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動物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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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例第3條所載的罪行反映了20世紀初英國法律改革者的關注。

該條例的主要目的是解決殘酷對待家禽和牲畜的問題,但也包含一些反對虐待動物的一般條例。

Skiptomaincontent Useraccountmenu 更多 關上 Languages: EN繁體中文 訂閱 本月會刊 逾期刊物 香港的動物福利 特寫 野生生物法 2021年六月 引言 儘管社會對動物福利的關注日益增加,但在報章上我們仍不時看到令人震驚的虐待動物案件。

這些案件令愛護動物人士憤怒,也令他們呼籲訂立更嚴格的法律來制止虐待動物。

本文將闡述防止虐待動物法律框架的發展,並探討改善現有法律框架的方法。

早期的防止虐待動物法例 虐待動物的概念最早通過1844年第5號條例(意譯)引入香港的法律框架。

該條例規定保持良好秩序和衛生。

根據該條例,如果任何人「不必要地殘害或虐待任何馬、騾、狗或其他動物」(意譯),將處以不超過200元的罰款。

香港愛護動物協會(HKSPCA)是一個由志願者於1903年成立的非官方動物福利團體。

該會成立後並不活躍。

當該會在1921年開始活躍後,就在香港提倡反對虐待動物的行為,亦在調查懷疑虐待動物案件和把這些案件訴諸法院方面發揮積極作用,並於1924年推動了《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草案》。

然而,由於歐洲海洋貿易團體及中國家禽和牲畜進口商的強烈反對,該條例草案被擱置。

HKSPCA一直是香港最重要的動物福利團體之一。

直至1935年,《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1935年第44號)才正式生效。

該條例第3條所載的罪行反映了20世紀初英國法律改革者的關注。

該條例的主要目的是解決殘酷對待家禽和牲畜的問題,但也包含一些反對虐待動物的一般條例。

例如,根據第3(1)(a)條,任何人殘酷地打、踢、惡待、過度策騎、過度驅趕任何動物或殘酷地使任何動物負荷過重或殘酷地將其折磨、激怒或驚嚇,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被處以不超過200元罰款及不超過6個月監禁。

禁止食狗肉 在防止虐待動物法律框架的發展過程中,其中一個最有趣的發展是禁止食狗肉的行為。

食狗肉在香港曾經很流行。

但是,在1950年代初,政府已經禁止了食狗肉的行為。

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副教授潘淑華在《DogsandBritishColonialism:TheContestedBanonEatingDogsinColonialHongKong》一文中,追溯了禁食狗肉的歷史。

她指出愛狗的社會精英巧妙地利用1949年的狂犬病爆發和大眾對狂犬病的恐慌向政府表示食狗肉的行為會引致狂犬病的傳播。

這些愛狗人士聲稱食狗肉的行為鼓勵進口狗隻到香港,因而增加引入和傳播狂犬病的風險。

儘管亦有人指出狗主沒有適當控制犬隻,同樣亦會傳播狂犬病,但是這些愛狗人士把大部分責任轉移至食狗肉人士的身上。

他們成功促使政府禁止食狗肉,作為防止狂犬病蔓延的公共衛生措施。

但是事實上,這個禁令成功地幫助他們推動了動物福利的議程,並向公眾灌輸了為公共衛生不可食用狗肉的觀念。

貓也被納入禁令範圍,因為牠們也會感染狂犬病。

由於飼養寵物的文化迅速發展,人們將狗視為寵物或伴侶而不是食物,因此近幾十年來食狗肉已成為社會禁忌。

近年來只有少數人因違反禁令而被起訴。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劉立基及另三人[HCMANo.89of2007]案中,四名上訴人被控屠宰狗隻以作食物之用,違反根據《貓狗條例》(第167章)訂立的《貓狗規例》(第167A章)第22(1)及23條。

他們在首席裁判官面前認罪,分別被判處30天監禁,上訴後刑期減為14天監禁。

動物福利立法的最新發展 自1935年訂立以來,《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一直是香港有關動物福利的主要法例。

該條例第3條下可被處罰殘酷對待動物的行徑基本上沒有改變,唯一明顯區別是本條的罰則。

在2006年,第3條所訂的最高罰則大幅提高至監禁3年及罰款200,000港元。

律政司司長訴馮志凱[CAARNo.4of2017]是香港關於殘酷對待動物罪的主要案例之一。

就該宗違反《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第3(1)(a)條的殘酷對待動物罪行,律政司司長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裁判法院的判刑,理由是答辯人的判刑有原則上錯誤及/或明顯不足。

此外,律政司司長也請上訴法庭頒布殘酷對待動物罪的判刑指引。

然而,上訴法庭認為,涉及殘酷對待動物罪的的犯罪情節變數實在太大。

因此,在第3條條文的框架下,法庭不宜也不可能為殘酷對待動物罪定下判刑準繩或判刑比例尺度。

法庭原則上應考慮全部的案情和所有相關因素,判處阻嚇性的刑罰。

一般而言,就非商業環境發生的殘酷對待動物罪行,加重刑責的因素包括:(a)長時間殘酷對待受害動物;(b)使用極端暴力;(c)使用武器;(d)對受害動物造成嚴重、劇烈或持續的生理或心理傷害或痛苦;(e)有預謀地犯案;(f)違反對受害動物信託的責任或濫用職權;(f)重複犯案。

發展方向 我們現行在動物福利方面的法律框架落後於英國和澳洲等較先進的普通法司法管轄區。

它的重點仍然是防止殘酷對待和痛苦。

但是,現代動物福利概念已經將重點轉移至促進動物福利,而不僅是防止殘酷對待和痛苦。

良好的動物福利應令動物有正面的經驗和感覺。

除了動物的身體狀態,我們亦應注意動物的精神狀態及滿足其自然需求。

鑑於有需要修改現行法律框架,以使其與現代動物福利的概念一致,政府於2019年4月26日至7月31日進行了有關其提升動物福利建議的公眾諮詢。

首先,政府建議向對動物負有責任的人施加積極的謹慎責任。

負責人必須採取合理措施,確保照顧到動物的福利需要,以達到良好做法的要求(如適當的營養飲食和環境;要能夠表達出正常的行為模式;受到保護,免受痛楚、痛苦、疾病和傷害)。

負責人需要採取的措施,將根據動物的種類和飼養環境而有所不同。

假如負責人違反謹慎責任,將觸犯法例。

有些違反謹慎責任的情況可能不太嚴重並可以糾正,因此政府建議授權公職人員發出改善通知書,強制負責人採取必要措施以改善動物的福利,而非提出檢控。

假如負責人在指定期間內未有遵從改善通知書,可因違反謹慎責任而被檢控。

此外,為宗教目的而將被圈養的動物放回野外的活動備受關注,因此政府建議要明確指出,將動物放到不合宜的環境中以致動物受到痛苦,是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

政府亦建議加重殘酷對待動物罪行的最高罰則,並依簡易程序(一般情況下)或依公訴書(嚴重案件)按正式起訴程序審理有關罪行,以產生更大的阻嚇作用,並反映該罪行的嚴重性。

此外,政府建議授權法院可在指定期間或永久取消因殘酷對待動物而被定罪的人士飼養動物的資格,並剝奪他對仍在飼養中的任何動物的擁有權,以及加強授權人員有關進入處所及檢取動物的執法權力。

總結 所有人都應該關注動物福利的問題。

有研究顯示,虐待動物的人有較高的傾向訴諸暴力和犯下對人施以暴力的罪行。

因此,社會上有意見敦促對虐待動物者進行強制性心理諮詢或治療。

希望政府能盡快執行其加強動物福利的建議令香港能建立一個更全面的法律框架去保護動物。

  楊潤甜吳歐陽律師事務所助理律師 楊律師於2017年7月在香港獲認許成為一名事務律師。

她的業務重點是民事訴訟。

她在處理與家事法和刑事訴訟有關的事務方面也有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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