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洩漏機密之責任? - 臺東縣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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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又一般洩密罪雖然以公務員本身職務知悉之事項佔大多數,但並不是絕對以此為範圍,例如非職務上的 ... 進入內容區塊 ::: 您現在的位置是: 首頁 便民服務 常見問題集 字型大小 公務員洩漏機密之責任? 公務員洩漏機密之責任? 發布日期 100/07/20 發布單位 臺東分局 (一)公務員洩漏機密視情節有3種方式追究責任,分別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部分又可分為懲戒責任與懲處責任。

懲戒責任是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處,視洩漏機密內容嚴重性與否,可分為撤職、休職、降級……等等。

至於嚴重案件之懲處責任是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規定辦理:公務員洩漏職務上機密,使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時,可以一次記2大過予以免職。

2、民事責任部分,公務員如因故意或過失洩漏職務上該保守之秘密,洩密後使第三人權益受到損害,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被害人可依民法第186條公務人員侵權責任,向法院請求賠償損害。

3、刑事責任部分,視情節可分3種,分別為一般公務洩密、洩漏國防機密及洩漏工商機密。

(1)一般公務洩密,即洩漏國防以外公務機密之刑責為刑法132條所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又一般洩密罪雖然以公務員本身職務知悉之事項佔大多數,但並不是絕對以此為範圍,例如非職務上的秘密,洩漏或交付給他人也要負擔一般洩密刑責。

(2)洩漏國防機密,除刑法第109、112條有處罰規定,另外妨害軍機治罪條例亦訂有罰則。

(3)洩漏職務上知悉工商秘密之方式,諸如產品製造方法、藥商藥品成份原料、新發明藍圖及一般客戶名單等等皆屬之。

(二)以上為洩密之種類與刑責。

吾人可以觀察得知業務上之疏失,不但足以影響國家利益或機關政令推行,甚至個人受到處分,不得不慎。

(三)保密同時也是全面性與全體性的工作,不容有一人或一處疏漏,凡是知悉機密的人,都負有保密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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