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局111年「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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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本市產檢、接生醫療院所、助產師(士)公會及衛生所等健康資源,共同推動並執行「周 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畫」,期能加強孕產婦孕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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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局111年「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畫」
一、目的:
結合本市產檢、接生醫療院所、助產師(士)公會及衛生所等健康資源,共同推動
並執行「周 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畫」,期能加強孕產婦孕期
自我照護及新生兒照護識能,降低孕產期間風險及新生兒死亡率,共同守
護母嬰健康,並擴大 婦幼關懷對象及追蹤關懷涵蓋率。
二、實施期限:自111年01月0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
三、收案服務對象:具下列任1項危險因子者。
(一)健康行為風險因子:目前有吸菸者、目前有喝酒者、藥物濫用高風險
族群、心理衛生問題、多胞胎、確診為妊娠高血壓且教育程度為高
中職以下或為原住民、新住民、確診為妊娠糖尿病且教育程度為高
中職以下或為原住民、新住民。
(二)社會經濟危險因子:未滿20歲、低/中低收入戶、受家暴未經產檢個
案。
(三)母親孕期全程未做產檢個案之新生兒。
四、服務內容:
(一)參與本方案之院所,依「孕產婦健康問題評估與衛教關懷建議項目」提供關懷
服務,追蹤期限依不同收案對象自收案日起至產後6週或6個月止,或個案表
示拒絕追蹤關懷。
(二)關懷追蹤服務10次,包括面對面諮詢、電話訪視、視訊諮詢。
(三)到宅訪視,產前、產後各1次,另可視個案需求調整服務頻率。
五、其他事項:
(一)本市產檢、接生醫療院所、助產師(士)公會及衛生所等如有意願參加,請於
110年11月08日(含)前(郵戳為憑)以機構用印完成之合作同意書(附件1)一式
2份,寄回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國民健康科(730臺南市新營區東興路163號,聯
絡電話06-6357716分機390,吳小姐收)。
(二)檢附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0至113年度「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
懷計畫」作業申請須知供參(附件2)。
相關附件
附件一合作同意書.pdf
附件二110-113年度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作業申請須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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