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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損害賠償之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

然回復原狀,若必由債務人為之,對被害人有時可能緩不濟急,或不能符合被害人之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第213條 民國88年04月21日民法損害賠償之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

然回復原狀,若必由債 務人為之,對被害人有時可能緩不濟急,或不能符合被害人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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