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書狀規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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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四項訂定之。

... 民事事件當事人向法院有所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法得用言詞外,應使用司法狀紙。

... 司法狀紙大小規格,應為A4 尺寸(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書狀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105年11月30日 法規類別: 司法>院本部>民事目 附檔: 格式一.PDF 格式一.DOC 格式二.PDF 格式二.DOC 範例.PDF 範例.DOC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第1條 本規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四項訂定之。

第2條 民事事件當事人向法院有所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法得用言詞外,應使用司法狀紙。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司法狀紙大小規格,應為A4尺寸(寬21公分、高29.7公分),並應依格式一或格式二製作(附格式一、二及範例),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

第4條 當事人未使用司法狀紙或未依格式記載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

第5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及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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