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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刑法第10 條第1 項規定:「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計算。

」參照上開規定,法制用語所稱「以上、以下、以內者」 ,包含該本數計算,合先敘明。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行政函釋 PDF 友善列印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10303514570號 發文日期: 民國10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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