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申請 - 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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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起飛重量25kg以上具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須辦理檢驗。

測驗與給證​. 學習操作證:年滿16歲,經申請後,由民航局 ... × 關閉 × 確認 取消 × 活動區域範圍查詢 註冊申請​ 註冊申請人必須是遙控無人機的所有人 註冊前請先確認您的遙控無人機型式是否已完成型式登錄或檢驗,如果尚未納入型式清冊中,請先至「遙控無人機登錄檢驗系統」進行相關程序。

​ 25kg以下之遙控無人機,僅辦理產品登錄及註冊即可。

25kg以上具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須辦理檢驗。

​ 檢驗申請​ 不具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於註冊前需完成產品登錄。

最大起飛重量25kg以下具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僅辦理產品登錄。

​ 最大起飛重量25kg以上具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須辦理檢驗。

測驗與給證​ 學習操作證:年滿16歲,經申請後,由民航局發給。

普通操作證:年滿18歲,經學科測驗合格後,由民航局發給。

​ 專業操作證:年滿18歲,經體格檢查合格及學、術科測驗合格後由民航局發給。

​ × 活動區域範圍查詢GIS 使用說明 一、本圖資查詢系統,係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依「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1項及第2項公告之圖資資料匯入,並僅供參考用,如有與公告資料不同處,以公告資料為準。

二、本圖資查詢系統所揭示之範圍或區域,並無排除其他法規之適用(如國家公園法、商港法或其他法令等,請洽詢相關主管機關),如有問題歡迎與民航局聯絡(電話:02-23496284)。

三、本圖資查詢系統所揭示之範圍或區域,區分為下列三類: (一)民航局公告之禁航區、限航區、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

(二)縣市政府依公益及安全需要公告之禁止或限制區域。

(三)中央主管機關提請所在地縣市政府公告之禁止或限制區域。

四、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如有申請至禁止或限制區域內從事活動需求者,應先取得相關主管機關同意。

前述相關主管機關之聯絡資訊,請至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內(https://drone.caa.gov.tw)以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帳號登入後,至活動區域範圍內查詢。

五、於活動之範圍或區域內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操作人應依「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及相關法令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六、使用者可用滑鼠點選圖上任一位置,即可瀏覽相關詳細資訊,或利用左上方查詢欄位,可輸入地址或經緯度,亦可瀏覽相關資訊。

七、版本宣告:本圖資查詢系統係依110年6月29日前,交通部、國防部、民航局、縣市政府公告或提供之圖資資料。

已閱讀 確定 一、本圖資查詢系統,係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依「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1項及第2項公告之圖資資料匯入,並僅供參考用,如有與公告資料不同處,以公告資料為準。

二、本圖資查詢系統所揭示之範圍或區域,並無排除其他法規之適用(如國家公園法、商港法或其他法令等,請洽詢相關主管機關),如有問題歡迎與民航局聯絡(電話:02-23496284)。

三、本圖資查詢系統所揭示之範圍或區域,區分為下列三類: (一)民航局公告之禁航區、限航區、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

(二)縣市政府依公益及安全需要公告之禁止或限制區域。

(三)中央主管機關提請所在地縣市政府公告之禁止或限制區域。

四、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如有申請至禁止或限制區域內從事活動需求者,應先取得相關主管機關同意。

前述相關主管機關之聯絡資訊,請至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內(https://drone.caa.gov.tw)以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帳號登入後,至活動區域範圍內查詢。

五、於活動之範圍或區域內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操作人應依「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及相關法令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六、使用者可用滑鼠點選圖上任一位置,即可瀏覽相關詳細資訊,或利用左上方查詢欄位,可輸入地址或經緯度,亦可瀏覽相關資訊。

七、版本宣告:本圖資查詢系統係依110年6月29日前,交通部、國防部、民航局、縣市政府公告或提供之圖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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