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標示管理辦法§5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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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再製酒類:指以食用酒精、釀造酒或蒸餾酒為基酒,加入動植物性輔料、藥材、礦物或其他食品添加物,調製而成之酒精飲料,其抽出物含量不低於百分之二者。

七、料理酒類 ... 列印時間:110/07/3100:1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EN 第5條 酒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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