一庭及二庭,其中一庭法官全部無法辦公時,由另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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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代理次序應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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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院法官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須隔離(確定病例、疑似病例或接觸病例)或居家檢疫者,其承辦之案件,原核定代理順序表(下稱代理順序表)不敷使用,依本方案所定次序代理。
貳、各庭法官代理次序補充方案
一、民事庭及執行處部分
(一) 民事庭庭長及法官無法辦公,原核定代理順序表之庭內代理不敷使用時,由次一庭之庭長及法官按代理順序表代理,最末庭之部分則由第一庭庭長法官按代理順序表代理。
(二) 執行處庭長、法官均無法辦公時。
由民二庭庭長及法官按代理順序表代理,民二庭庭長法官無法代理時,由民一庭庭長法官依代理順序表代理。
(三) 如次一順序庭之庭長或法官已有部分檢疫或隔離,則由再一順序庭之庭長及法官代理。
二、台北簡易庭部分
台北簡易庭一庭及二庭,其中一庭法官全部無法辦公時,由另一庭法官按代理順序表代理。
三、新店院區部分
(一) 新店簡易庭全庭法官無法辦公時,由行政訴訟庭法官按照代理順序表代理。
行政訴訟庭法官無法辦公時,由新店簡易庭按代理順序表代理。
(二) 家事庭庭長、法官全庭無法辦公時,由新店簡易庭、行政訴訟庭庭長及法官依序按代理順序表代理。
新店簡易庭及行政訴訟庭庭長、法官全庭無法辦公時,由家事庭庭長及法官按代理順序表代理。
(三) 全部少年庭法官無法辦公時由家事庭法官依代理次序表依序代理。
四、刑事庭部分
(一) 合議庭(包含審查庭、普通庭、金融專庭)成員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其承辦之案件(含獨任及合議案件)依下列次序代理:
1、庭長或審判長(以下均簡稱庭長)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由資深法官代理。
2、一位法官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依原事務分配所定代理次序之法官代理。
3、成員四人之庭,有二位法官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由未經隔離或居家檢疫之庭長、法官分別代理。
但成員三人之庭由未經隔離或居家檢疫之庭長或法官一併代理。
4、合議庭成員全部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由次一次序合議庭分別或一併代理。
但次一次序合議庭成員全部亦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該二合議庭分別由再次二次序之合議庭依序代理,依此類推。
5、前二款情形,同一股別一併代理股數,以三股為限。
逾三股部分,由次一次序之合議庭分別或一併代理,依此類推。
但刑事庭逾三分之二法官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代理股數,不受三股限制。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以抽籤方式決定被代理之股別。
一併代理之股別亦同。
(二) 前點所定由次一次序合議庭之代理次序,審查庭、強制處分專庭、金融專庭與普通庭互不代理。
但審查庭、金融專庭或普通庭之全部合議庭成員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以及強制處分專庭逾3名以上成員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不在此限。
(三) 強制處分專庭平日、假日輪值法官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依下列各款所示次序代理:
1、1至2名輪值法官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依原事務分配所定代理次序之法官代理。
2、3名法官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除由其餘未經隔離或居家檢疫之強制處分庭法官代理外,另自審查庭、強制處分專庭、普通庭未經隔離或居家檢疫之法官抽籤1名代理之。
3、4名法官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除由其餘1名未經隔離或居家檢疫之強制處分庭法官代理外,另自審查庭、金融專庭、普通庭未經隔離或居家檢疫之法官抽籤2名分別代理之。
4、強制處分專庭5名成員隔離或居家檢疫者,由金融專庭、審查庭及普通庭未經隔離或居家檢疫之法官輪值代理之。
第一項第二、三款情形,以抽籤方式決定被代理之股別。
代理法官代理期間是否予以停分案,另由刑事庭庭務會議決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情形,輪值表由刑事紀錄科排定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
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代理次序應變方案逐點說明表.
規 定
說 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代理次序應變方案
應變方案名稱。
壹、本院法官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須隔離(確定病例、疑似病例或接觸病例)或居家檢疫者,其承辦之案件,原核定代理順序表(下稱代理順序表)不敷使用,依本方案所定次序代理。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變化,維護法官審判業務正常運作,爰訂定本方案。
貳、各庭法官代理次序補充方案
一、民事庭及執行處部分
(一)民事庭庭長及法官無法辦公,原核定代理順序表之庭內代理不敷使用時,由次一庭之庭長及法官按代理順序表代理,最末庭之部分則由第一庭庭長法官按代理順序表代理。
(二)執行處庭長、法官均無法辦公時。
由民二庭庭長及法官按代理順序表代理,民二庭庭長法官無法代理時,由民一庭庭長法官依代理順序表代理。
(三)如次一順序庭之庭長或法官已有部分檢疫或隔離,則由再一順序庭之庭長及法官代理
一、 本院經法官會議核定有法官司法事務代理順序表,如該庭內尚有成員並未經隔離或檢疫,則由該庭之庭長庭員相互代理,以維持審判工作之進行。
二、 惟如全庭無法辦公,則由代理順序表之次一庭庭長及法官代理。
三、 執行處因僅一庭,無次一庭可代理,故由民二庭庭長及法官代理,二庭庭長及法官不能代理時則由一庭庭長法官代理。
四、 代理他庭業務之順序案照代理順序表之次序依序代理。
五、 次一順序庭之庭長法官如已有部分成員隔離或檢疫,為避免負擔過重,則由次一庭之庭長法官代理
二、台北簡易庭部分
台北簡易庭一庭及二庭,其中一庭法官全部無法辦公時,由另一庭法官按代理順序表代理。
台北簡易庭目前設有二庭,如其中一庭全庭法官無法辦公由次一庭按代理順序表代理。
三、新店院區部分
(一)新店簡易庭全庭法官無法辦公時,由行政訴訟庭法官按照代理順序表代理。
行政訴訟庭法官無法辦公時,由新店簡易庭按代理順序表代理。
(二)家事庭庭長、法官全庭無法辦公時,由新店簡易庭、行政訴訟庭庭長及法官依序按代理順序表代理。
新店簡易庭及行政訴訟庭庭長、法官全庭無法辦公時,由家事庭庭長及法官按代理順序表代理。
(三)全部少年庭法官無法辦公時由家事庭法官依代理次序表依序代理。
一、 新店簡易庭與行政訴訟庭,相互代理。
二、 家事庭如全庭無法辦公由新店簡易庭、行政訴訟庭庭長代理。
三、 新店簡易庭與行政訴訟庭鈞無法辦公由家庭代理。
四、 少年部分由家事法庭按代理順序代理。
四、刑事庭部分
(一)合議庭(包含審查庭、普通庭、金融專庭)成員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其承辦之案件(含獨任及合議案件)依下列次序代理:
1、庭長或審判長(以下均簡稱庭長)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由資深法官代理。
2、一位法官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依原事務分配所定代理次序之法官代理。
3、成員四人之庭,有二位法官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由未經隔離或居家檢疫之庭長、法官分別代理。
但成員三人之庭由未經隔離或居家檢疫之庭長或法官一併代理。
4、合議庭成員全部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由次一次序合議庭分別或一併代理。
但次一次序合議庭成員全部亦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該二合議庭分別由再次二次序之合議庭依序代理,依此類推。
5、前二款情形,同一股別一併代理股數,以三股為限。
逾三股部分,由次一次序之合議庭分別或一併代理,依此類推。
但刑事庭逾三分之二法官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代理股數,不受三股限制。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以抽籤方式決定被代理之股別。
一併代理之股別亦同。
(二)前點所定由次一次序合議庭之代理次序,審查庭、強制處分專庭、金融專庭與普通庭互不代理。
但審查庭、金融專庭或普通庭之全部合議庭成員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以及強制處分專庭逾3名以上成員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不在此限。
(三)強制處分專庭平日、假日輪值法官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依下列各款所示次序代理:
1、1至2名輪值法官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依原事務分配所定代理次序之法官代理。
2、3名法官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除由其餘未經隔離或居家檢疫之強制處分庭法官代理外,另自審查庭、強制處分專庭、普通庭未經隔離或居家檢疫之法官抽籤1名代理之。
3、4名法官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除由其餘1名未經隔離或居家檢疫之強制處分庭法官代理外,另自審查庭、金融專庭、普通庭未經隔離或居家檢疫之法官抽籤2名分別代理之。
4、強制處分專庭5名成員隔離或居家檢疫者,由金融專庭、審查庭及普通庭未經隔離或居家檢疫之法官輪值代理之。
第一項第二、三款情形,以抽籤方式決定被代理之股別。
代理法官代理期間是否予以停分案,另由刑事庭庭務會議決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情形,輪值表由刑事紀錄科排定之。
一、合議庭成員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代理次序,由未經隔離或居家檢疫之合議庭成員,或次一次序合議庭成員,分別或一併代理,爰依各種情形,分別明定第一款至第四款代理次序。
二、合議庭成員全部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由次一次序之合議庭成員分別或一併代理。
但次一次序合議庭全部成員亦全部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為免加重再次一次序合議庭成員之負擔,爰由再次二次序之合議庭成員分別或一併代理。
三、如何確定分別或一併代理、代理之股別,及一股同時代理數股以上之應變方法。
爰於第一項第五款明定,同一股別一併代理股數上限及同一股別一併代理逾代理股數上限時之因應方法,及本院若逾三分之二法官經隔離或居家檢疫,代理股數不受代理股數上限限制。
四、第二項明定本點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列分別或一併代理時,及被代理之股別,均以抽籤方式決定。
五、明定審查庭、強制處分專庭、金融專庭和普通庭互不代理原則及例外情形。
六、明定強制處分專庭法官如經隔離或居家檢疫者之代理原則。
七、強制處分專庭如有3名以上法官經隔離或居家檢疫時,所餘未經隔離或居家檢疫之成員恐不足維持強制處分專庭之正常運作,故明定此等情形之代理方式。
發布日期:110-04-22
更新日期:110-04-22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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