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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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
公告事項:一、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 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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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
公發布日:
民國88年07月31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7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70095425號公告
法規體系:
廢棄物管理處/廢棄物清理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環署廢字第1070095425號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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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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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
公告事項:一、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
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
(一)下列醫療機構:
1.醫院。
2.洗腎診所。
3.設三個診療科別以上之診所。
(二)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
大月產量十公噸以上,或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下列事業:
1.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鐘錶製造業、輻射及電子醫
學設備製造業及光學儀器及設備製造業除外)。
2.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
3.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4.電力設備製造業。
5.化學材料製造業。
6.基本金屬製造業。
7.皮革、毛皮及其製品製造業。
8.化學製品製造業。
9.藥品製造業。
10.金屬製品製造業(金屬彈簧製造業及金屬線製品製造業除外)。
11.印染整理業。
12.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13.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三)電力供應業:從事發電、輸電及配電等電力供應之行業。
(四)印刷輔助業。
(五)印刷業。
(六)電信業:因從事通訊網路設置、維修或保養產生混合五金廢料者。
(七)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之屠宰場。
(八)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飼養規模二千頭以上之豬隻畜牧場。
(九)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飼養規模二百五十頭以上之牛隻畜牧場
。
(十)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飼養規模八萬隻以上之養雞畜牧場。
(十一)農產品批發市場: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之每日或定期集中
進行農產品交易之機構。
(十二)其他農業(含農、林、漁、牧業):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
最大月產量平均每日五公噸以上,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
產量每年一千五百公噸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
月產量平均每日四公斤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產量
每年一公噸以上之事業。
(十三)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應申請排放許可證,且設計或實際已達最大
日廢(污)水產生量每日一百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之事業
。
(十四)政府或民間開發之工業區、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工業園區之污水處
理廠。
(十五)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十六)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十七)設有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之事業。
(十八)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至第六目設置廢棄物清除
處理設施之機構。
(十九)再利用機構:指收受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農工商廠(場)。
1.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之事業。
2.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再利用管理辦法
公告(附表)之管理方式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之事業。
(二十)具有全自動沖洗設備之相片沖洗業:凡從事底片及相片沖洗、列
印、放大或其他處理之行業。
(二十一)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大專院校或學術研究機構實驗室。
(二十二)乾洗衣業:使用四氯乙烯或其他公告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從
事衣物、毛巾、床單、地毯、皮衣及其他紡織製品等洗濯之行
業。
(二十三)環境檢測服務業:凡從事空氣、噪音或振動等物理性公害、水
質水量、毒性化學物質、飲用水、土壤或廢棄物等之採樣、測
定、監測及檢驗之行業。
(二十四)營造業:
1.所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為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
,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上者。
2.對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且繳交空氣污染防
制費之拆除工程者。
3.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係屬道路工程、隧道工程、橋樑工程
及管線開挖工程者,得免依規定辦理列管事宜。
(二十五)建築拆除業:非屬營造業,而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
拆除工程,且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者。
(二十六)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取得地方主管機關核發應回收廢棄物處
理業登記證之機構。
(二十七)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
(污)水之事業。
(二十八)總公司資本總額達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之連鎖速食店或餐
館業(含其分店及加盟店)。
(二十九)食品製造業:從事將農、林、漁、牧業產品處理成食品後產生
廢食用油,且資本總額達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之行業。
(三十)產生廢食用油之下列依發展觀光條例申請登記並領有登記證之觀
光旅館業及旅館業:
1.觀光旅館(含其分館)。
2.客房數達一百間以上之一般旅館(含其分館)。
(三十一)產生廢棄食品之超級市場:從事提供家庭日用品、食品分部門
零售,而以生鮮及組合料理食品為主且總公司資本總額達新臺
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產生廢棄食品之行業(含其分店及加盟店
)。
(三十二)產生廢棄食品之零售式量販業:從事綜合商品零售,結合倉儲
與賣場一體且總公司資本總額達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產生
廢棄食品之行業(含其分店及加盟店)。
(三十三)其他事業:非屬上列事業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
產量平均每日一公噸以上,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產量
每年三百公噸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
平均每日四公斤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產量每年
一公噸以上之事業。
二、前項(二)至(六)及(二十九)之行業別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編訂之
「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
三、經公告指定之事業或清除、處理、再利用指定公告事業所產生之事業
廢棄物者,尚未取得事業廢棄物管制編號時,應檢具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管制
編號,再由該等機關核發管制編號。
四、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事業廢棄物管制編號之事業,其符合解除列管條
件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網路傳輸申報系統所定格式,填具事業基線
資料調查暨列管判定表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解除
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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