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推廣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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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普及優良家禽推廣,改良品種、繁殖,特訂定本要點。

二、推廣品種與種類: (一) 台灣土雞近親品系台畜一號、畜試土雞 ... ::: 首頁 便民服務 推廣辦法 家禽推廣 家禽推廣 內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家禽推廣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84年7月3日訂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修正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普及優良家禽推廣,改良品種、繁殖,特訂定本要點。

二、推廣品種與種類: (一) 台灣土雞近親品系台畜一號、畜試土雞台畜公十一號、畜試土雞台畜母十二號、畜試白絲羽烏骨雞、黑絨烏骨雞、畜試土雞高畜7號、畜試土雞高畜9號、畜試土雞高畜11號及畜試土雞高畜12號:種蛋、雛雞、育成雞、種雞。

(二)褐色菜鴨、褐色菜鴨畜試一號、褐色菜鴨畜試三號、褐色菜鴨高飼效品系、白色菜鴨、宜蘭白鴨台畜一號、季新鴨、宜蘭改鴨台畜十一號、五結白鴨、白色番鴨畜試1號、最少疾病番鴨、五結黑色番鴨:種蛋、胚蛋、雛鴨、育成鴨、種鴨。

(三)白羅曼鵝、華鵝、北斗白鵝畜試壹號、北斗白鵝畜試貳號、北斗褐鵝畜試壹號、最少疾病白羅曼鵝:種蛋、胚蛋、雛鵝、育成鵝、種鵝。

(四)澳洲黑天鵝:黑天鵝育成鵝。

(五)其他:依畜牧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發現育成或自國外引進新品種或新品系之種畜禽或種原者。

三、推廣標準: (一)種蛋:蛋型良好,外觀無缺陷者。

(二)胚蛋:孵化後經照蛋確定為有精蛋者視為胚蛋。

(三)雛禽:體型優良,活力強、腳脛健壯、臍部收縮良好。

(四) 育成禽:具備品種特徵,體型優良,活力強壯者。

(五)種禽:具備品種特徵,體型優良,活力強壯者。

四、推廣方法及步驟: (一)推廣對象: 1.該家禽品種(系)之技術移轉戶、具畜牧場登記證書之飼養戶、一般養禽戶或自然人、法人與行政機關。

2.本所已辦理品種(系)生產飼養管理技術類之技術移轉公告,並已簽有契約在案,且於契約期限內之廠商優先供應,非技術移轉廠商得不予推廣該品種(系)。

(二)推廣數量:數量得依現場作業情形做限量或調整分配。

1. 雞(包括種蛋):每批最低200隻(枚)。

  2.鴨(包括種蛋與胚蛋):每批最低50隻(枚)。

3. 鵝(包括種蛋與胚蛋):每批最低50隻(枚)。

4.澳洲黑天鵝:每批最多購買4隻。

(三)   提領手續: 1.推廣單位應於供應前通知申購者繳款方式、供應日期及地點。

2.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致無法依約定日期供應時,由推廣單位通知申購者依序延後。

3.申購者如因故不能於約定日期提領時,應於一週前通知推廣單位及申請延期提領並經同意。

4.申購者若無法親自前來提領,視同放棄申購動物之權利。

二次失約提領將列為不良申購者,3年內不得申購本所家禽。

5.申購者領回後,倘有損失概由申購者自行負責。

五、推廣價格參照生產成本及當地市場價格擬定後,報請本所核定,並得視市場情形機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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