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規定 - 評安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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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製造日期超過十年或無法辨識製造日期之水滅火器、機械泡沫滅火器或乾粉滅火器,應予報廢,非經水壓測試合格,不得再行更換及充填藥劑。

· 2、容器(鋼瓶)內、外部不得有 ... 關於我們工程實績服務項目最新消息聯絡我們 主選單 商品型錄 救助袋P.1 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LED投光壁掛型) SEAL-180度出水口 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規定 ◎檢查: 1、製造日期超過十年或無法辨識製造日期之水滅火器、機械泡沫滅火器或乾粉滅火器,應予報廢,非經水壓測試合格,不得再行更換及充填藥劑。

2、容器(鋼瓶)內、外部不得有鏽蝕、變形、膨脹、破裂、龜裂等損害現象 3、各部零件不得有嚴重鏽蝕、變形、膨脹、破裂(損)、龜裂、阻塞、缺損等影響性能現象。

4、充填滅火藥劑之容器及鋼瓶,應符合滅火器認可基準之氣密試驗。

◎充填: 1、泡沫滅火藥劑因經較長時間後會產生變化,應依滅火器銘板上所標示之時間或依製造商之使用規範,定期加以更換。

其餘類型滅火器之滅火藥劑若無固化結塊、異物、沉澱物、變色、污濁或異臭者等情形,滅火藥劑可繼續使用。

2、新增充填之滅火藥劑應為經內政部認可之產品,汰換之滅火藥劑未經回收處理重新辦理認可,取得個別認可標示,不得重複使用;二氧化碳滅火器所充之滅火劑,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195〔液體二氧化碳〕之規定,並有證明文件。

3、滅火藥劑充填量及灌充壓力應符合滅火器認可基準規定。

4、高壓氣體灌充作業需符合高壓氣體相關法令規定。

5、重新充填滅火藥劑後之滅火器,於充填完成時其噴射性能須能噴射所充填滅火劑容量或重量90%以上之量,其使用期限內噴射性能須能噴射所充填滅火劑容量或重量80%以上之量;其藥劑主成分應符合滅火器用滅火藥劑認可基準規定。

6、換藥作業應於經審查合格(廠)場內進行,不得於工作車輛上為之。

◎檢修環及標示: 1、性能檢查完成或重新更換藥劑及充填後之滅火器,應於滅火器瓶頸加裝檢修環,檢修環材質以ㄧ體成型之硬質無縫塑膠、壓克力或鐵環製作,且內徑不得大於滅火器瓶口1mm。

並能以顏色區別前一次更換藥劑及充填裝設之檢修環,檢修環顏色以黃色、藍色交替更換。

2、以不易磨滅之標籤標示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之廠商名稱、證書號碼、電話、地址、消防專技人員姓名、品名、規格、流水編號、檢修環顏色、性能檢查日期、換藥日期、下次性能檢查日期、委託服務廠商等格式。

3、滅火器換藥標示不得覆蓋、換貼或變更原新品出廠時之標示。

◎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撤銷或廢止其證書,且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提出申請: 1、未置專任之消防專技人員。

2、充填未經認可之滅火藥劑或以其他不實方法施作。

3、滅火器瓶頸以不合之顏色、型式檢修環裝置或未裝置者。

4、滅火器藥劑更換、充填作業未於經審核合格場所內進行者。

5、未設置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登記簿、滅火藥劑進出貨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可供稽核或偽造紀錄者。

6、無正當理由規避、拒絕或妨礙消防機關之查核者。

7、工廠或公司(行號)登記證明文件失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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