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業規定-碩士班 - 台大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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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手續皆辦妥後(含繳交外語能力證明、發表論文證明、論文研討會紀錄、研究室鑰匙、退宿等),即可至教務處研教組領取畢業證書。

系所離校必交資料. 您目前位置:首頁/ 修業規定 碩士班 招生資訊修業規定課程所屬組別表可抵免英美法學名著選讀之課程清單各組研究生延請指導教授參考名單臺大課程地圖台大法研學會 修業規定-碩士班 以下為簡要敘述,詳細規定依本院院網系法規2-3-5 「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碩士班學則」,請務必詳閱。

詳見:http://www.law.ntu.edu.tw/index.php/%E7%B3%BB%E6%B3%95%E8%A6%8F,依法律學院公告之規定為準。

一、延請指導教授  1.本系碩士班學生於申報指導教授後,次學期起始得提出學位考試之申請(適用於99學年度起入學之學生)。

2.應洽請其所屬組別之任課教授為指導教授,且論文題目應為指導教授專攻或其專攻相關之領域。

若洽請其所屬組別以外之教授為指導教授,應敘明理由,並經指導教授及課程委員會同意。

3.如有特殊理由擬延請兼任教師共同指導,除該兼任教師曾任本院專任教師者外,應事前提出申請書,敘明理由,經課程委員會同意。

文件 碩士班延請兼任教師共同指導申請書 碩士班延請外組教授指導申請書 碩士班惠請指導同意書 二、學分要求1.第一學年每學期至少應修習四學分。

2.最低應修習24學分,包含本組至少12學分、他組至少8學分,但非U字頭之學士班課程學分、第二外國文學分、外國文法學名著選讀學分及碩士論文不計入畢業學分。

3.100學年度起入學之碩士班學生最低應修學分為二十四學分,且至少修習十二門課程。

該十二門課程,不包含非U字頭之學士班課程、第二外國文、外國文法學名著選讀及碩士論文。

前項二十四學分中,至少應包含M字頭碩士班課程十六學分。

但自106學年度起修習之該M字頭課程,不包含臺灣大學寫作教學中心課程、遠距教學課程、臺灣大學聯盟課程及校際課程。

4.得修習法律學院以外之課程,以6學分為上限,但與論文相關並經指導教授同意,得承認至8學分。

修習指導教授同一課名之課程以8學分為上限,修習非指導教授同一課名之課程以4學分為上限。

5.須修習本系開設之英美、德文、法文或日文法學名著選讀其中之一課程一學年,各學期成績均應達70分,並通過外語能力檢定(標準請參考碩士班學則)。

修習德文法學名著選讀或日文法學名著選讀者,得以修習四學期方式替代初級德語檢定或日本語能力測驗;修習英美法學名著選讀者,得以二門由本系開設之全英文授課課程代替英美法學名著選讀一、二。

但外籍生、僑生、港澳生及陸生,不適用該條規定。

文件 碩士班修習外所課程惠請指導教授同意申請書   三、發表論文(種子論壇) 本系碩士班學生於提出學位考試申請時,應同時繳交法律學院各中心、研究中心或其他單位公開舉辦之學術研討會,或有審查機制之期刊發表至少一篇論文之證明文件。

本系碩士班學生於校外單位公開舉辦之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如經院長或指導教授認可者,亦得計入。

四、學位考試1.申請 (1)時間:上學期11月30日前;下學期4月30日前。

 (2)請上本校myNTU網站學位考試申請系統申請,並列印申請書,經指導教授簽名,併同歷年成績單繳交至系辦公室。

2.論文研討會 (1)時間:上學期12月15日前;下學期5月15日前。

 (2)應於論文研討會舉行時間前二周提出論文研討會公告。

並於離校時繳交論文研討會紀錄表(必須附上計有七個以上參加者簽名),以及一頁以上的Q&A紀錄。

3.至遲應於考試日期前二周向系辦公室提出考試委員建議名單(須經指導教授簽名)。

4.至遲應於考試日期前二周至系辦公室領取聘書及邀請函(免費停車用),連同口試本一起致送給口試委員。

5.考試時間:上學期1月31日前;下學期7月31日前。

 考試當天請委託專人至系辦公室向助教領取收據、口試委員口試費及成績單,而論文審定書請自行準備。

6.若不及於校定考試時間內舉行,請撤銷考試。

 申請時間:上學期1月31日前;下學期7月31日前。

 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視為一次不及格。

7.口試完畢但不於本學期畢業者,請填寫「已通過學位考試,本學期不畢業申請書」,由指導教授簽名後繳至系辦公室。

申請時間:上學期1月31日前;下學期7月31日前。

亦請勿繳交論文至圖書館及勿上傳檔案。

8.論文繳交及離校手續  學位考試結束後,於校方規定期間內將論文電子檔上傳至圖書館網站,並繳交紙本(精裝、平裝皆可共3本)至圖書館。

所有手續皆辦妥後(含繳交外語能力證明、發表論文證明、論文研討會紀錄、研究室鑰匙、退宿等),即可至教務處研教組領取畢業證書。

系所離校必交資料 論文研討會簽到表及紀錄 發表論文證明(種子論壇證明) 外語能力證明(詳見學則第十一條) 參加六場研討會證明 論文修正確認表(口試時院辦提供) 論文口試問答紀錄 研究室鑰匙 9.本系碩士班學生如欲以英文或其他語言撰寫論文時,應經課程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繳交中文摘要。

(每學期時間略有不同,請注意學期初由系辦公室發送之E-mail。

) 文件 碩士班論文研討會公告檔 碩士班論文研討會紀錄表 碩士班口試委員邀請函(請自行填寫,系主任處留白由助教蓋印) 碩士論文審定書 WORD   碩士班撤銷考試申請書 已通過學位考試本學期不畢業申請書 碩士論文以外語撰寫同意書 碩士班學位口試委員建議名單 最後修改於週一,10六月201916:48 此類别中更多的: 研究所課程所屬組別表» 返回頂部 法規公告 學術出版 場地借用 活動紀錄 資源連結 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一號法律學院(系) 電話:(02)33668900傳真:(02)33668904e-mail:[email protected] 2013AllRightsReserved,CollegeofLaw,NationalTaiwanUniversity(管理者登入)  No.1,Sec.4,RooseveltRoad,TaipeiCity,10617,Taiwan,R.O.C. TEL:+886233668900FAX:+886233668904e-mail:[email protected] 2013AllRightsReserved,CollegeofLaw,NationalTaiwan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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