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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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民國091年05月22日. 第二十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貯留或稀釋廢水 ... 目前線上:670人,瀏覽人次:682375090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6日 制定依據 1. 水污染防治法中華民國091年05月22日 第二十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貯留或稀釋廢水,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前項申請貯留或稀釋廢水許可應備之文件及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依第一項許可貯留廢水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 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廢水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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