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少女認為成年後才能自主裝避孕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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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有一位17歲的未成年少女,說她自2月開始吃口服避孕藥,只是4月初出來一點月經,至今幾個月來都常常滴滴答答的出血。

鴨嘴大夫一問之下,才知道她自己連續吃了好幾個月 ... 未成年少女認為成年後才能自主裝避孕器 一.  107年有一位17歲的未成年少女,說她自2月開始吃口服避孕藥,只是4月初出來一點月經,至今幾個月來都常常滴滴答答的出血。

鴨嘴大夫一問之下,才知道她自己連續吃了好幾個月的口服避孕藥,中間都沒有停藥過,說是女同學教她的。

結果正常應來的月經沒來,但是在月經該來的日子,一直在滴滴答答的出血,這不過是吃錯避孕藥所引起的亂經,問題不大。

所以鴨嘴大要她馬上停下口服避孕藥,讓子宮內膜消退性出血清宮一次,要正常來過一次月經後,在月經來了的第五天開始再重新吃一包,吃完21顆後停藥等月經來了之後,第五天重新開始服用第1颗,週而復始風調雨順。

二.  不過因為病人還不到20歲屬未成年,仍在發育期間,太早吃口服避孕藥,如果吃太久,過度抑制卵巢排卵,反而會影響日後卵巢排卵功能,最基本的至少要要求要她每6個月至少要停止服用口服避孕藥一個月,看有沒有過度抑制卵巢排卵的無月經或亂經現象?才能決定可否繼續服用口服避孕藥。

鴨嘴大夫並鷄婆的建議她可以考慮使用迷您型的子宮內避孕器,五年更換一次。

尤其病人說她反正不想生育,如果是真的,連續吃了30年口服避孕藥,卵巢早就不能排卵了,大概也就終身不孕了。

三.  不過病人也曾想過預定等到她成年後才裝子宮內避孕器,她居然還說因為她未成年,認為裝避孕器必須經父母同意,所以現在不能裝。

小小年紀居然有這種法律概念。

把法學博士的鴨嘴大夫嚇了一跳,只知道輸卵管結紮,人工流產或開腹探查的時候才有這種未成年人條款,裝個子宮內避孕器沒有這麼嚴重吧?! 四.  民法規定滿2歲為成年,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民法第 77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但什麼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呢?引用民法第 15-2條第1項七款為「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她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她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求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她行為。

」 五.  由此可見,未成人少女為避孕放置子宮避孕器顯然只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就像去超商買個生力麵,難道還要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否則效力未定嗎?不過因為裝子宮內避孕器,有的人開始偶爾會有亂經的現象,而今病人因為吃錯了口服避孕藥造成亂經,本身就已在亂經,只怕馬上裝上避孕器,一開始就會有亂上加亂經的現象,所以鴨嘴大夫建議她等停用一個月的口服避孕藥,觀察月經有否正常之後,下下個月月經來過,未乾淨前再來裝子宮內避孕器,可能比較好適應,病人也從善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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