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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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專區. 一、「菸害防制法新法」98年1月11日起施行。
二、依第15條第二項之規定,本校之室內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三、依第16條第一項之規定,本校之室外場所除 ...
菸害防制專區
一、「菸害防制法新法」98年1月11日起施行。
二、依第15條第二項之規定,本校之室內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三、依第16條第一項之規定,本校之室外場所除戒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四、依第31條規定,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五、高雄市衛生局至108年4月1日起,於公車、計程車候車亭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緩。
歷經三屆的立法院會期,菸害防制法修正案於2005年4月27日送進立法院,在各方關注下,並於2005年11月90日衛生環境暨社會福利委員會完成審查,經過六次黨團協商,在衛生署與民間反菸團體的努力下,終於在2007年6月1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同年7月11日經總統令公布修正;並考量配合所需的準備作業及民眾的教育宣導,自公布後18個月,即2009年1月11日施行。
這是台灣菸害防制法的重大變革,也邁向與世界同步,立法管制菸害之重要里程碑。
菸害防制法修訂的重點,分敘如下:
(一)
擴大禁菸場所範圍方面,包括室內公共場所、室內三人以上工作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內全面禁止吸菸,違者將罰鍰2千至1萬元;場所負責人應於所有入口處及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將罰鍰1萬至5萬元。
(二)
在健康警告標示方面,除警示文字外,增列六則圖像及戒菸相關資訊的標示,並不得使用低焦油、淡菸(light)、柔和(mild)或其他可能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文字及標示。
(三)
在加強保護胎兒及青少年健康方面,此次修法更將孕婦納入不得吸菸之範圍,並禁止任何人提供菸品給青少年,違者處以新台幣1至5萬元罰鍰,對吸菸之青少年並將施以戒菸教育。
(四)
在加強管制販售菸品場所及菸品促銷或廣告方面,除禁止消費者可直接取得菸品之開放式貨架之販售方式。
並大幅提高罰則,若業者違法進行菸品促銷廣告,罰鍰由新臺幣10-30萬元提高為500-2,500萬元。
此外,亦要求菸品製造輸入業者申報菸品不再須經勸阻即可處以2千至1萬元罰鍰。
(五)
修正菸品健康福利捐課徵法源及調漲機制,所徵收之菸品健康福利捐,新增用於照顧弱勢團體的社會福利相關用途。
禁菸新規定的實施,確實對於部分癮君子造成不便,特別是禁菸場所增加及建立菸品價格調漲機制。
在禁菸場所方面,室內公共場所及三人以上室內工作場所禁止吸菸,特別是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加油站等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之場所等,室內外全面禁菸。
此外,室內禁菸的公共場所如旅館、商場、餐飲店、老人福利機構,若室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者,不在此限。
另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室外體育場、游泳池、老人福利機構等場所除室外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電子菸防制
電子菸防制專區
電子菸危害健康簡報
如何戒菸及衛教保健
戒菸教育實施法、戒菸衛教影音。
本組備有戒菸輔助包可提供索取及衛教之用。
參考網站:
健康九九網站
戒菸治療管理中心
戒菸專線服務中心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